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聲明|糖衣民意 法治毒藥-反對「終身監禁」惡法之連署聲明

2025年10月底,行政院公告《刑法》、《刑法施行法》及《監獄行刑法》相關修正草案,大範圍地引入「無期徒刑不得假釋」的「終身監禁」制度(LWOP),規定特定犯罪之被告,在經法院判決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10年之情形者,不得假釋。在此之前,已有民眾黨與國民黨提出「終身監禁」與三級制無期徒刑的修法版本。司法院於11月24日,就上述行政院修正草案提出加註意見,表示必須釐清是否違反國際人權法的「禁止酷刑原則」,並應評估獄政管理上的困難。

本次行政院的提案未經預告、也欠缺嚴謹的實證研究與人權影響評估,更有違反國際人權法、憲法與刑法重要原則的疑慮,也無助於社會安全防衛的刑罰目的。就此,我們呼籲各界加入連署,共同反對此次行政院的不當修法:

【連署訴求】

一、行政院應撤回「終身監禁制度」相關的修法提案
二、立法院各黨應停止「終身監禁制度」相關修法的立法程序
三、影響人權的重大刑事政策,應有嚴謹的實證研究及人權影響評估,事先公開、透明、充分地諮詢及蒐集各界的意見

一、缺乏評估、程序草率的錯誤修法

在10月30日行政院公布上述修法前,草案並未經主管機關法務部預告、公開徵集意見。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主管法案報院審查注意事項》第3點第4款規定,各機關研擬法案本應對人權之影響及其範圍進行完整評估。甚且,行政院甫修正部會草案報院控管機制、法案人權影響評估等相關程序,並於今年7月1日上路。然而,從目前公布的資料來看,這項草案並無任何相關的評估,行政院審查過程也未廣泛諮詢學者專家或民間團體的意見,法制作業倉促、粗糙,有欠完備。

「符合申請假釋門檻」並不等於「獲得假釋」。然而,卻常常出現錯誤資訊使民眾將兩者劃上等號,產生在我國「假釋很容易」的誤解,從而激發民眾的焦慮及不安。事實上,從2005年修正《刑法》將無期徒刑的假釋門檻從15年提升到25年後,至今沒有依新法假釋出獄的受刑人;若獲假釋,皆是適用舊法的受刑人。原因很簡單:第一批符合現行法無期徒刑假釋門檻的受刑人,最快也要在2031年才能申請假釋。然而,行政院不僅未曾向社會釐清資訊,在此次修法的立法說明中,也未具體說明現行刑罰與假釋制度究竟有何問題,更未說明新增終身監禁制度能夠達到什麼有效的刑罰目標。

二、終身監禁是侵害人性尊嚴的酷刑

司法院於24日的加註意見中,建請行政院就修法內容說明是否違反禁止酷刑原則,顯然對此會銜法案有高度疑慮,所以持保留態度。

事實上,歐洲人權法院於2013年Vinter v. United Kingdom一案中已指出,依《歐洲人權公約》第3條禁止酷刑,亦即「任何人不得遭受酷刑,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規定之意旨,無期徒刑必須在法律上及現實上可得減輕。判決指出「對受刑人來說,不僅必須存在假釋之希望,亦須存在審查之可能性。此種審查必須得以評估,對於受刑人之持續性拘留是否仍具有正當的刑罰事由。此些正當事由包含了懲罰、威嚇、公眾保護及再社會化。」法院更進一步闡釋:「受無期徒刑宣告之受刑人應有權利自始即知悉,其應如何作為始能使其假釋被加以考慮,以及在何種條件下會被歸屬於此一情形。」

不僅如此,剝奪假釋機會的終身監禁也侵犯了憲法所保障的人性尊嚴。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早於1977年的判決(BVerfGE 45, 187)中指出:「在審査無期徒刑的合憲性時,特別從基本法第1條第1項及法治國原則的觀點,可以發現:只有在受刑人保有具體的及原則上可實現的機會,可以在將來一定時點之後得以重新獲得自由,才是保證了合乎人性尊嚴的無期徒刑的執行;因爲當受刑人不顧其人格的發展,而放棄了重新獲得自由的每一線希望時,人性尊嚴的精髓將受到打撃。」

加拿大最高法院在2022年作成的R. v. Bissonnette判決也認定,沒有假釋機會的終身刑「在一個自由民主社會中不具正當性」,並且違反加拿大人權憲章第12條基於保障人性尊嚴與人的內在價值,而保障人民不受是殘酷而非常態刑罰(cruel and unusual punishment)的規定,因而違憲。

此次行政院的版本係參考美國的法制,然而,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於2023年已指出,美國應禁止強制性科處終身監禁,並使假釋制度適用於包括無期徒刑之所有受刑人,並應考慮暫緩執行 (moratorium) 無期徒刑不得假釋的判決處刑。

由上述聯合國與德,加,歐洲人權法院的意見可知,將一個人長期監禁,而否認他有朝一日得以獲釋重得自由的期待,是一種殘忍不人道的作法,違背刑罰的目的,侵害人性尊嚴,甚且,不適當的監禁條件和處遇,使此種刑罰構成酷刑。

我國雖尚未通過禁止酷刑公約(CAT)施行法,但已經成為國內法的公政公約第7條早已規定「任何人不得遭受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據此,對我國而言,國家,包括行政,立法,司法機關,負有禁止與防免酷刑或殘忍不人道處罰之法律義務已經確立。此外,公政公約第10條也規定,監獄制度所定監犯之處遇,應以使其悛悔自新,重適社會生活為基本目的。亦即,矯正制度不應僅具有懲罰性,它應主要尋求矯正犯人並使其恢復社會正常生活。

