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如何避免在外國人處遇上,成為違反酷刑的溫床?

因為台灣庇護制度的長期缺位,以及外國人收容相關政策中有許多過時不當的規範,導致總是以人權進步為傲的台灣政府,卻經常在外國人庇護與收容制度中發生可能違反《禁止酷刑公約》的問題,特別是在《公約》第三條「禁止遣返原則」與外國人收容過程中不人道待遇的部分。

▌不遣返原則:絕對保障卻常遭忽視

根據《禁止酷刑公約》第三條,任何人只要返國後有遭受酷刑或其他嚴重侵害的風險,不論其國籍、身分或入境方式,台灣政府都不得遣返或驅逐出境。這是一項絕對性的保障,公約條文中沒有訂定任何例外條件。然而,實際上我們發現,台灣政府經常違反這一原則。

台權會在過去曾接獲陳情,包括一位印度籍人士及三位持有聯合國難民證的中國異議人士,他們在機場清楚表達「回國將遭遇迫害與生命威脅」,且提出相對應的證據,卻仍被移民署遣返。主要原因在於,台灣不僅缺乏《難民法》,機場與港口也未設立庇護窗口,導致當事人即使願意申請庇護,也無法啟動任何正式程序。

▌無國籍藏人與在台庇護者面臨的風險

在台的無國籍藏人也面臨相似困境,他們在申請居留時,不但面臨行政程序不透明,還常被忽視其歷史背景與可能遭中國引渡的風險。有些藏人甚至在窮盡司法救濟後,依然遭遇驅逐出境的壓力。

甚至是已經在台提出庇護申請,還在審查程序中的申請人,卻也經常因移民各單位的溝通資訊落差,仍會遭移民署催促辦理旅行文件離境,並被警告若未依限辦理將受強制驅逐與收容。

▌外國人收容制度的制度性缺陷

另外,台灣過時的外國人收容制度也是一個嚴重的問題。儘管國會在2015年修移民法時強調,收容應是驅逐的最後手段,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CAT)也曾強調,移民拘禁收容應是例外,而非常態。但實務上政府仍將收容視為預設模式,除非當事人是兒童、孕婦或患重病者,其他人幾乎無法透過繳納保證金、定期報到或限制住居等方式取代收容。

▌收容與遣返過程中的人權風險

更令人憂心的是,在收容所內,單獨戒護這種會嚴重影響心理健康的做法,至今仍沒有清楚法律依據與程序保障。即使在監獄管理中已有嚴格規範,專門收容僅因逾期停留、並未觸犯刑法的外國人之設施,卻仍是法治空白。

此外,在移送與遣返程序中,使用手銬等戒具已成常態,儘管法律明文規定僅在「逃亡風險」時可使用,但執法人員為避免遭指責縱放,往往無差別對所有人使用戒具,這樣的做法可能違反《禁止酷刑公約》第十六條,禁止一切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為了讓台灣不成為違反酷刑的加害者,台權會在此呼籲:

1. 立即完成「禁止酷刑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施行法」立法

2. 儘速推動《難民法》立法,完善庇護審查制度,將不遣返原則法制化。

3. 改善外國人收容所管理制度,避免拘禁、單獨戒護與不當使用戒具等侵害人權的行為。

4. 政府應立即在機場與港口設置尋求庇護窗口,確保有需求的人可及時申請庇護。

5. 落實《禁止酷刑公約》第10條,提供專業的人權與庇護相關訓練給移民署執法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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