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哲案一週年:從中國式的「網路主權」談網路未來

本文於2018/03/19刊登於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文 / 何明諠   圖/何宇軒

李明哲因網路言論遭中國逮捕至今已滿一年。一年後,救援仍在持續,但這場舉世皆曰無罪,唯中國強硬押人入獄的案件,究竟為何至今仍應備受矚目?

以下這篇文章將試著從中國對網路言論的管理,談為何我們應該持續聲援李明哲案。

從人大修憲取消主席任期談起

近來中國最大的事件當屬第 13 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修憲取消國家主席任期。我們先以此事件為例,檢視中國如何干預網路言論。

「中國數字時代」(China Digital Times,CDT)是長期關注中國政經情勢的數位媒體。近幾年來,CDT 其中一個持續運作的計畫,是它會定期監測中國社交媒體平台「微博(Weibo)」,研究微博封鎖關鍵字詞的狀況。

在本次人大開始前一週(2/25-2/28),CDT 也對其敏感詞資料庫做了幾次密集更新。據 CDT 的報導指出,在前一段日子裡,有近 40 個與修憲有關的關鍵字被封鎖,其中包含「皇帝夢」、「美麗新世界」、「吾皇」、「登基」、「登機」、「終身制」、「習近P」等。微博使用者被禁止在發言中提到這些字眼。

在發生爭議事件時,中國政府加大言論審查力道的做法,早已屢見不鮮。從藏人抗議、維權律師遭捕、劉曉波之死、到本次的人大修憲,皆可見類似做法。因此 CDT 本次揭露的荒謬清單(畢竟連「登機」都顧及了), 無疑只是中國言論審查的冰山一隅。

根據 GreatFire.org 的統計,中國的「防火長城(Great Firewall)」至今更一共已封鎖了超過八萬個網址、八千個網域、以及 166 個 Alexa 前一千熱門的網站(包含 Facebook、Google、Twitter、Flickr、Medium 等)。大量封鎖使中國境內的人民難以穿越國境與外界溝通。且可預見的是,這個數字將只會越來越高。

而經歷了李明哲事件的我們,究竟又要從何理解起中國的網路管制邏輯?

「網路主權」作為干預言論自由的基礎

在 2013-2014 年間,Gary King 等學者曾針對「微博」上的內容進行大規模的監測與分析,結果亦發表在知名期刊 Science 上。研究結果指出,批評政府、領導人、或其政策的言論,其實多半還是能公開發表;然而若該言論有引發集體行動的可能,則無論是支持或反對政府,都容易遭受嚴格審查。

前述的論文結論雖有趣,但如今是否適用尚不可知。畢竟各國際媒體近年紛紛披露,如中國的「微博」或「今日頭條」這類熱門媒體網站,除以關鍵字自動過濾內容外,也不時在大量增聘網路審查員。而通訊軟體 WeChat(微信)更在去年遭多倫多大學公民實驗室(Citizen Lab)證實,除關鍵字過濾外,更已引入圖片的自動審查技術。凡此種種,似乎都讓人再三質疑,中國政府是否還有持續允許批評政府的言論出現。而這類商業公司與政府密切配合監管網路的狀況,更是中國常見言論管控的做法。

我們或許難以深究中國巨型商業公司配合中共監管網路的細節,但若要提綱挈領式地理解中共的網路治理模式,從近年三番兩次被提及的「網路主權」(Cyber Sovereignty)談起,可能會是相對易懂的途徑。

2015 年 7 月,中國在新制定的《國家安全法》中正式提出了「網路空間主權」的概念;同年 12 月,習近平於浙江烏鎮舉行的世界互聯網大會中,再次對外強調「網路主權」,並要求世界各國應尊重中國的「網路主權」。

說來諷刺,有關「網路主權」這個用語,至少可追溯至 1996 至 1997 年間,美國電子前鋒基金會(EFF)與知名法學者 Tim Wu 就「網路空間主權」(Cyberspace Sovereignty)所進行的爭論。在當時的爭論中,「網路空間主權」大體是以「網路運作有其自身規則與技術,不受個別國家主權規範」的概念被使用。但類似的用詞,今日在習近平口中,反成了國家主權用以正當化自身,確保其能介入特定網路空間的代名詞。

要討論中共如何落實「網路主權」,若以政治權力直接介入與否的角度觀之,至少可分作兩部分。其一是由共產黨(如中宣部、人民網)或國務院(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的政府體制構成,它們會透過制定法規、研發技術、或聘僱大量審查員來進行,因屬較明顯的干預,此處暫且不談;但政治力「間接」介入的部分,則至少可回推至 2002 年。

2002 年,中共制定了《中國互聯網行業自律公約》,該公約在第 9 條規定了網路企業「不得製作、發佈、或傳播危害國家安全、危害社會穩定、違法法律法規以及迷信、淫穢等有害資訊。」公約在制定後,是由「中國互聯網協會」(Internet Society of China,ISC)這個具有濃厚中國官方色彩的非營利組織負責落實。因此儘管公約名為「自律」,不見國家刑罰,但 ISC 瞭解業者重視「商譽」的心態,透過操弄這個心態,它得以強迫網路企業配合公約模糊或不合理的規定。

