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疑點摘要


  • 所謂七十九處刀傷並非是七十九刀,一個動作有可能形成多處傷口。

  • 主嫌王文孝有嗑藥習慣,依據醫師表示,吸食安非他命之後,的確發生過一再重覆暴力行為的案例。

  • 主嫌王文孝在軍事檢察官所做的偵訊筆錄、警方所做的第一次警訊筆錄,以及重回現場的犯罪模擬錄影帶中,都宣稱這件案子係一人所為,所謂共犯是後來才出現在筆錄中。

  • 王文孝與王文忠在軍事法庭對質時,曾否認王文忠及蘇建和等三人涉案,但是軍方表示當時並未錄音,故不可考。

  • 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三人的自白根本多處矛盾,亦與犯罪時間、情節不符,卻仍作為判處三人死罪的依據。

  • 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三人都有所謂「王牌證據」--不在場證人共八人,但院方始終不採信對三人有利的證據。

  • 全案指證三人涉案的唯一證據,只有從莊林勳家中之牆板夾縫中,違法取得二十四枚毫無犯罪痕跡的硬幣,根本不具證據效力。

  • 依據法醫作證及報告書所載,命案中的凶器只有一種,七十九處刀傷是由同一把大型凶器所造成。

  • 警方筆錄中指稱有開山刀、水果刀、菜刀三種凶器,事實上始終只有一把菜刀扣案。所謂因湮滅證據而將開山刀、水果刀丟棄基隆河,卻獨留菜刀於原處,顯與常理相違。

  • 法醫驗屍報告上寫明女性被害人下體「無故」,也就是根本沒有強姦的行為,確定判決中卻仍將三人依強姦殺人罪判處兩個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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