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Wi-Fi NOW for Fishers’ Rights at Sea 倡議運動針對台灣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的修訂建議

   

 

Wi-Fi NOW for Fishers’ Rights at Sea 倡議運動

針對台灣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的修訂建議

 

2025 年 2 月 18 日

 

Wi-Fi NOW for Fishers’ Rights at Seat 倡議運動是由印尼海員同鄉聯誼會 - 屏東縣漁工職業工會(FOSPI-PMFU)、台灣人權促進會(TAHR)、高雄海星國際移工服務中心(Stella Maris)、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SPA)、美國全球勞工正義(GLJ)和日本亞太資源中心(PARC)等組織所組成,我們讚許台灣漁業署(TFA)新任署長承諾修改更新這份有關漁業與人權的行動計畫(以下簡稱「行動計畫」)。兩年多來,我們一直在倡議台灣漁業必須進行有意義的改革,但進展有限。因此,我們肯定台灣漁業署這份行動計畫更新,聚焦於讓台灣漁業符合國際人權和勞工標準,而且讓我們有機會基於在台灣漁船上工作的外籍漁工的生活經驗,以及我們組織的法律和政策專業知識,來提供具體的建議。

 

我們鼓勵台灣漁業署新署長掌握這次至關重要的,來實施有意義的改革,將台灣定位為負責任的貿易夥伴,向國際買家保證,來自台灣的海鮮產品是符合道德規範且不存在強迫勞動的海鮮。這一點尤其迫切,因為台灣漁業仍然被全球公認為強迫勞動高風險的產業,這為購買台灣海鮮的買家帶來越來越大的法律和財務風險。

 

儘管台灣政府在過去付出許多努力,但在台灣漁業中,強迫勞動的結構性驅動因素仍然相當盛行,這些都反映在美國勞動部2024年的「童工與強迫勞動製品清單」、美國國家海洋和大氣管理局2023年的「向國會提交關於改進國際漁業管理的報告」、美國國務院2024年的「人口販運問題報告」(TIP report)、以及海鮮工作小組 2024 年所提出的關於台灣 TIP 報告中的描述。

 

台灣漁業強迫勞動高風險的肇因,起因於外籍漁工難以自由行使結社自由基本權利的障礙。這些障礙包括政府缺乏足夠的工會保護措施來防止任何針對工會活動的報復行動、包括欠缺檢舉勞動違規行為,以及海上孤立和欠缺充足之免費的、強制性的、和安全的 Wi-Fi 或其他能讓漁工在海上時可以對外溝通和參與工會活動的通訊方式。結果是,遭受剝削性勞動條件的漁工們,往往無法舉報虐待行為或尋求救濟措施,放任此類做法肆無忌憚地持續存在,並使勞力剝削得以猖獗的環境永久存在。

 

台灣漁業署(TFA)其實可以立即實施政策改革來作為修訂此行動計畫的一部分,以解決這些系統性問題,並確保台灣漁業營造尊重工人基本勞工權利的環境。我們這幾年來對台灣漁業的密切監測,不斷發現台灣漁業產業的作法與國際勞工組織(ILO)標準之間存在顯著落差,這些落差使得國際勞工組織的所有 11 項指標在產業中持續存在:孤立、債務拘束、欺騙、扣留身份文件、扣發工資、苛刻的工作及生活條件、超時加班、行動限制、濫用脆弱處境、恐嚇及威脅、以及人身暴力。為了有效解決這些問題並降低台灣漁業強迫勞動的風險,漁業署協同勞動部、國家人權委員會和其他相關機構,來與 FOSPI-PMFU 進行有意義的合作至關重要。這個過程必須先積極傾聽第一線漁工的意見,充分了解外籍漁工所面臨的挑戰,然後共同制定並共同施行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此外,台灣政府必須實施保護措施,以確保工會活動免受報復的環境。

 

我們尤其對以下十個議題深表關切,這些議題仍然是台灣遠洋船隊的特性,使得外籍漁工面臨更大的強迫勞動風險:

 

  1. 由於無法保證所有海上漁工都能使用 Wi-Fi,且舉報勞動違法行為而遭到報復的風險很高,因此漁工結社自由的基本權利(即加入和參加工會的能力)受到重大障礙;

  2. 儘管國際勞工組織警告,在海上連續停留三個月以上構成強迫勞動的示警,連續六個月以上則構成強迫勞動的強烈警告,但台灣法律授權漁船在海上可停留長達十個月而不用靠港;

  3. 漁工因招聘費和相關費用所導致的普遍遭受債務拘束,違反國際勞工組織關於公平聘僱的標準;

  4. 薄弱的保護漁工免受欺騙性或脅迫性聘僱的做法,導致漁工在簽署就業契約時無法給予充分自由知情和自願的同意; 

  5. 仲介或船長在許多情況下扣留漁工護照及海員證的標準做法;

  6. 由於《勞動基準法》將從事遠洋漁撈工作的外籍漁工排除在外,因而產生法定基本工資的歧視;

