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聯盟 呼籲政府正視法規漏洞 杜絕人口販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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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聯盟」今(25)日至台灣政府主辦的「防制人口販運國際工作坊」大會門前抗議,要求政府正視台灣漁船虐待外籍漁工及人口販運的現象,並應從整體制度上加強對於外籍漁工的實質保護。

內政部移民署於今明兩天舉辦「防制人口販運國際工作坊」,邀集國內外專家一同研討杜絕人口販運的機制與辦法,然而就在工作坊前夕,聯合國旗下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sation, ILO)於官網發布了台灣漁船福珄11號因違反《漁撈工作公約》於5月被扣留在南非開普敦的消息,指出該船的勞動與生活環境惡劣,許多漁工也並無合約保障。另在本月初,美國發布的「2018年人口販運報告」(2018 Trafficking in Persons Report)雖將台灣評為第一級,卻也特別點出台灣漁船船東虐待外籍漁工的現象,並針對台灣籍遠洋漁船、權宜船上的境外聘僱漁工遭受薪資苛扣、飲食不足等不人道對待多有批評。報告中更以過去81個境外聘僱漁工在高雄被囚禁地下室,及台灣仲介公司巨洋國際涉嫌販運柬埔寨漁工等案,指出台灣政府對人權侵害事件採以過於寬鬆的裁罰與處置。

由台灣與國際共七個NGO組成的外籍漁工保障聯盟,今天早上於工作坊的會場門外抗議,提醒台灣政府應正視「人口販運報告」中提到的諸多問題,展現捍衛人權的決心。現場播放聯盟調查台灣遠洋漁船剝削漁工狀況時拍攝的紀錄影片,聯盟成員並手持「檢視法規,杜絕移工剝削」等標語,對進入會場的與會人員進行直接溝通。

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施逸翔表示:「政府一直強調已落實移工的保護,但自《漁撈工作公約》2017年11月生效以來,第一艘因違反公約而被扣留的船隻就是台灣漁船,十分諷刺。聯盟今天來到這裡,就是希望與參加工作坊的人員溝通,人權問題需要真正的關注與改善。」

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秘書長李麗華指出,台灣雖連續多年在人口販運報告中被評為第一級,但從2015年起,每一年台灣的遠洋漁業都在報告中遭點名,顯示漁工剝削問題一直存在,政府所提出的改善措施卻只有表面功夫,並未認真解決。

綠色和平海洋專案負責人李宜蕎表示,綠色和平在過去兩年陸續訪談上百位外籍漁工,發現即使在「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自去年初實施之後,仍然時常發現漁工未與台灣仲介或船東簽約、未領足薪,甚至遭到人口販運的情形,顯示法規未落實。李宜蕎建議:「關注漁工的勞動問題是全球趨勢,政府應增加跨部門的溝通,確實執法,並且針對海上人口販運與人權侵害案件,加強國際合作及跨國查緝。」

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移工服務暨庇護中心主任汪英達進一步解釋,現行的聘僱方式讓許多移工從一開始就因須繳納巨額仲介費而受到債務拘束,法規也不允許移工自由轉換工作或雇主。許多移工的身份證件遭雇主或仲介扣留,甚至拘禁,「從這個角度來看,所有移工都可能成為人口販運的被害人。」汪英達說。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秘書長陳秀蓮表示,以境外聘僱漁工的相關辦法來看,現行法規無法杜絕人口販運,甚至就在製造人口販運的機會,應從制度面全盤檢視,將目前境外聘僱法規中容易遭鑽漏洞釀成人口販運情事的部分進行修改,而非每次有問題發生都僅當成個案處理。

環境正義基金會副執行長Max Schmid亦認為,台灣目前法規與國際標準還有一段落差,無法有效防止外籍漁工遭人口販運。台灣政府應儘快將包括國際勞動組織漁撈工作公約(C188號公約)在內的相關國際公約內國法化,並確實執法,才能防止外籍漁工繼續受害。

聯盟強調,政府聲稱欲透過新南向政策強化與東南亞國家的文化與經濟交流,卻始終不願給予大多來自東南亞的外籍漁工應有的保障,而針對目前在法規與執行上的缺失,聯盟曾於5月向政府提出多項訴求,卻仍不見任何改善與落實,台灣政府必須擔起身為漁業強權應負的責任,投入足夠的資源,提高台灣漁船的勞動檢查頻率,對違法案件確實起訴,嚴懲不貸,才能真正落實漁業改革,防制人口販運。

在結束於工作坊大會門前的溝通後,聯盟的車輛隨後前往漁業署、移民署及外交部等相關單位,持續以影片及標語表達訴求。


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聯盟成員:

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YMFU)/李麗華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IWA)/陳秀蓮
台灣人權促進會/施逸翔
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汪英達
綠色和平/李宜蕎  
環境正義基金會(EJF) /邱劭琪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平安基金會海員漁民服務中心/林耀明


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聯盟訴求:

  • 廢除境外聘僱,所有在台外籍漁工納入勞基法保障,外籍漁工不分遠洋、近海,一律由勞動部管理
  • 主動簽署國際勞工組織188號漁業工作公約(ILO C 188),並將其國內法化
  • 投入足夠資源,提高近海及遠洋漁船勞動檢查頻率以及正確性,若有發現人口販運案件也應及時處理,嚴厲懲處
  • 提高人口販運定罪及起訴率,加強司法及執法單位相關教育
  • 提出一套有效的漁工申訴管道(特指漁船於海上作業期間的緊急申訴)
  • 針對上述五項承諾提出時程表
  • 定期與相關 NGO 會面,檢視承諾事項並交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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