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建和案十二週年 台灣人權促進會與人本教育基金會聯合聲明

2003.08.14


十二年前的8月15日,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三位年方十八的青年,被迫犧牲四千三百八十天的青春,與不自由的空氣、死刑的威脅和漫長的訴訟程序纏鬥,非自願地為台灣二千三百萬人試煉司法與人權在這個社會中的進化程度。


2000年10月27日,高院裁定蘇案再審,今年1月13日,司法判決三人無罪並將之當庭釋放,所有關切台灣人權與司法進展者,均欣見高等法院堅守
無罪推定與證據法則的精神,落實司法正義,亦深摯期盼遲到的人權保障與司法正義,能同時為吳家家屬、蘇案三人與其親人多年來的身心煎熬畫下句點。遺憾的
是,本月8日,最高法院在其他證據付之闕如的情況下,再次以自白為主要考量,撤銷高院無罪判決,並將蘇案發回更審。


對於蘇案重回一審宣判死刑、上訴高院待審的原點,不但重揭前述各方之傷痛,亦使台灣司法人權的進步再陷反挫之險,台灣人權促進會與人本教育基金會在此提出聲明如下:


一、 蘇案更審應落實「無罪推定原則」:


為保障社會中所有個人的人格與自由,避免無辜者遭羅織罪名,任何人未經審判證明有罪前,均應推定為無罪;無確切證據證明被告犯罪時,即應判決無罪。
即將於今年9月1日上路的刑事訴訟法新制第154條對於無罪推定原則即有明確規定,相關精神亦體現於其第156條與158條之一至158條之四等相關規
定。


二、 應確立自白僅為輔助證據並確認其任意性:


司法體系的存在乃為了彰顯與保障人權,法院本就必須嚴肅對待每一可能無辜的被告權利,尤其是在面臨死刑案件時,更應嚴謹採用與檢視證據,以免帶頭輕賤生命價值!


自白過去在實務上常被錯認為證據之王,惟偏重自白,偵查機關勢將強取被告自白以達成起訴目的,因此為了保障人權,自白不應做為唯一證據,且即使作為輔助證據,其任意性(非經強取)應當獲得確認,現行刑事訴訟法與9月1日將施行之刑事訴訟法新制,亦明定自白不得為唯一證據。


我們認為,最高法院在宣布將蘇案發回更審的新聞資料中,不斷強調本案自白證明三人涉案之證據價值,對於保障司法人權與提昇法治精神的影響值得深究。


蘇案三人自白所供犯罪時間、地點、犯罪所用凶器種類、來源與個人持用何種凶器行兇、性侵害被害人之行為順序、分贓地點及贓物起出處、犯罪後的滅跡行為與行蹤等情節之陳述差異極大,且與事實不符,其自白之正確性本即值得懷疑,以三人自白斷罪將嚴重違反證據法則。


為強調三人自白證據能力,最高法院曾於記者會質疑,人有趨吉避凶本能,應對自白對其之不利影響有所認識,三人「何以均在未受任何不正方法取供情形下
自白犯下重罪」,並指出原因可能在於三人犯後自責等。事實上,人確實有趨吉避凶本能,若被告確實犯案,依常理應該隱匿真相以避刑責,何以蘇案三人會做出對
己不利的自白供述,足可見蘇案三人自白取得方式實屬可疑;事實上,三人亦指控汐止分局刑警涉嫌非法取供。


既然自白產生有違人類本性,取得手段值得深究,更審時,法院即應確立自白僅為輔助證據,且若將採三人自白為證據,則應遵循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嚴格\r
要求檢警(而非被告)舉證自白非經不當手段取得,若檢警無法提出未曾刑求之證據,或有任何跡象顯示三人曾遭刑求,則應依新制第156條第二項,即刻認定自\r
白不予採用。


三、 更審過程應落實「證據法則」:



現代刑事訴訟法的基本證據法則,就是要避免人的情緒引起缺乏實證的猜測,進而導致誤判。為保障人權,唯有所有涉案證據(物證、自白等)均經過「嚴格證明法
則」檢驗,使法官能因此形成堅強確信的心證,才能判定被告有罪。既然自白不應被視為唯一證據,檢警欲證明蘇案被告有罪,本應提出自白以外的證據,並經前述\r
法則檢驗。蘇案更審中,法官實應正視本案自始至終,涉案物證均不能證明三人與此案之關連。


本案判決採用的證物小皮包、警棍、鑰匙及典當金飾,均為根據已槍決的王文孝供述起出,但無從證明蘇等三人作案;其他亦無物證如血衣褲、血指紋、血腳\r
印、精液等可證明被告所作自白與事實相符;兇案現場取得毛髮,亦經警方化驗非任何被告所有;被告自白供稱的犯案工具開山刀、水果刀既未查獲,唯一查扣的菜
刀亦已於移送過程中遺失。


更審過程中,法院應深究檢方對於證據的草率態度:台北縣警察局汐止分局承辦刑警在莊林勳家非法搜索取得的二十四元硬幣經化驗並無血跡反應,無從證明是贓款,事後所謂「贓款」竟於一審時發還被害人家屬並遭遺棄,再審時卻又出現非原先物證之硬幣作為三人涉案證據。


四、 更審應審慎檢驗鑑定報告證據力 :


如前所述,蘇案所有涉案證據均無法證明被告三人參與作案,而許多關鍵證據或未查獲、或已遺失,最高法院認為遭到曲解之鑑定報告,事實上在鑑定過程即\r
缺乏應鑑定之重要證物,鑑定關鍵主體既不存在,鑑定報告如何建立物證與蘇案三人作案之間的關連性,實屬耐人尋味。基於前述證據法則與無罪推定原則,法庭當\r
審慎量度鑑定報告之證據力。


最高法院將蘇案發回更審,再度將蘇建和、劉秉郎與莊林勳三人、其家屬與吳氏夫婦親人捲入似乎永無止盡的司法程序,稍有不慎,後續審判過程亦可能再掀
起兩方對立。我們期望更審能夠秉持司法正義的精神,依循無罪推定原則與證據法則還給蘇案三人清白,也誠實誠懇地協助吳家親屬釐清真相,而非徒然使得汐止命\r
案成為三人與兩方家屬一場無法醒來的惡夢。


我們也期待更審高院法官能夠清楚認知法官亦是凡人,不可能如上帝般全知全能,必須憑藉證據認定事實,亦了解其動見觀瞻,台灣兩千三百萬人的人權與司法正義是否能獲得基本保障,均可由蘇案最後判決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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