本文為台權會副秘書長施逸翔,於2019年3月22日,出席由立法委員吳玉琴國會辦公室、人口販運防制聯盟主辦的「民間《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修正案公聽會」的發言。
有關這次公聽會所要討論的《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境外船員辦法),本會要特別提醒貴院以及在座各部會的官員,立法院已於2009年通過一般稱為兩公約施行法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該法第八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根據聯合國核心人權公約的基本規範,只要人權公約具有國內法律效力之後,境內的所有人,不論是本國籍公民還是非我國籍的外國人和外籍漁工,只要是在我國境內,包括掛有我國國旗的漁船,也是我國國境的延伸,適用國內法律與已具有國內法律效力的人權公約,締約國政府責無旁貸。
換句話說,今天境外船員辦法的修訂,也應適用兩公約施行法第八條,必須依法行政的農委員會、漁業署及勞動部,應進一步檢視這部辦法,是否有保障這些境外聘僱外籍漁工的基本人權,至少應包含勞動條件、社會安全保障權、健康醫療權、有效救濟等等的權利。
今天境外船員辦法的的修正案,如果最後通過的版本並不符合公約規範,那個該法形同違反兩公約施行法第八條,就必須再次進行修正,直到符合公約規定為止。而唯有讓境外聘僱之外籍漁工的相關權利都適用勞基法、享有充分的社會安全保障與健康醫療的保障,以及勞動部應主責所有境內境外聘僱之外籍漁工的勞動權利保障之事務,才是正途,也才不至於違反兩公約之最低人權保障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