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女神如何掂量六輕的排氣? 雲林台西居民向台塑民事求償之法庭觀察報告

本文原刊登於台灣人權學刊第4卷第4期

文/施逸翔(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

摘要

台塑六輕是位於雲林麥寮的大型離島式石化工業區,自1998 年正式營運至今,由於經年累月地排放其工業製程所產出的廢氣,首當其衝受到嚴重影響的就是工業區周遭的在地居民,本件控告台塑五家公司的居民,許多皆已罹癌,或者已經往生而由家屬後代出面對台塑追究民事侵權賠償責任。筆者曾多次前往雲林地院參與這起爭訟的法庭觀察,儘管一審截至目前為止進展有限, 但筆者仍試圖整理原告與被告律師團的數個爭點,盼讀者能夠稍微了解過去這12 次庭期的攻防。


只要雲林地院開庭審理雲林台西居民告六輕的民事求償案,當天台北前往雲林的早班高鐵,就會載著台塑六輕五家公司[1] 的辯護律師團,以及代表75 位居民提告的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的律師們,高速前往雲林高鐵站。漸漸地,關注這個案子的公民團體,像是台灣人權促進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環境權保護基金會等等NGOs,甚至還有中研院彭保羅老師的研究團隊、追蹤報導的媒體記者們,也會搭同一班車來到雲林。而原告與被告的接駁車,早已等在站外,趕在九點開庭前,將兩批人送往地院進行訴訟攻防以及法庭觀察。

這一起民事求償案,起於2015 年8 月13 日,是在地居民吳日輝先生的積極組織奔走下,集結了75 位願意對抗台塑集團的雲林居民作為原告,當時由元貞的詹順貴律師、黃昱中律師、洪嘉呈律師共同擔任訴訟代理人,正式向五家台塑六輕的公司,提起民事侵權行為之求償,所請求的賠償金額共7,017 萬6,986 元。原告律師團後來因為政治環境的更迭,[2]先後還有高涌誠律師、黃淑芳律師、翁國彥律師以及林育丞律師一起加入原告訴訟的行列。截至本文截稿為止,總共開過12 次庭期,最近的一次是2018 年8 月31 日。

訴訟爭的是什麼?簡單地說,這個位於雲林麥寮的大型離島式石化工業區,自1998 年正式營運至今,由於經年累月地排放工業製程所產出的廢氣, 工業區周遭的居民首當其衝,受到嚴重影響。本件控告台塑五家公司的居民, 許多皆已罹癌,或者已經往生而由家屬後代出面對台塑追究民事侵權賠償責任。

當然台塑集團並不會輕易承認六輕是危害居民健康的元兇。根據過去這12 次開庭的進行,台塑等五家公司的辯護律師們會主張:「被告等五間公司從建廠以來都經過嚴密的環評審查」、「在主管機關的嚴格控管下,工廠在生產過程中排放氣體也是物理上的正常現象,以及社會一般經濟活動」、「氣體是一個抽象的名詞,大氣也有氣,身體裡面也有氣,地球無處不充滿氣」、「如果經過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處理過了就不叫廢氣,處理過後就是氣體」、「騎機車、燃燒稻草、中國華北的霾害,也都會製造廢氣,廟口放鞭炮、吃紅肉、喝紅酒也可能會罹癌,為何原告只針對台塑?」甚至酸言酸語地指原告將「社會運動」帶進法庭。事實上,這句話也沒有什麼錯,因為像台塑六輕這樣的公害訴訟案件,如果不像RCA 案那樣透過社會運動的方式被更多社會大眾看見, 那麼就少有人會認知到,所謂貢獻台灣經濟發展的台塑石化工業,事實上是奠基在許多弱勢邊緣人民的生命權與健康之上,更遑論這裡所謂的「經濟發展」,事實上獲得利益的永遠就是那少數的資本家。

