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稿】全國性侵調查記者會

【發言稿】全國性侵調查記者會

施逸翔 (台灣人權促進會 秘書長)

 

從人權公約的角度來看,在已經具有國內法效力的兒童權利公約,已指向政府應在既有的制度框架與法律基礎之上,建立一個國家級的機制來全面調查學校與機構內對兒童的性犯罪。

首先,對兒童的性犯罪,基本上就是針對兒童的暴力,不管是CRC第19條還是在CRC第13號一般性意見,關於機構與體制對於兒童權利的侵犯,以及性侵害與剝削,都是包含在公約所謂的「一切形式的暴力」範圍內,台灣的CRC初次國家報告審查,委員會已經明確建議政府應根據第13號一般性意見來建立一個「國家綜合行動計畫」,以制定和施行一個預防及保護兒少在所有環境免受一切形式的暴力。

而這一號一般性意見針對締約國的具體建議,尤其是第37段至58段,基本上為今天人本所主張的「機構對兒童性侵害調查委員會」,擘劃了基本的框架與工作項目。

其實CRC施行法第九條,賦予政府機關可以就公約所要求的人權保障措施,如果有缺漏的,可以立法,今天我們在立法院開記者會,也有很多委員出席記者會,或許立法院各位立委,以及各黨團或許可以考慮,我們是否可以比照澳洲政府去訂定類似「1902年皇家調查法」來成立相關的調查委員會,才能去處理與面對今天這個艱難的議題。

另一方面,我們知道行政院正在比照之前各聯合國人權公約施行法的模式,正在研擬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草案,而這次草案的亮點,是同時將該公約的任擇議定書也國內法化,也就是要建立一個「國家防範酷刑機構」,目前所知的設計是要設置在監察院,根據禁止酷刑公約第三號一般性意見,在有關救濟機制的部分,關於性的暴力也是公約所要處理的重要議題,反酷刑委員會特別提到「申訴機制和進行調查要求採取具體的考慮到性別層面的積極措施,以確保性暴力和性虐待、性侵害、婚內性侵、家庭暴力、割除陰蒂和人口販賣等侵權行為的受害者,能訴諸行動,申請並獲得救濟。」

面對長期以來許多在學校與機構內受到性犯罪卻救濟無門的兒童,運用未來將立法通過的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以及讓人本所建議的「機構對兒童性侵害調查委員會」的任務,嫁接在禁止酷刑公約下的這個國家防範酷刑機構來處理,不但具備獨立調查的法律位階,且監察院也有一定的人力與預算來進行全面的調查,也是政府未來可以考慮的政策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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