好比從 2004 年開始,ISC 會每年公布前十名內容管理上最糟糕的網站,並自2005 年起,開始頒獎給內容管理上表現良好的網站。這樣的做法至少直到 2016年都仍在持續。藉由這類「公開獎善懲惡」的做法,ISC 得以要求網路業者自發地解釋及落實公約與相關法律,以符合 ISC 心目中對內容的要求。不僅是中國本土企業,即使跨境業者(如 Yahoo),若要深耕中國,也可能會配合這樣的制度。

中國並非沒有警察或政府指派的巡邏員在巡視網路內容,但透過制定公約及 ISC的執行,企業開始被迫自行判斷內容的合法性,從而一部份內容審查的工作便能由政府轉移至企業,減少中國政府全面控管網路內容時必須擔負的責任與成本。而這所造成的後果,便是企業紛紛以不透明或標準不一的判准,逕行移除或過濾其平台上的內容。企業成為政府嚴重干預人民言論自由的幫兇。

而除前述公約外,國務院下的「互聯網信息辦公室」(Cyberspace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AC)近年也陸續訂定如《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跟帖評論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論壇社區服務管理規定》等,與社群媒體、群組聊天、論壇、新聞訊息有關的規範;這些規定都要求該服務管理者應主動保存用戶活動紀錄,審查平台內容,以服膺國家的價值或需求。再搭配註冊時的實名制(real name)機制,就能有效將審核成本再往前推,讓網路使用者在發言前進行大量的自我審查。

大體來說,中國落實自身網路主權,干預言論自由的做法之一,是國家會適時的創造制度、轉嫁責任,使網路業者及使用者個人都成為內容的審查員。這在事實上應是毫無疑義的。

網路審查總要搭配其他權利侵害

李明哲因其網路言論被抓而反映的另一明顯事實是,在中國,為落實標準不明的言論審查,制度上也多會搭配監控、刑罰等外力。好比《網路安全法》要求的「後台實名,前台匿名」、「資料在地化」的措施;《反恐怖主義法》中要求業者提供技術介接與解密;或是李明哲遭入罪的《刑法》「顛覆國家政權罪」。藉由這些機制,中共正在打造一個有效率的數位獨裁國家。

WeChat(微信)無疑是此處最明顯的案例。我們在前年一篇有關西藏監控的文章中,曾整理了近年因 WeChat 上的對話而遭捕的藏人;自由之家在 2017 年的中國網路自由報告中也整理了在 WeChat 及其他網路平台上因言入罪的大量案例。

虛擬私人網路(Virtual Private Network,VPN)亦是近來另一個刑罰的經典案例。VPN 向來是中國境內的網路用戶繞過防火長城,取得未審查資訊的主要工具;但在 2017 年 1 月時,中國工信部發佈了 VPN 禁令,全面要求電信業清除可能的 VPN 服務。而更在 2017 年底,有過將 VPN 的服務提供者判處五年以上重刑的案例。

甚至在這段期間內,中國也開發了各種監控方式,以揪出「疑似」有不當行為或言論的人。例如在今年二月,長期關注中國的國際人權組織 Human Rights Watch 才揭露中國開始透過巨量資料(以透過有人臉辨識的 CCTV、Wifi 連線紀錄、裝設在各場所的感測器等搜集資料),去預測少數族群(如維吾爾族)中可能的犯罪者,並在缺乏證據下任意進行逮捕。

以上種種,都是中國近來為了更有效控管言論而搭配的措施。透過這些具威嚇性甚至已造成實質侵害的機制,國家迫使人民或網路服務業者在行動或發言前就進行嚴格的自我審查,從而使國家能更有效地控制資訊的流動。

李明哲案挑戰的是我們對網路的想像

我們無法在這篇短文中窮盡中國言論審查的現狀,所以最終還是回到李明哲案吧。

李明哲被拘禁至今正好一年,在這一年中,持續聲援的人雖多,但批評其以身試法、咎由自取的聲浪也始終不絕於耳。這篇文章的用意,只希望提供一些基礎事實,讓讀者知道中國對網路的監控實際上有多嚴密、不合理、且不正當。並在此基礎上,我們想再次強調,李明哲案從來就不該成為某種「咎由自取」的案例。

就如同如今我們不再會任意指著某些犯罪受害者說「活該」一樣,面對一個實際上不保障人民基本權、從而法律無正當性的政權,個人的行為若因此遭受侵害,該被譴責的,無疑是打造出那樣糟糕環境的政權。

最後,網際網路的發明,顛覆了過往由國家或媒體主導資訊傳遞的狀況,使各類資訊得以在世界上自由流通。但如今中國政府大力提倡的「網路主權」,卻可能會再次改變我們曾享有的網路自由。在此意義下,與其說李明哲案是人權捍衛者因言入罪的案例,不如說他更像是在挑戰「網際網路應該是什麼模樣」的案例:倘若我們承認中共對李明哲的處置具正當性,也等同承認網路未來可以不再如當前一般自由。

無論你先前聲援李明哲與否,這樣的結論恐怕都不是你我樂見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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