至於承審的蔣得忠法官,過去這12 次開庭都由他一人面對這個佔地面積達26.03 平方公里、共有392 根煙囪的全國最大型石化工業區案件,這確實並非容易的傳統民事案件。就像RCA 這樣的公害案件,法官勢必得跨出傳統法學訓練那種明確因果關係所建立的思維,透過所謂流行病學或稱疫學因果關係的學說,來獨立審判台塑公司是否應該負擔居民的民事賠償責任?事實上,原告律師團也擔心單一法官是否有能力處理這麼特殊的公害案件,因此曾會見雲林地院院長,懇請司法行政可以為蔣法官提供比如法官助理的後援,或者改由多位法官來共同審理本件,但未獲院長同意。於是就在這樣的結構底下,本案雖已開過12 次庭,但來來回回不論在證據調查、如何請專家證人鑑定、法律爭點的功防,幾乎都沒有什麼進展。而最關鍵的原告75 位居民,即使很想在法庭上當面對法官訴說他們的故事,但這件事情從來都還沒發生過。最近的兩次開庭,甚至相隔足足一年。原本以為第12 次開庭已經是最終的言詞辯論, 但法官在結束前竟然話鋒急轉直下,宣佈要根據新的空汙法第92 條,[3] 送交環保署進行鑑定。截至完稿前,球正拋向環保署,但沒有人知道他們會不會接下來。

雖然截至目前為止,一審的進展有限,但筆者仍試圖整理原告與被告律師團的四大爭論點,盼讀者能夠稍微了解過去12 次庭期雙方都在哪些地方進行攻防。

一、企業不是法人,沒有侵權行為?

自從二戰結束以來,聯合國所建立的國際人權體系,基本上仍是以國家政府作為主體,來約束這些最可能侵害人權的行動者。但隨著自由經濟市場在全球的布局,跨國企業早已凌駕許多國家主權的國界,在全球各地深刻地影響著每一個人的各項基本人權,因此「企業的人權責任」已經是當代重要且困難的人權課題,聯合國也開始思考如何約束這些富可敵國的行動者。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在2011 年6 月一致通過《工商業與人權指導原則》(A/ HRC/17/31),透過「保護、尊重及補救」三大框架,試圖展開一些行動方針,來「確保企業在它們的營運以及各種商務關係中尊重人權」(Shift, 2013)。

但台塑集團的律師們在法庭上的主張,完全與企業的人權責任背道而馳, 甚至回到最傳統保守的民法論述,認為企業作為公司法人,本身並無侵權行為的能力。比如2015 年12 月29 日第一次開庭時,吳雨學律師就主張:「原告所起訴的五家公司均為法人,侵權行為的類似只適用自然人的侵權行為,民法第184 條規定於法人無適用的餘地,[4] 反觀原告起訴的被告五家公司均為法人,被告五間公司我們抗辯無侵權行為的能力,原告的請求權基礎也不會成立,也沒有理由。」作為一位非法律背景的法庭觀察者,第一次聽到這樣的論述時真的很驚嚇,因為即便這樣的主張或許有其法學論述的基礎,但其內涵本身實在太過違反常識與經驗。當代人每天生活所需無一不是來自法人企業的產品,如果「法人無侵權行為能力」因而無法被挑戰,那麼消費者或利害關係人的權益一旦受損,究竟還能找誰救濟?

所幸元貞的律師引用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1556 號判決:「民法之法人,應採法人實在說,其對外之一切事務,均由其代表人代表為之,代表人代表法人所為之行為,即係法人之行為,倘其行為侵害他人之權利,且合於民法所定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法人自應對被害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翁國彥律師在最近一次開庭的言詞辯論時進一步指出,RCA 案也討論了這一點,其一、二、三審都維持這樣的認定,即實體上公司若沒有善盡責任而使員工受害,那麼法人負有侵權行為的責任,這樣的趨勢已經很清楚了。台大法律系陳聰富(2011)教授的學術論文也採用實在說之理論,認為傳統學說輕忽了法人的組織能力,分擔風險的作為與能力,而現在企業有「控制」能力,肯定法人侵權行為得適用民法第184 條成立侵權責任,以免法人易於脫免其賠償責任。最後翁國彥律師認為,本案台塑在排氣的疏忽符合民法侵權行為的要件, 被告有法人侵權能力適用。