  7. 由於漁工在海上無法使用 Wi-Fi 來確認薪資之給付,導致非法的積欠薪資或不完整給付的行為普遍存在;

  8. 由於海上和港口的職業安全衛生(OSH)措施薄弱,因此船上死傷率高得驚人,欠缺的職安衛措施例如:缺乏必要的船上安全培訓;缺乏足夠的個人防護裝備(PPE);船員人力短缺;缺乏有關工作時間、休息和病假的規範和落實;命令漁工在危險天氣條件下工作;無法在船上獲得適當和及時的醫療護理和精神衛生保健,包括在發生緊急醫療情況時漁船無法及時返回岸上;食物或乾淨飲用水不足;缺乏衛生的衛生設施或臥室;部分港口的生活設施匱乏;

  9. 不讓漁工在漁船上透過Wi-Fi來行使有效的申訴機制,這就不符合《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中的原則 31 中所概述的有效性標準,且沒有確保受影響的漁工依照台灣法和國際法及時、充分地解決勞動違法行為;和

  10. 對懸掛台灣國旗和台灣權宜船(FOC)的勞動違法行為的船東、船長或其他個人或實體,台灣的民法或刑法只能處以較弱的處罰或不處罰。

 

我們對《行動計劃》的修改提出以下建議:

1. 尊重漁工結社自由的基本權利

  1. 強制導入Wi-Fi:根據《遠洋漁船導入Wi-Fi和漁工權利示範操作指南 - 附件 A:遠洋漁船船東和漁工的 Wi-Fi導入協議》,強制所有遠洋漁船導入 Wi-Fi,以允許漁工行使結社自由、監督工作條件並即時舉報虐待行為。船東、船長和所有船員應接受如何正確實施 Wi-Fi 協議的培訓,以確保漁工能夠行使其基本勞工權利。

  2. 侵犯工會權利的責任:處罰任何不當影響、阻礙或限制外籍漁工工會的成立、組織或活動的個人或實體,包括試圖破壞其獨立性或對參與工會的漁工採取報復行動。

 

2. 落實公平聘僱

  1. 充分知情和自願同意:與移工來源國政府進行有效協調,確保所有漁工在與台灣仲介機構或雇主簽訂聘僱契約之前,充分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要求契約內容是漁工理解的語言,並且要求條款與他們跟印尼仲介機構簽訂的契約中的條款是一致的。為了確保自願同意,需要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查並諮詢法律、工會或非政府組織的支持,並消除強制因素,例如拒絕簽署的法律或經濟處罰。

  2. 違約處罰:對雇主違反契約條款的行為實施適當的處罰,包括契約條款與實際工作條件之間的落差,以及無正當理由提前終止契約。

  3. 禁止招聘費:確保漁工不被收取招聘費或相關費用,適當處罰那些與印尼仲介機構合作的台灣仲介機構,他們從漁工的薪資中扣除與招聘相關的債務,而不是向他們支付全額薪資。

  4. 持有身分證件:禁止勞務仲介或雇主扣留漁工證件的做法,並保證漁工在船上和港口期間可以使用自己的護照和海員證。

3. 工資平等和公平支付的實際作法

  1. 消除薪資歧視:確保國家法定最低薪資平等適用於遠洋漁撈部門的外籍漁工。

  2. 保證每月薪資直接給付:要求漁工在每月的第一天直接從雇主而不是透過仲介那裡領取全額薪資,不得進行任何與聘僱相關或非法的苛扣薪資。

  3. 透過 Wi-Fi 確認薪資給付:確保漁工可以在船上透過持續使用的 Wi-Fi 來驗證其薪資支付,並舉報未付款的情況。

  4. 為海上被拖欠薪資漁工提供及時補救:確保在船上被拖欠薪資的漁工及時獲得救濟,並允許他們暫時停止工作,直至獲得補償。

  5. 對港口積欠薪資的漁工提供及時補救:確保在港口被長期拖欠工資而進行舉報的漁工,收到全額拖欠工資,並支付相當於拖欠薪資的違約金,以補償因拖欠薪資造成的損失。確保漁工有權留在台灣,直到獲得全額補償。在此期間,必須向漁工免費提供充足的食物和住房、工作許可、法律扶助以及免受移民費用、罷工罰款、和驅逐出境等處罰的保護。

4.職業安全衛生標準

  1. 限制海上連續工作時間:減少海上連續時間以遵守國際勞工組織指南,該指南認為航行超過三個月構成強迫勞動的示警,超過六個月的航行則構成強迫勞動的強烈警告信號。

  2. 確保足夠的人員規模:根據國際勞工組織標準制定最低人員規範,以防止過度加班。

  3. 加強職業安全衛生措施:強制進行船上安全培訓、免費提供足夠的個人防護裝備、執行台灣法律規定的最低休息規定、免費獲得及時的醫療護理(包括在船上獲得適當的藥物和遠距醫療服務以及在緊急醫療情況下下船的權利)、在自然災害期間強制漁工疏散到岸上設施、在整個漁撈過程中提供充足的食物和乾淨的飲水、以及衛生設施和臥室。。

