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假新聞,社維法不是良方

本文原刊登於蘋果日報即時論壇

文/邱伊翎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規定「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者」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更有立委提案要增加「散布假新聞╱訊息者」同樣受罰。

在當今訊息快速傳播的網路時代,假新聞╱訊息往往包裝成一個「類新聞」文字模式,甚至引用報告數據,忙碌的人們根本無從查核其正確性。這些訊息透過網路傳播,影響可大可小,從群眾搶購、股市漲跌、法律修訂甚至到攸關國家政權的選舉,都是其可能的影響範圍。我們也知道,以中國為首的極權政權有組織有計劃地利用網軍及假消息來攻擊民主政體。這個威脅不僅是全球性的,台灣更是首當其衝。

處罰散布者有風險

也因此,有越來越多國家,想利用政府的力量來管制假新聞╱訊息,但這真的是解決問題的良方?難道立法懲罰,我們就能杜絕來自國外的假新聞╱消息,人民就能開始懂得如何辨識新聞真假嗎? 

Soroush Vosoughi等學者在今年3月發表了一篇關於「網路真假新聞╱訊息的傳播」研究分析了Twitter上關於訊息的散播模式,發現過往大家以為是機器人在加速這些假訊息的傳播,但其實更大部分是真正的人類在推播,因此他們認為理解人類的行為模式是非常重要的。 

在美國學者Hunt Allcott和Matthew Gentzkow一篇關於「2016年大選的假新聞╱訊息與社群媒體」論文中指出,社群媒體是假新聞的溫床,越來越多人每天仰賴社群媒體中所提供的新聞或訊息,因為人們喜歡閱讀跟自己的立場及認知較為一致的訊息。而不求長久經營只求短暫衝高點閱率的「假新聞╱訊息」網站,更願意花廣告費用在社群媒體上面,同時他們短薄的發文方式,也更適合在社群媒體上被散播。為此,Facebook跟Google已經把某些「假新聞╱訊息」網站從「廣告邊框」欄位移除,以免誤導民眾。同時,Facebook也跟第三方合作,對於某些文章會標示出「經第三方認定有爭議」的警語。 

不過,這篇論文最後也提醒我們,這些做法或許為社會帶來了一些好處,但也同時引發「誰」將成為「真相仲裁者」的問題。 

誰來仲裁什麼是假新聞╱訊息,從來就沒有一個簡單的答案。假新聞╱訊息,該由誰來界定?執政者?媒體業者?網路業者?閱聽大眾自己?專家學者?第三方機制?還是法院?交給「執政者╱警察╱政府單位」來認定,絕不會是我們要的答案。

當我們賦予政府行政機關有權直接去認定什麼是錯誤的訊息並加以處罰散布者,當「政府」取代了「記者」的工作,我們也必須認知到,這是有連帶風險的。那風險很簡單:當政府部門認證過的新聞╱訊息才可能為「真」,這樣的國家還能稱為民主國家嗎?我們還容得下多少批評政府的異聲? 

政府非真相裁定者

即使「假新聞╱訊息」是如此嚴重地影響著每個人的行為,甚至形塑著國家政策或市場的運作,對於民主造成威脅。但要解決這個問題,並不意味著「政府」或「警察單位」就因此有了正當性,搖身一變成為「真相的裁定者」,來決定誰該受到懲罰。 


縮圖來源:Photo by Elijah O'Donell on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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