二、請證明你吸的毒氣來自六輕

我們知道,二戰時期奧許維茲集中營的密閉毒氣室,就是集中營負責開啟氰化物毒氣開關的黨衛軍直接造成毒氣室中尤太老弱婦孺的死亡,但如此清晰之因果關係的建立,無法在六輕訴訟的案件中言之鑿鑿,因為六輕所排放的廢氣溢散在開放的空間,並非密閉的空間;其因工業生產製程所製造的毒性物質,應該是多樣的物質,並非單一的物質;六輕排氣的目的是為了經濟生產, 並非故意針對周遭生活的居民。於是台塑的訴訟代理人陳鵬光律師多次質疑原告,無論如何原告都必須清楚地指出,究竟造成居民生命死亡的原因,是被告的哪一家公司、在哪一天的哪個時刻、從哪一個工廠煙囪所排放的什麼物質造成的,而且必須說明這些物質真的擴散到居民的家中,甚至還要說明致癌的濃度多少、劑量多少、接受致癌物質的時間多久,如此才能進一步去釐清究竟是誰應該付損害賠償的責任。

被告律師雄辯滔滔,彷彿六輕只是某間偷偷燒輪胎製造戴奧辛的惡鄰居, 但六輕的營運規模恐怕無法以這麼單純的質疑就想打完收工回家裝沒事。事實上,六輕這392 根煙囪,到底每一根煙囪何時產出什麼致癌物質?飄向何方? 濃度為何?沒有任何在地居民有能力提出相關的事證。既然台塑律師一再主張「本件被告等五家公司全數係依相關環境影響評估以及在中央及地方政府高度的監測、行政管控的情況下合法運作」,[5] 那麼法官證據調查的方向,不就是應該指向中央及地方政府嗎?問題是,所謂的「高度監測」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曾在2017 年1 月13 日公佈該組織耗時一年多的「透明足跡」計畫,這個計畫就是要求政府公開所有跟企業污染有關的資訊,比如企業遭裁處的違規事實,企業煙道自動連續監測、企業水污染自動連續監測數據、企業獲得租稅優惠補貼資料等(賴品瑀,2017)。而「透明足跡」所發現的關於六輕的驚人事實是:「根據雲林縣環保局網頁所公佈的監測原始數據中發現,六輕目前有裝設連續監測(CEMS)的共有六個廠,共34 根煙囪(不含燃燒塔)。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氫、不透光率等連續監測項目中,即便我們只從2016 年初的數據開始計算,居然共有25211 筆的大量超標記錄,對照相關法律,這些大量超標的記錄屬於法律上違法,應進行開罰的,共累積至少262 個違法事件。」最扯的是,這些違法事件沒有任何開罰紀錄。

然而,即便鐵證如「透明足跡」所示,關鍵的重大問題在於,根本就沒有所謂的「中央與地方政府高度的監測」:六輕392 根煙囪只有34 跟煙囪被監測,只佔8%,且就算這些少數監測的煙囪測得異常狀態,六輕也不會受到任何責任的追究。地方居民無力舉證、中央與地方政府的環境監測失靈,那麼被告的六輕會願意揭露這些資訊嗎?

更令人沮喪的是,「透明足跡」公佈的隔天,元貞的黃淑芳律師拿出報紙,向承審的蔣得忠法官說明前一天「透明足跡」的報導,指出六輕在2016 年1 至11 月間,就出現2.5 萬筆排放超標數據且當中有262 筆達到開罰標準,但環保署與地方環保單位不僅沒開罰,原始的超標數據竟「消失」。淑芳律師想要透過最新的報導提醒法官,人民要花這麼大的力氣,才能稍微發現台塑六輕在一年內所發生的違法污染事實,而六輕從建廠(民國88 年)到「透明足跡」計畫前的這麼多年來,到底違法污染多少次,舉證責任應該在企業本身,而不是要求受害居民去證明根本難以獲得的企業污染資訊,但蔣法宮並沒有把心思停留在「透明足跡」的報導,只是冷冷地回說,他並不是看報審理案件,這則報導就算看到也只是當作茶餘飯後的訊息而已。

三、誰應該舉證?

