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權促進會針對檔案管理局美麗島檔案展之聲明

檔案管理局於2月28日起假國父紀念館展開為期12日的「美麗島事件檔案展」,受到各方的矚目,但同時也受到輿論的肯定與批評。經本會派員實地瞭解,這次的展覽內容涵蓋政府機關內部和不同機關相互之間的公文書信;部分美麗島被告在監執行階段的家書;被告在當時扭曲的政治情況下對國防部軍法局、法官、檢察官所撰的讚揚和感恩文書;當時媒體如中國時報和聯合報的相關報導;海內外參與美麗島事件救援人士的援救和聲明文書等。綜觀檔案展出的整體內容,似乎是朝向還原歷史真相而努力,然而此次由檔案管理局所主導的「美麗島事件檔案展」,果真已經做到以寬容的心還原歷史、記取教訓的目標嗎?身為過去多年來曾經協助許多美麗島事件和其他政治案件受難人爭取權益的人權團體,也基於對政府資訊公開法制和國家檔案法制健全化的關心,我們有話要說。

「美麗島檔案展」所暴露的瑕疵

1. 政府資訊公開法制和國家檔案法制兩者應儘速配套檢討

  和此次美麗島檔案展覽原應直接相關之法令,乃通過於1999年,2002年1月正式施行的檔案法,檔案法之立法目的,依該法第一條之規定,明定為「為健全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至於在整體政府資訊法制定位方面,檔案法應屬 2001年開始施行的行政程序法,以及尚待立法通過的政府資訊公開法兩者的特別法,亦即檔法所涉及之政府資訊公開問題,應受以上兩者之規範。 
  同屬政府公資訊公開法制之一的「國家機密保護法」已經在立法院上個會期三讀通過,該法審議過程中上演了不少朝野對決的場面,然而,諷刺的是,真正攸關廣大民眾權益的「政府資訊公開法」卻依然遲無下文;不僅民眾「知」的權利受損,涉及政府資訊公開的事宜,也僅能以行政程序法第七節規定之行政機關持有及保管之資訊,以公開為「原則」,「限制」為例外的粗略原則為基礎,以行政院90年2月21日發布的「行政資訊公開辦法」此一行政命令作為規範行政資訊「主動」或「限制」公開的「過渡性」規範。此種情形和美國等政府資訊公開法制比較健全且運作較為成熟細膩的國家相比之下,在衡平政府資訊公開利益和人民私領域權益保障兩者上,相差甚遠。
以此次美麗島檔案展為例,目前檔案法第十七條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第十八條進一步規定「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得拒絕前條之申請︰一、 有關國家機密者。二、 有關犯罪資料者。三、 有關工商秘密者。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五、 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六、 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對於可以歸類為第十七條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等行為可能涉及第三人權益之檔案應用申請,固然賦予處於「被動」接受申請地位的主管機關得拒絕的裁量空間,然針對所謂行政機關主動採行「檔案展覽」之作法,以及可能涉及人民權益之爭議處理方式,在檔案法中卻未見明確之規定。但是,根據檔案法第二十二條「國家檔案至遲應於三十年內開放應用,其有特殊情形者,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期限」之規定而制定的「國家檔案開放應用要點」,卻未能依循「舉輕明重」的法理,針對檔案展覽制定更為嚴格的第三人權益保護措施,在其第三條中規定「檔案管理局應主動公開國家檔案資訊,其方式如下:(一) 刊載於政府機關公報、新聞紙或其他出版品。(二) 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民眾線上查詢。(三) 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第五條亦規定「檔案管理局得於國家檔案館定期舉辦國家檔案展示推廣活動,以促進檔案之開放與應用」,這兩個行政規則層級的規定似乎為檔案展覽取得了依據,卻不知道這種主動積極展出檔案的作法,在沒有類似上述檔案法第十八條規定把關,又無健全之政府資訊公開法制運作予以制約的空白下,極容易出現侵害人民權益的結果,這次美麗島檔案展中所出現的爭議,或許正是最佳的說明。此類困境若不處理,未來國家檔案進一步全面電子化之後,所衍生的爭議將更為棘手,同時,值得提醒的是,根據檔案法所成立的「檔案管理委員會」,其組成和定位都有待商榷,更重要的是,我們對於檔案管理委員會在此次事件中似乎未能發揮適當的審議功能,也深表遺憾。所以,我們呼籲政府應該就相關法律爭議做一徹底的釐清,並且儘速健全相關法制。
 
