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選舉的叢林

作者/黃 文 雄
1999.10月份人權評論之四

地震災民一○○九夜宿總統府的事件,在媒體上熱鬧過一陣後,似乎已經被「消費」完畢。但是至少有一個關鍵問題卻至今沒沒受到注意。如果不稍加分析,即使災民重回總統府,而警方(以及其背後的政治權力)也為學了乖而不再阻擋,其結果恐怕反而將這個關鍵問題更加掩蓋不見而已。

這個關鍵問題是集會遊行權利和及集會遊行法及其執行。

集會遊行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公民權利,集遊法則是秉承憲法所具體化的保障和限制。這回警方撤銷集遊許可應該是根據集遊法第十五條:在某某情況下,警方得撤銷已發許可云云。在災民北來的案例裡,這條法律顯然被政治化了。有誰看的出來,除了李總統下了一趟中部和民眾溝通之外,發出許可時的狀況和撤銷許可時的狀況有什麼不同?這種法律解釋和執行的任意性是政府廣受詬病的主因。

但這裡牽涉到幾個問題:

災民還是上台北來了,他(她) 是不是犯了法?政府將如何處理?

像今年不久前張素華一樣的關上五十天嗎?

第二,警方如此任意解釋並執行集遊法,算不算失職?還是反而有功?

第三,假使災民守法而放棄北上,他(她)們有沒有什麼不致喪失集遊時機,法律救濟途徑?

這三個問題是相互連結的,而關鍵則在第三個問題。如果第三個問題無解,其結果將是鼓勵人民違法,也等於是鼓勵警方失職。很不幸的,這正是台灣目前集遊權利的現況。你如果想集會遊行,必須向警察機構申請許可;不准也可以向上級警察機關申覆。如果你不怕等上三到五個月,還可以向警察機關訴願……。但是,你能否有效(也就是不致喪失遊時機的)享有憲法賦予的基本人權,卻完全操諸警察機關之手。

想不想和已經「回歸祖國」的香港特區比較一下?在香港的公安條例,至少(在警察系之外)還有一個法定由退休法官主持的上訴委員會。這個委員會必須在不影響集遊時機的時限內做出裁決,不是警察怎麼說怎麼算。

沒有有效的法律救濟途徑是台灣人權保障的一大問題,災民集遊案不過是眾多例子之一而已。還記得駱志豪案時人被約談家被搜查的中時記者陳如嬌嗎?中時特別派了律師去,結果還是不能在約談時在場。為什麼?因為刑法第兩百四十五條第二項有個但書:在某某狀況下可以禁止律師在場。這條狀況也是檢警怎麼解釋怎麼算。有大報支持的記者遭遇如此,一般小民或弱勢團體怎麼辦?

這裏不是體驗集遊法的地方。(內政部已送行政院審查的修正草案雖有改進,問題仍然很多,包括上述救濟途徑的付之闕如)。本文只想借災民的例子點出人權、法治和民主的關係。民主的背後必須有法治,法治的背後必須有人權。人權如果不受重視,法律不只不能保護人權,反而往往變成侵犯人權的工具。法治不受重視,則民主的民粹化將是必然的結果。民主一旦民粹化,必將背上「民主原來不過如此」的惡名,對台灣持續民主化不利,可想而知。

讓我們想一想:如果人權和法治只是政治修辭,而民主被化約為選舉,有選舉的叢林真會比沒選舉的叢林好多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