除了法官不願看見「透明足跡」所揭示的政府環境治理與六輕之間的關係之外,在公共衛生學術界享有盛名的台大公衛學院院長詹長權(2014)教授, 其研究團隊所進行的「102 年度雲林縣沿海地區環境流行病學」研究計畫, 以及刊登在國際期刊《衛生與環境健康》(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Hygiene and Environmental Health)的論文〈鄰近石化工業區居民癌症顯著增加:十二年回溯性世代研究〉,也不斷遭到被告台塑集團律師團的貶低,認為該報告僅僅只是個人的學術研究,太過抽象,無法當作本案的證據,無法適用「相當因果關係」,但詹教授研究團隊的報告一點都不抽象,在六輕營運後的12 年間,距離六輕越近的居民(高暴露組),即使沒有罹患B 肝、C 肝疾病,也沒有菸酒檳榔習慣者,其癌症發生率也高於較遠鄉鎮的居民(低暴露組);高暴露組的癌症發生率是低暴露組的1.29 倍,女人與老人的風險更顯著,分別是1.41 倍與1.52 倍,這個數字遠高過全國數字(羅真,2018)。

高涌誠律師曾在開庭時表示,若要按照被告律師的提問來舉證,根本是不可能的,但原告已經提出詹長權教授接受雲林縣衛生局委託研究的〈102 年度雲林縣沿海地區環境流行病學研究計畫〉,早已盡了一般因果關係的舉證,也就是說,在舉證責任分配上,高度概然性的證據應該由原告提出,只要原告指出被告有污染事實,且已影響到原告的健康(比如根據詹長權教授的研究指出台塑的排放行為和原告的損害之間有高度的概然性),此時原告已經完成舉證的責任。至於被告律師團所提問的那些個案因果關係,也就是上述陳鵬光律師所說的「究竟造成居民生命死亡的原因,是被告的哪一家公司、在哪一天的哪個時刻、從哪一個工廠煙囪所排放的什麼物質,而且必須說明真的有擴散到居民的家中,甚至還要說明致癌的濃度多少、劑量多少、接受致癌物質的時間多久」,這些證據都應該由台塑等五家公司這些被告來提供才對。洪嘉呈律師也在第12 次開庭言詞辯論時引用民法專家孫森焱教授的主張,認為公害訴訟具有不確定因素,被告要舉證推翻原告所提之高度概然性,否則就完成疫學因果關係。

一般稱RCA 案的「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污染案」,是近年來台灣非常重要的公害案件。這群受害的工廠女工從1998 年開始組織「RCA 污染受害者自救會」,堅持不懈地對抗無良跨國企業,歷經20 年終於在2018 年8 月16 日三審定讞取得部份勝訴,被告確定判賠部分金額約5 億元。這場小蝦米們對抗大鯨魚的法庭戰役,所仰賴的就是公害訴訟最常適用的疫學因果關係理論。最高法院肯定二審判決的其中一項見解就是:「因果關係達合理概然性:化學物質污染導致的大型職災訴訟中,災害往往隨著時間彰顯、擴大,但被害人在經濟、專門知識、蒐證能力處於弱勢,難與企業抗衡,而本案中RCA 員工對化學物質種類、暴露程度、罹病樣態舉證已達一般經驗法則之上,因此已盡舉證責任,應推斷為因果關係存在。」

最高法院與高等法院在RCA 案的見解,究竟是否影響六輕訴訟的地院承審蔣法官,目前除了法官本人之外無人知悉,但蔣法官在RCA 案宣判後的第12 次開庭時,卻罕見地問原告律師:「什麼是公害案件?若本案是公害案件, 認定標準由何機關來認定?違反空污法是否為公害案件?」並隨即指示要將本案依空污法第92 條送交環保署進行鑑定。此時就連被告律師們也以為法官在下次開庭就要一審宣判了,沒想到卻被這突如其來的一招打亂陣腳,紛紛要求法官送鑑定前要讓律師們先表示意見,以及因為原告律師團「朝中有人」(指詹順貴副署長),[6] 因此環保署不可能公正客觀地鑑定本案云云,但蔣法官仍然函文給環保署要求進行鑑定。