行政院草案所訂的無期徒刑不適用假釋規定,顯然違反公政公約第7條和第10條規定,也違反大法官與憲法法庭所確認,為我國憲法所要求的人性尊嚴保障原則。

三、一律不得假釋,將加劇監所管理負擔與管理風險

監所的真正功能,在於透過有意義的社會復歸措施以保障社會安全、降低再犯率。一味地訴諸終身監禁、提高假釋門檻或加長刑期等作法,結果只會讓監禁人口暴增,形成惡性循環。事實上,國際間呼籲改革的聲音早已指出:改善監所的社會復歸功能才是釜底抽薪之計。如果我們拒絕面對這個根本問題,反而只是不斷地將更多人關進去、留在裡面,那麼監所制度最終帶來的麻煩,肯定會遠超過它宣稱能解決的任何問題。

就「獄政管理或矯正上有無罣礙」方面,司法院所出具加註意見亦有高度的疑慮,故建請評估,顯見行政院此次修法對監所的衝擊與影響,並未進行實證評估。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於10月的聲明中,以「警訊」為標語並道出:「假釋不是寬容,它是監所秩序的『安全閥』與受刑人的『希望出口』」、「在絕對的絕望中,對立與衝突會成為爆發的導火線。」、「取消假釋,不是帶來社會安全,而是引爆監所的炸彈!」等等獄政管理上的擔憂。

上述的「警訊」,雖然已道出第一線監所管理人員對本次修法的種種不安。然而,主管機關法務部就此點置若罔聞,將錯誤修法可能所生的各種風險,強加在第一線監所管理人員的工作負荷與安全上。在監所已因超收等等因素使監所人員不堪負荷的現況下,錯誤的政策無疑使監所的風險及管理更加雪上加霜,難道要重蹈美國「大監禁時代」(Mass incarceration)造成混亂與分裂的覆徹?

四、不得假釋之規定溯及過去案件違憲

法務部所提刑法施行法草案,其中第7條之3第2項有關殺人案件死刑定讞個案經改判後,適用不得假釋之新法,已違反憲法所要求,並為刑法第1條所規定之罪刑法定原則。

法務部所提之刑法修法草案是將行為時原本適用的可假釋之無期徒刑與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情形變更為更嚴厲的不得假釋制度時,屬於行為後刑罰效果有變更而且加重的情形。法務部於刑法施行法草案之修法理由雖宣稱「假釋並非刑罰,而係基於刑事政策考量,暫時停止自由刑之執行措施而係基於刑事政策考量,暫時停止自由刑之執行措施,並非人民當然享有之權利,亦無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適用」,但事實上,法務部推動修法將假釋制度加嚴的原意,即是認為現行的無期徒刑及假釋門檻規定對犯罪者的權利剝奪不夠嚴厲,所謂「假釋並非刑罰」只是玩弄文字遊戲。

更何況,我國先前即曾經兩次修改假釋規定,當時同步修正的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1與第7條之2關於假釋規定修正前後的法律適用,儘管未採取從輕原則,但所遵循者仍是刑法第1條所要求的依行為時法原則,從未有以事後加重門檻之假釋規定溯及適用修法前行為的情形。法務部任意創造行為後法律變更適用加重法的規定,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也是違憲之舉。

五、死刑定讞待執行收容期間不得折抵刑期之規定違憲

最後,法務部一併提出之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其中第148條第2項,死刑定讞個案經撤銷改判後,其待執行之收容期間不得折抵刑期或計入假釋已執行之期間等之修訂,顯然違反憲法所要求的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

法務部草案修法理由宣稱,定讞待執行期間的收容是死刑執行前之過渡階段,其拘束人身自由只是附帶效果,然而,此種說辭是刻意迴避受死刑宣告者人身自由所受國家之限制及實際上之不利影響,與自由刑受刑人及受羈押之被告均無不同的事實。羈押期間折抵刑期的制度並非對於受羈押者的恩給,而是基於遵循憲法所要求的比例原則,亦即,在被告所受刑罰範圍外的額外監禁,如不予折抵,將構成國家對人民人身自由的過度侵害。死刑犯在判決定讞後所受拘禁,即使其目的與羈押在名義上不同,但受拘禁人所受人身自由之限制及實際上之不利影響並無不同。法務部草案刻意排除受死刑宣告者待執行收容期間的刑期折抵,即是認為國家可以對受死刑宣告者過度侵害其人身自由,這不僅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的要求,也是明白對於受死刑宣告者的歧視,違反憲法所要求的平等原則。

我們呼籲行政院應回歸專業,勿將修法作為一種政治表演,從事實與法律層面與各界展開對話。基於上述理由,針對本次不當、草率的修法,民間團體呼籲行政院應撤回本次修法提案;立法院則應暫緩審議相關議案。在此,我們也呼籲各界人士,一同參與連署,共同遏止不當修法。


 

連署領銜人及團體

  1. 吳志光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 特聘教授)
  2. 吳豪人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3. 李佳玟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4. 李茂生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名譽教授)
  5. 林鈺雄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教授)
  6. 金孟華 (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 教授)
  7. 徐偉群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副教授)
  8. 陳俊宏 (東吳大學政治學系 教授)
  9. 黃嵩立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公共衛生研究所 兼任教授)
  10. 黃榮堅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名譽教授)
  11. 黃   默 (東吳大學政治學系 教授)
  12. 廖福特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研究員)
  13. 鄧衍森 (東吳大學法學院法律系 法學院講座教授)
  14. 謝煜偉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教授)
  15. 錢建榮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兼任講師/伊達快樂腳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16. 薛智仁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教授)
  17. 羅秉成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專任講師/多羅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台灣人權促進會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加入連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