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稿】王光祿、潘志強等狩獵權釋憲公布記者會 周宇修會長發言稿

【發言稿】

周宇修 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

所以我必須要呼籲的是,今天在這邊做的決定不會是一個終點,今天要做的事情跟剛剛各位講的一樣,我們其實必須要往其他的方向去走,包含了國會的遊說,包含了跟很多人討論,我們當然認為這個政府,在原住民的權利上面,常常都只有口惠不實的一個狀況而已,可是我們要說的是,我們相信權利也不是從天上這樣子掉下來,我們其實是用手去接住那個天上掉下來的權利,再來把它種到土裡面,然後呢去讓他發芽生根,乃至於能夠再影響更多人。

各位聲援夥伴,還有在座的各位媒體朋友及關心這個案子的朋友大家好,我想其實前面蠻多對解釋失望的這個說法,我也很誠實的講,其實對這個案子來說,我自己其實也有蠻多失望的啦,那雖然說可能從外表來看的話,大法官還是做了一些違憲宣告,可是這個違憲宣告其實都還比較是技術上面的一個問題,真正的核心問題誠如前面幾位發言人所說:

第一個問題是—到底我們可以用什麼樣的槍進行狩獵,
第二個問題是—到底怎麼樣的野生動物是可以進行狩獵的範圍。

那很遺憾的是如果你去看解釋文的結論的時候,你會發現這幾個案子的聲請人,可能都無法因為解釋文的作成而讓他們的案子看道一絲的曙光,因為大法官說的是原則上還是要限於自製獵槍,那就不能夠包含其他類型、制式的,甚至是桃園地院的法官聲請的這種,殺傷力甚至相較之下可能不是很高的空氣槍都不在範圍裡面,也就是說從個案的角度來看的話似乎我們沒有感受到這個個案在憲法法庭裡面被重視的那個感覺,這是一個很麻煩的問題。

那第二個其實也是我們發現的問題是在這裡,不論是主管機關或者是法院,乃至於最高法院其實對於怎麼樣的野生動物可以進行狩獵,其實他們這幾年都採取一個比較寬鬆的、比較寬泛的議程,認為說保育類野生動物,其實在現在的實務運作是被允許作為狩獵範圍的,反而是大法官認為,基於一個衡平的想法,導致他沒辦法被納入到我們可以狩獵的範圍,也就是說解釋文的做法反而讓過去的開放會變得相對的封閉。
坦白講我覺得某種程度上而言,當時要去聲請這個解釋的最高法院法官,他們可能比我們會感到更遺憾,因為他們本來進步的見解,送去聲請釋憲之後反而更退一步;說實在話,他們如果回到那個決定的當下,搞不好他會覺得乾脆不要送,我們自己看就好。這其實是我覺得很諷刺的一件事,你希望能幫到更多人,結果你連你想要救的個案也都賠掉了。這件事情其實是,確實是很值得我們表達我們自己的不滿的。

那我另外要再講的是說,其實解釋文的作成在歷來的大法官歷史,一直以來我們都被很多的劃線,怎麼樣的劃線?我們要怎麼樣去在實然和應然裡面去找答案,我覺得到目前為止的憲法法院,並沒有在這裡邊做很明確的.一個區分。這樣講可能各位覺得有點複雜,但我要跟各位說的是:例如說,以保育類野生動物來講,或自製獵槍這個定義來講好了,為什麼大法官走的是我依循著這個定義去做理解,而不是從現實生活的人所遇到的狀況跟困境去做理解?

簡單來講我如果今天定義說,這個蟑螂是保育類野生動物,然後大法官就說好,所以你不能狩獵他,那可是真正的問題其實是,在現實生活裡面這些動物跟人的關聯是什麼?而不是只是單純的用法條操作說,所以我依照法律的模型,得到某些結論。在這個時候,其實大法官更應該看的東西是,在現實的生活裡究竟人跟自然、人跟其他人、人與人之間、人跟族群之間的互動是什麼,我們要找的那個應然,其實不是法律所規範的那個應然,而是整個社會在運作之下的得到的那個東西,才能夠依此帶出更合理的解釋。

我不想在這邊一直讓大家只是覺得很遺憾,覺得很難過,好像真的花了很多時間,沒有做到很多很多事情。坦白講,當一個律師其實我們每天都在面對挫折、面對失敗,那我想跟各位說的是,很多時候我們都會帶著遺憾跟難過,但是還是要往前繼續走,如果大家去看台灣的人權運動,透過釋憲方式去爭取權利,其實也不是都以釋憲的成功作為句點。

例如說,我們在290號解釋,當時的劉俠說,他想要用身心障礙的資格選立委,大法官也說合憲啊!可是過了不到一年,立法院就馬上修法了,說當然身心障礙者是可以去選立委、選市議員、選市長的;那反過來講,解釋文的成功是不是代表我們一定可以拿到些什麼?我們看看748號解釋,我們都知道說,就算解釋文做了一個對我們有利的見解,後面要怎麼捍衛,其實我們要花很多很多時間去做。

所以我必須要呼籲的是,今天在這邊做的決定不會是一個終點,今天要做的事情跟剛剛各位講的一樣,我們其實必須要往其他的方向去走,包含了國會的遊說,包含了跟很多人討論,我們當然認為這個政府,在原住民的權利上面,常常都只有口惠不實的一個狀況而已,可是我們要說的是,我們相信權利也不是從天上這樣子掉下來,我們其實是用手去接住那個天上掉下來的權利,再來把它種到土裡面,然後呢去讓他發芽生根,乃至於能夠再影響更多人。

以上是我的發言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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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80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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