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違憲侵犯集會自由 不當逮捕靜坐抗議民眾

淡水分局違反憲法與公政公約 警察指揮決策踐踏人民集會自由

淡水公七公園的擋拆抗議發生在9/17早上,由於當地居民臨時得知公園樹木要被移除才緊急行動,走進公園後為了對公園將改建警消大樓選址不當、移除原生林木表達反對,坐在公園內的人行道上發言、喊口號,結果淡水分局警察們完全沒有任何警告通知,一擁而上,將九名抗爭者、協助直播的人全部押上警車逮捕,而目前公園拆除工程仍在持續。

新北淡水分局違反大法官718號解釋、公政公約

自救會的直播影片雖然隨著直播人員居然第一個被抓走而中斷在混亂的畫面中,我們仍然可見現場警察以現行犯之詞恫嚇抗爭者,卻連到底是違反什麼法條的現行犯都講不清楚,即使真的確認是進入刑事訴訟程序,警察也不能在現場、警局內動輒以現行犯、不從就上銬做為威脅限制抗爭者行動、通訊。

而此前的影片顯示抗爭者大都坐在公園人行道上,其他聲援者零星站在旁邊,整段時間抗爭者的行動樣態都是典型的「和平」集會,從已經內國法化的《公政公約》第21條來說毫無疑問應受保障。再者大法官第718號解釋對緊急性、偶發性集會例外不適用《集遊法》許可制的見解,更進一步說明這次行動的合法性,但上述法律依據對新北淡水分局警察來說彷彿不存在,也不在乎《刑法》強制罪構成要件根本不該當,只顧違法逮捕抗爭者。

敵視人民抗爭的高層決策是民主化台灣的最大諷刺

即使過去確有個別警察如何有意識要和抗爭者有溝通跟尊重集遊權的想法,只要高階警官、更上位的地方首長決策不把人民集會自由當成必須保障的人權,人民的言論和行動就會持續被踐踏,那不論《公政公約》第21條如何寫和平集會應該保障,中華民國警察就是公然違法,連過時的《集遊法》都不遵守,而且高層從來都不會被究責,案件真的被起訴也只有基層執行員警變成判決最後的被告,下次只是在輪看哪個抗爭者和警察再次成為案件當事人,但挑起人權侵害的警政署,警察局局長與決策者,地方首長從來不用負責,這種漠視人權、敵視抗爭者的高階官員仍存在於政府機關,是對台灣民主社會發展至今的最大諷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