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聲明】健保資料庫案憲法判決要求尚未達成,盼衛福部、立法院攜手保障資訊自主

8月12日為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的三年修法大限,健保署雖在當日宣布停止利用權(或一般稱為退出權)的申請方式,但本案涉及的三項修法:《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草案、《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行政院提出的版本均多有缺漏,且尚未在立法院通過。

退出權作為人民對抗政府強制利用敏感的就醫資料供第三方做研究,是最後的防線;更是在衛福部三年內不開公聽會,消極處理修法下唯一剩下的政策參與路徑。更別提,研究均可申請將醫療資料與其他資料,比如社福、財稅資料串聯。為了讓更多不習慣使用手機的族群,也能瞭解自身的權利,衛福部應提升退出權行使的可及性。同時,立法院也應留意過分限制停止利用權(退出權)將留下的資料剝削隱憂。畢竟,違反醫學研究倫理的健保資料庫目的外利用,經歷蠻長的10年訴訟、3年修法,以及更早期光碟販售,其中的資料已經不再只是醫療服務申報資料。從停止利用申請單中,可以得知還包含醫療影像、檢查等資料。衛福部應正視實務上業者透過產學合作、政府與企業合作研究「繞過當事人同意」的風險,正視知情同意的病人自主性,以及動態同意在當今數位環境下的高度可行性。

我們深信大部分醫師與研究人員都會謹守世界醫師會《台北宣言》與2024年修正《赫爾辛基宣言》醫學研究倫理,只是立法與實務上仍須補足自1998年以來的真空狀態。然而時至健保署公布停止利用權行使方式後,污名化退出者、散播退出目的外利用可能造成醫師看不到就醫資訊等錯誤訊息,明顯誤導民眾對退出權的認知,同時傷害民眾作為個資主體對醫學研究互信的言行仍然存在。原告團體提醒衛福部,應主動說明申請停止利用(也就是申請退出目的外利用),不會刪除原始資料,也不會退出健保。若放任部分既得利益者鼓吹差別對待退出者,台灣將更嚴重地違反國際醫學倫理。畢竟,《台北宣言》明言:「個人有權隨時且不受報復地改變其同意」,2024年修正《赫爾辛基宣言》更強調應保障個人對其資料(不論可識別或不可識別)利用與再利用之知情同意權,而台灣健保資料庫目的外利用自始至終沒有取得病患事前同意,僅在今年8月才允許病人「申請停止利用」。

「傷害病人隱私的光碟販售,沒有法律都做得到;保障病人資訊自主的事後控制權,硬要拖到憲法法庭判決大限。」國會的立法進程固然重要,長期貶抑病人資訊自主控制權的衛福部,更應積極盤點包含資料科學中心在內,所持有的社福、癌症登記等眾多資料集與資料庫的目的外利用情形,並規劃相關同意權、退出權的宣導與實踐,落實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透過退出權平衡個人權利保護與資料利用需求的意旨。不要等到下個判決才消極處理,也不要讓台灣人民,等候下一個十年。
 

【發起團體、原告團體】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女人連線、民間監督健保聯盟

【連署團體】台灣勞工陣線、台灣受試者保護協會、台灣教授協會、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開放文化基金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社會心理復健協會(增加中)

新聞聯絡人: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 周冠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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