2. 公開展覽,有嚴重侵犯當事人隱私權之嫌

以德國為例,為救濟東德時期諸多涉及人權侵害的不義措施,在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日通過史塔西(Stasi)記錄法(StUG:Gesetz ueber die Unterlagen des Staatssicherheitsdienstes der ehemaligen DDR),依該法第一條立法目的,個人有權使用影響其生活之國家安全機構檔案,保護個人免受國家安全機構侵犯之隱私權,確保及促進國家安全機構活動之歷史政治及司法再評價,提供公共及私人機構以符合本法目的而使用的資料。但是,該法第三條第三項亦同時規定,使用個人檔案必須無損於他人之合法利益。反觀檔案管理局在處理美麗島檔案展時,不分檔案取得程序為合法取得亦或是非法扣押;不問檔案內容是否涉及私領域,皆在未經當事人同意的前提下,逕行公開展覽,實有嚴重侵犯個人隱私之嫌。從2001年前西德總理高爾控告德國政府開放其史塔西檔案勝訴的判決中,即明確顯示即使是公眾人物,在非經合法程序取得的檔案及當事人的同意下,公佈其檔案,即是侵犯個人隱私的行為的道理。
如前所述,,我國現行檔案法問題重重,首先是關於國家檔案公開展覽的法律依據不清。何謂檔案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之「開放應用」,其定義並不清楚。檔案管理局為此頒佈「國家檔案開放應用要點」加以補充,其第三條和第五條之規定或許勉強可稱為檔案公開展覽之法制依據,可是,僅以檔案局頒佈的行政規則作為檔案公開展覽的唯一依據,規範層次是否過低,不無疑問。

3. 展出檔案背景說明不足導致檔案公開本意受損

我們認為,檔案不會說話,歷史則常繫諸個人的詮釋解讀。因此,僅從表面觀看檔案文件,無法提供足夠的資訊讓觀看者判斷是非黑白、釐清真相。尤其在此次美麗島檔案的展覽中,取材不不見得全然中立,例如僅引用民間媒體如中國時報和聯合報的報導,卻全然迴避當時以激烈措辭抹黑事件當事人的具有濃厚官方色彩的媒體如中央日報和青年戰士報等宣傳說法,同時,此次展出文件之內容,亦未能顯現出事件發生後各媒體報導走向的轉折和官方態度變化兩者之間的微妙關係,反而讓觀看者無從獲知當時媒體報導的全貌,便是實例之一。美麗島事件雖為台灣歷史上的重大人權侵犯事件,然而,受限於過去教育模式和資訊管道的制約,並非每個觀看檔案者都清楚其歷史背景及案發經過,所以,背景說明的不足,可能導致第一次接觸檔案者錯誤的判讀與理解,諸如檔案展中的新聞媒體對涉及事件當事人名譽毀損的不實報導,事件當事人對國防部軍法局、法官、檢察官的感激論述,都有可能對當事人造成二度傷害。

檔案的解密與公佈的目的,是為了牢記歷史教訓與真正寬恕,還原歷史真相藉以療傷止痛、擺脫過去陰影,並不以造成更多的衝突對立與誤解為目標。藉由此次檔案管理局主導的「美麗島檔案展」所顯示出的缺失,台權會必須再一次提醒政府相關機關,在處理公佈任何檔案時,切勿基於未經深思的良善理由發動輕率的公權力,導致侵犯個人隱私的結果。針對檔案和治史兩者之間的關係,台權會更希冀政府能夠考慮成立類似南非真相和解委員會的機制,由客觀的委員會用牢記歷史與真正寬恕的態度,針對相關歷史事件進行調查,藉以達到療傷止痛、擺脫過去、促進族群和諧的目的。

我們的呼籲

「美麗島檔案展」在台北的展出雖已落幕,但4月4日起將於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再行展出。在高雄展出的前夕,台權會鄭重呼籲政府機關採取補救措施,勿因輕率公權力的行使而侵犯當事人隱私,再度成為人權加害者。
至於國內針對過去人權迫害事件,如何以客觀方式呈現歷史事實(如二二八事件至今仍係有碑無文),現行檔案法如何修正以兼顧當事人之隱私權,政府亦應採取宏觀與圓熟的態度,朝健全政府資訊公開法制的方向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