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聯合聲明】國家安全法鞏固北京獨裁統治

(紐約、巴黎、台北) 國際人權聯盟(FIDH)與其會員組織,中國人權(HRIC),台灣人權促進會(TAHR),以及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以最強烈的方式譴責中國單方面通過並頒行的港版國家安全法。此新法是北京為打壓異議、封閉公民空間、抹煞特別行政區之法治原則的最終工具。其中諸多條文有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條款,包含涉及有效救濟與公平審判等權利。香港特別行政區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是不可被切割的。

2020年6月30日,北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一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法》法案;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於當天旋即將其簽署入法。此法共有66條條文且被加載於《基本法》(香港特區最高法)附件三的條例,於2020年6月30日23時生效。於既存法律與新法律相牴觸之處,新法享優先適用之地位(第62條)。

自港版國安法生效,若干人已因違反該法為由被逮捕。今日(7月1號)稍早,警察在銅鑼灣逮捕了一位高舉支持港獨旗幟的男子。據媒體報導,警察在後續幾個小時內,以違反國安法為由,逮捕了至少7名反對國家安全法的抗議參與者。

港版國安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起草所擬定,過程完全沒跟香港居民協商,還跳過了香港立法會的相關程序。詳細的法條文字更是在法案生效時才被公布。

該法第20至30條條文,列舉了國家安全的四類罪行: 分裂國家;顛覆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這些罪行的定義,將使許多行為都能夠因為違反國安法而被懲處。 例如:「針對人的嚴重暴力」、「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可被定調為恐怖活動而加以制裁。根據同法第22條第3款,「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構成顛覆政權罪。針對香港及中國之人權保障與民主的跨國倡議,可能會被解釋為觸犯第29條的諸款而變成,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這四類罪行之最重刑罰為終身監禁。

該法包含了境外管轄之規定。根據第38條,此法適用於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所做的行為。

第48條載明應於香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即國家安全辦公室。此辦公室為受北京直接控制的機構,並被授權「處理與國家安全有關的案件」(第49條第4款),於特定情境下,得對此類案件行使管轄權(第55條)。該機構的官員不屬於香港官員的主管範圍;其行為不屬於香港管轄範圍(第60條),且豁免於香港執法人員的檢查、搜查或拘留(第61條)。

當國家安全辦公室對屬於本法律管轄範圍的案件擁有管轄權時,第55、56和57條授權國家安全辦公室和中國司法當局依中國的刑事訴訟法和其他「相關國家法律」調查並起訴此類案件。涉及「國家秘密或公共秩序」案件時,可不經公開審判 (第41條)。此外,與國家安全罪有關的法庭訴訟可以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第46條)。

此條例亦賦予北京直接審查與干涉國際組織與媒體的權限。根據該法第54條,國家安全辦公室有權「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對外國和國際組織駐香港特別行政區機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外國和境外非政府組織和新聞機構的管理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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