  4. 要求設立職業安全衛生監督委員會:要求每艘漁船設立一個由船員組成的職業安全衛生監督委員會,該委員會將評估是否遵守所有職業安全與衛生法規,並舉報任何違規行為。

  5. 港口設施:確保包括東港港口在內的各港口漁工,可以使用有通水通電的住宿設施和衛生設施。

  6. 公開海上意外事件報告:保留漁船上死亡和受傷的公開記錄,包括原因和採取的任何糾正措施。

  7. 處罰違反職業安全衛生的行為: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的船東或船長實行並加重處罰,例如罰款、吊銷許可證、以及台灣法律規定的其他民事或刑事處罰。

  8. 賠償漁工家庭:確保在因傷害造成的死亡或身心障礙的情況下,向受影響的家庭提供充分的賠償,包括收入損失的賠償。

5. 船舶級申訴機制

  1. 建立船上申訴機制:根據《遠洋漁船導入Wi-Fi和漁工權利示範操作指南 - 附件 B:維護漁工權利的申訴協議》,並履行《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第 31 條原則,要求建立漁工可透過船上 Wi-Fi 直接、安全地舉報侵犯勞工權利行為的船舶層級申訴機制。船東、船長和所有船員都應接受如何正確實施申訴機制的訓練。

6. 虐待勞工的責任

  1. 與工會合作:承諾直接與台灣的外籍漁工工會合作,以監督台灣漁業部門的工作條件,並改善法規的設計和執行。這包括但不限於邀請外籍漁工工會參與港口漁船的勞動檢查(檢查結果應公開),並確保他們有意義地參與有關影響漁工工作和生活條件及其行使基本勞工權利能力的政策的諮詢和研討會。

  2. 確保對台灣權宜船上的虐待行為追究責任:確保持續更新與公開台灣人投資的權宜船(FOC)完整清單,並追究台灣國民對權宜船上的勞工違法行為的責任,同時確保遭受虐待的工人根據台灣法律得到充分的救濟。

  3. 確保因勞工虐待影響的外籍漁工可有效訴諸司法救濟:允許嘗試就勞工虐待尋求救濟的漁工,或因人口販運和其他違反台灣法律的行為正在接受調查的漁工,在其案件懸而未決或等待支付苛扣的薪資、賠償或其他補救措施期間,能夠在安全和適當的生活條件下在台灣停留和工作。

  4. 將 MSC 排除在行動計劃之外:將海洋管理委員會(MSC)排除在行動計劃之外,須知它是一項自願性環境標準,並不涉及勞動權利。

 

我們強烈敦促台灣漁業署和相關政府機構迅速採取行動以落實上述建議,確保台灣漁業符合國際勞工標準。接受這些改變,將有助於確保台灣船主擁有一支技術精湛、經驗豐富的勞動力隊伍,免受事故、傷害和虐待勞工造成的干擾。這些改變也將使台灣成為全球海鮮供應鏈中的重要參與者,在全球市場中具有競爭優勢,國際買家面臨著日益嚴格的供應鏈監管,並越來越轉向道德採購實踐,以減少因未能滿足人權和勞工的高標準而產生的法律和金融風險。除了加強台灣在市場上的地位外,這也將提升台灣作為人權和勞工正義捍衛者的全球地位,展現在世界舞台上的領導地位。

 

除了在修訂《行動計畫》時採納我們的建議外,我們也敦促台灣漁業署積極推廣《遠洋漁船導入Wi-Fi和漁工權利示範操作指南》,這是我們之前向漁業署秘密提交的指南的公開更新版本。這些示範操作指南說明了 FOSPI-PMFU 與台灣船東或雇主協會之間關於船上使用Wi-Fi和申訴機制的一系列協議的實際情況。我們希望漁業署發揮其影響力,鼓勵漁業產業利害關係人與 FOSPI-PMFU合作並採納和實施這些指南。

 

我們很高興有機會與貴機構更詳細地討論我們對行動計畫和示範操作指南的建議。因此,我們謹請求與台灣漁業署、勞動部和國家人權委員會舉行聯席會議。我們相信,透過與外籍漁工工會以及人權和勞工權利組織建設性地合作,台灣能夠實施有意義的改革,不僅加強漁業和維護漁工權利,而且使台灣成為滿足負責任和道德海鮮採購實踐全球標準的領導者。

 

此致,

Wi-Fi NOW for Fishers’ Rights at Seat 倡議運動:

 

印尼海員同鄉聯誼會 - 屏東縣漁工職業工會(FOSPI-PMFU)

台灣人權促進會(TAHR)

高雄海星國際移工服務中心(Stella Maris)

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SPA)

美國全球勞工正義(GLJ)

日本亞太資源中心(PA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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