四、天平兩端的經濟發展與居民健康權

雖然被告的蔡順雄律師很愛指原告將社會運動帶進法庭,但在第12 次開庭時,蔡律師自己也從訴訟律師忽然轉變成為資本家的代言人。這次他不談因果關係、不談本件的違法性要件、更不談鑑定的問題,而開始談如果法官判六輕敗訴,後果會是什麼?

蔡律師彷彿再現了1990 年當時的郝柏村行政院長針對有環保爭議的六輕建設之發言,「政府核定的重大經建計畫,因此一定要建。國家建設所考量的是整體的利益,不能因一地或一少部分人利益而否決全民利益。」蔡律師引用了憲法增修條文第10 條所述的「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認為環境價值、人權價值不應該侵害到經濟自由與營業自由,他要法官三思,一旦六輕敗訴了,那麼各種中小企業也會受到連帶的影響,那麼此時司法就要考慮是否要帶來這樣的後果。

但「經濟發展」只有六輕活其他產業都死的這一種選項嗎?經濟發展的圖像,其實也可以是六輕來之前的在地農業榮景,濁水溪口的鰻苗、沙地上結實累累的西瓜、潮間帶豐收的文蛤,還有在這片豐饒土地上努力勞動但健康發展的在地居民。如此已經失去的美景,不是更為符合憲法所說的經濟、環保兼籌並顧嗎?

結論:就是要爭一口氣

RCA 案一打就是20 年,但六輕案目前為止才3 年,連一審都尚未結束, 原告居民所爭的公道恐怕仍路迢迢。然而,六輕近四百根煙囪的運轉吞吐致癌廢氣,24 小時都在運轉,並隨著季風蔓延擴散濁水溪兩岸範圍,居民每吸一口都是生命中不可承受之輕。法庭上的攻防規範,至少仍應受到公平審判原則的拘束,但每次居民只要步出法庭回到生活,這場賽局從一開始就是不公平的零和遊戲,除非,想要爭這一口氣的不只是原告居民、律師、以及前來聲援的公民團體,除非,所有看不下去六輕所作所為的良知們,也一起來爭這一口氣,不僅是爭司法正義的一口氣,也是爭每一口實實在在不受石化工業毒害污染的空氣,或許,六輕案的結果也可能與RCA 案一樣振奮人心。

參考書目

Shift。2013。〈《聯合國指導原則》導言〉。企業責任資源中心(Business & Human Rights Resource Centre),2013 年2 月26 日。http://bit.ly/2K7fQ8E

陳聰富。2011。〈法人團體之侵權責任〉。《臺大法學論叢》40,4 :2087–2126。

詹長權等。2014。〈102 年度雲林縣沿海地區環境流行病學研究計畫期末報告〉。雲林縣衛生局委託。台灣大學。

賴品瑀。2017。〈工廠違規事實大公開 透明足跡促明載開罰事由〉。環境資訊中心,2017 年12 月4 日。https://e-info.org.tw/node/208836

羅真。2018。〈台大研究:六輕當鄰居 罹癌率飆升〉。《聯合晚報》2018 年8 月30 日。https://udn.com/news/story/7314/3339108


 1 這五家公司,包括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麥寮汽電股份有限公司。

2 詹順貴律師於2016 年5 月入閣擔任環保署副署長,高涌誠律師則於2018 年1 月22 日開始擔任監察委員。

3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92 條規定:「空氣污染物受害人,得向各級主管機關申請鑑定其受害原因;各級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查明原因後,令排放空氣污染物者立即改善,受害人並得請求適當賠償。」

4 《民法》第184 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5 2016 年2 月19 日蔡順雄律師的發言。

6 但因為行政院長強力主導觀塘三接開發案的環境影響評估會議,因此詹順貴副署長於2018 年10 月8 日請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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