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戒七天,泰雅族婦人變植物人

泰雅族婦女入獄七天變植物人,看守所違法又塞責,受害人不僅未獲公道,還陷入繳不出醫藥費的生活困境,今天(六月廿二日)在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林峰正、執委薛欽峰、立法委員巴燕.達魯、與原住民勞工聯盟召集人以撒克.阿復的陪同下,至監察院陳情,要求調查台北看守所因故意或過失管理不當致勒戒人游香花成植物人一案。

泰雅族婦女游香花因涉及吸食安非他命案,於今年二月廿九日至台北看守所之附設勒戒所執行勒戒,僅一週,三月七日家屬即接獲醫院病危通知,游香花已渾身是傷,變成植物人,看守所人員並強拉病床上已無意識的當事人的手蓋章,完成所謂的「出獄証明」,告知家屬:「把你們的媽媽還給你們了。」意圖藉偽造文書規避相關責任。

由於游香花本身無健保,龐大的醫療費用成為游家的沈重負擔,因此目前已由游香花的女兒馬秀琴將母親接回家中,自行照顧。雖然家屬曾試圖以分期付款方式繳納積欠的健保費,但至第二期便已無力付擔,因此目前並無法繼續定期就醫覆診。

台灣人權促進會、原住民勞工聯盟曾于三月廿七日陪同家屬至法務部陳情,提出三項要求:

  1. 徹查獄政管理不當之處,並嚴懲失職人員;
  2. 向家屬及社會大眾公開說明原委(交待游香花入獄七天發生什麼事?為什麼變植物人?)
  3. 保障相關文件不被竄改,並提供家屬閱卷。

但是,法務部卻在四月十四日逕向媒體公布已完成調查報告,認為北所無失職。在家屬不斷要求索取報告內容之下,才寄出簡要的回函給家屬,並表示只有簡短信函而無所謂調查報告。對於法務部與看守所的塞責作法,家屬與聲援團體甚感不滿,因此向監察院陳情。

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林峰正律師表示,看守所有維護受勒戒人生命、身體等權利的義務,如今游香花入獄七天竟成植物人,看守所難辭其咎。而且,看守所在游香花陷入深度昏迷之際,竟為求卸責,而於三月七日在亞東醫院強拉游香花的手在出獄証明文件上蓋章,並謊稱游香花已無服用安非他命的現象而辦出獄手續,顯然有偽造文書之嫌。

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薛欽峰律師表示,台北看守所於事發後對家屬從 未有正面積極負責的回應態度,直到民間團體偕家屬至法務部抗議,引起輿論重視,看守所才予以回應,但其回應卻是極盡撇清卸責之事,因此,民間團體及家屬才向監察院陳情,希望看守所能對家屬有一個合理的交待,並負擔應負之責任。

陳請人:游泉正(游香花之弟弟)

主旨:請求調查台北看守所因故意或過失管理不當致受勒戒
人游香花於入所七天後成為植物人一案。

事實經過:

游香花二年前因涉及吸食安非他命案,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至台北地院地檢署報到,由黃秀蘭書記官接受報到(代理),並於當日轉送台北看守所之附設勒戒所執行勒戒。不料,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距游香花入所七天,該家屬即接獲台北縣立板橋醫院通知,謂游香花因疑似感染腦膜炎而意識昏迷(附件一)。

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游香花的大女兒馬秀蘭趕至板橋醫院時,醫院己將病人轉至亞東醫院,且由亞東醫院的診斷證明書可知游香花於轉院時己呈現深度昏迷,且合併有發燒等症狀,其尿液檢驗安非他命呈陽性反應(附件二)。

陳請理由:

一、依照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六條第二項第二款,對於現罹疾病,因勒戒而有殘廢或死亡之虞的受勒戒人,應拒絕入所。游香花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入所時,即自承有高血壓、骨刺等症狀,亦隨身攜帶六種藥品共一百四十多顆,此亦為看守所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在游泉正、馬秀琴(游香花的女兒)及台權會薛律師前所肯認,確有其事。由台北看守於當日即收授游香花可知,應是該所認為受勒戒人沒有因勒戒而有殘廢或死亡之虞的可能,故許受勒戒人入所,於此,該所自有維護該受勒戒人生命、身體等權利的義務。惟看守所對於己深度昏迷之受勒戒人游香花為求卸責,竟於三月七日亞東醫院強拉已失去意識而無行為能力的受勒戒人游香花,用其手指在證明出獄文件上蓋印,並傳真至台北地院,表示該受勒戒人游香花已無服用安非他命現象(參附件三),並已辦妥出獄手續。惟若根據亞東醫院於當日即三月七日對受勒戒人游香花之尿液檢驗安非他命呈陽性反應(參附件四),和台北看守所傳真至台北地院之文件謂該受勒戒人己無吸食安非他命一節,顯不相符是否有偽造公文書之嫌實有可疑。

二、 根據亞東醫院醫師對家屬的說明,游香花被送至亞東醫院前,不知己昏迷多久,醫師並推測病患昏迷時間的長短與治療急性腦膜炎有很大的關係,此亦為長庚醫院醫師所認 。根據板橋醫院和亞東醫院之診斷證明書,受勒戒人游香花於入院時己呈深度昏迷,可推測其昏迷情況顯非須臾,且游香花病發前一、二日即有相當不尋常之情緒反應,亦經該所戒護人員自承。就此部分實可強烈質疑台北看守所有延誤送醫之重大過失。

三、 另根據醫院醫師的說明,急性腦膜炎乃是經由病毒的感染所致,且依受勒戒人發病的時間及情況其顯係在所內感染,於此看守所更是責無旁貸。故至少其內部衛生管理顯有不當之情。

四、台北看守所於事發後對家屬從未有正面積極負責的回應態度,一直至家屬於三月十三日主動向台灣人權促會陳述此案引起輿論重視(附件五),並於三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向法務部陳請要求其回應,才於四月十四日向媒體公布該案已有調查結果(附件六),並於五月四日由台北看守所之總務科課長以電話請家屬於該日早上 10:00針對該案作了第一次的約談。
於五月四日由台權會薛律師,家屬游泉正與馬秀琴的會談,過程中,看守所不斷強調其對受勒戒人是如何極盡其所能的照料,惟回顧看守所於事發後的種種態度處處可見的是其虛與委應,短短的七天換來一個植物人,如此非情理所可想像的事件,居然未見其主動對家屬有所說明,反而急著與該受勒戒人撇清關係。故台權會建議家屬向監察院針對該案請求調查,期能使看守所能對家屬有一個合理的交待,並使看守所負擔其該負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