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管制不實訊息,應兼顧言論自由

近日台大教授因涉及「散佈謠言」,遭警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約談,國民黨亦舉辦記者會,控訴政府以《農業金融法》、《社維法》管制不實訊息的手段已侵害言論自由。其後,民進黨亦召開記者會,強調台灣在公民空間的自由度是亞洲第一,說明言論自由並無倒退,警方約談是因當事人違反法律所致。

不實訊息之因應及管制已是近年來國人關心的議題,本會以往亦曾就個別事件發表聲明。適逢總統及國會改選,本會就關於不實訊息之法制及執行再次表達立場,呼籲未來新政府納入考量:

不實訊息可能對民主體制造成傷害,是所有當代民主國家面臨的難題;然而維持言論可流通的環境,卻也是民主國家運作所必須。在這個意義下,兩大政黨在這次的風波中,均未討論管制假訊息的核心問題:究竟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國家權力能以假訊息為由介入人民言論?既有的法律,在規範上是否有其必要性?在執行面上,如何降低警方為執法而約談民眾所可能造成的寒蟬效應?

我國當前用以管制不實訊息的法律並不少,除2018年底行政院修訂了《災害防救法》、《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以管制假訊息外,本次引發爭議的《農業金融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在過往本已各自具備懲罰「流言」及「謠言」等規範。

以法律直接管制不實訊息,應具備明確且可執行的要件及原則。本次《農業金融法》為《刑法》313條的特別規定,須對特定單位造成信用上的損害方能論處,實屬較嚴格的規定。

反觀《社維法》,僅規定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即可論處,而參考法院近來的裁決,所謂「影響公共安寧」的意思多半為「使人心生畏懼或恐慌」。而從警方近來所移送之案件法院多半不罰的標準觀之,社維法若非成案要件過鬆,便是條文內容不夠明確。

既然政府宣示打擊假訊息之目標為維繫民主,是否也應全盤檢討現行法律的合憲性,考量數位時代的網路言論與傳統言論市場的差異性(如網際網路與傳統媒體相比,幾乎沒有事前審查,讓更多人能即時發聲),並就其管制目的之不同及言論所涉之事務給予不同要件規範:

  • 評估是否造成「立即而明確的危害」:應至少規範需「足以使聽聞者心生恐懼,影響公共安寧」,才當論罰。
  • 政治言論應受高度保障:人民的政治性言論多為可受公評之事,也牽涉政策討論,為民主法治國家運作的根本,故對涉及政治言論的管制應低於其他類型之言論。

重新檢討社維法合憲性及警察濫用可能造成的寒蟬效應

此外,我國《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謠言」的方式,其實並不符合聯合國相關人權保障的標準。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辦公室在2017年的聯合聲明中指出,不應課予轉傳者與假訊息來源一樣的法律責任。然而,台灣的《社維法》在處理謠言時,無論有無添加內容均可能受罰,且不問故意或過失,已造成發表意見或轉發意見的人皆因此受到規制。其次,《社維法》賦予警察擅自成案的權力,在處理網路言論時,不僅可能無法達到遏止傷害的目的,反會導致機關濫用該法檢舉、約談人民,強化人民對政府的不信任。再者,不實訊息與其所造成的危害究竟該如何認定,亦需足夠的「因果關係」來證明。當其他法律陸續修法,試圖因應不實訊息可能帶來的各式傷害,並平衡人民言論自由時,實不應持續使用《社維法》中「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這樣模糊且打擊過廣的條文介入言論。

至於執法機關於調查不實消息相關案件時,縱使最終結果是由法官裁決,警調機關應避免過度使用約談等調查方式,否則仍可能造成人民懼怕,因而不願再發表言論參與討論等不利於民主社會的結果。

沒有足夠的透明機制,業者自律將造成自我審查

又,政府過去曾提出以「業者自律」取代擴充行政權來管制網路內容的做法。此一作法固然不屬於公權力的直接介入。然而,要求業者「自律」,但政府未具備足夠的「資訊公開及申訴機制」,將造成業者自我審查而影響資訊流通。

真實的訊息有利閱聽者做出符合個人需求的判斷、做出選擇、達成民主機制正常運作。但除了降低不實訊息造成的損害外,並應同時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的才是維繫民主的基石。

延伸閱讀:

2017/05/14 假新聞九問:以聯合國人權高專的聲明為本

2018/12/14 給行政院的公開信:捍衛言論自由才是對付假訊息的武器

2019/05/14【投書】社維法懲假消息傷害社會信任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