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訊息操弄與人權保障」座談會於4/10由立法委員鍾佳濱、江永昌、趙天麟、何志偉、劉世芳、賴惠員、范雲國會辦公室主辦,討論疫情假訊息與防疫期間的個資蒐集等措施的人權保障,本文為本會台灣網路透明報告專員周冠汝的發言。
假消息對公民社會討論公共議題產生危害。以下就討論題綱回應防治假消息可行的做法。
刑罰是否能有效防治假消息,需要政府提供更多資訊。除了檢舉量、偵結量、移送量,還需要法官判決需要處罰的數量等資訊,才能釐清法院和偵察機關的認定情形是否趨近一致。畢竟立法的目的不是為了處罰因恐懼誤信疫情謠言的轉傳者,某種程度上,他們可能也是假消息的受害者。立法的目的還是在避免惡意散播假消息。
揭弊者/吹哨者保護
當一則還沒經過政府宣布或證實的「真實訊息」在坊間流傳,需要相應的保護措施,防止揭露者受責罰。比如中國的李文亮就是在政府之前揭露疫情而被認定為不實言論。未來台灣若出現先於政府公布的疫情發現、防疫措施等真實訊息,政府需要相應的措施保護發言者。
平台自律的透明及問責機制
當政府要求平台自律,如何同時保障言論自由?當平台需要管制內容,就可能影響到使用者在平台發表意見的權利。因此平台需要清楚理解政策,向用戶說明什麼樣的訊息,經過什麼樣的判斷標準,被平台認定為假消息。當平台進一步限制該訊息的流通時,需要「告知」當事人原因,並提供有效的「申訴機制」。後續,平台也要對這些被限制的內容,定期公布統計,讓所有用戶得知被刪除的內容量和原因。以上是美國公民社會提出的聖塔克拉拉原則要求的最低限度的問責措施。另外,政府和平台雙方若對特定內容處理約定合作的方式,也必須公開讓公民社會知道。
個資保護
假消息如何找到它的群眾?已知的一條途徑就是靠個資。劍橋分析事件就是如此。因此討論防治假消息傳遞,就更不能忽視個資保護。 依個資法第11條,蒐集個資的目的消失時,就應該將資料刪除。如何確保資料確實刪除,不被機關、業者或能夠讀取資料的機構保存並從事目的外利用?機關須在蒐集資料同時,向大眾說明蒐集的資料類別、目的、用途,以及分享的對象。同時也需要機關外部的監察單位稽核資料的處理利用和刪除。先有完整的資訊揭露和退場機制,後續才可能有公民社會能參與檢視的空間。
定期檢討相關措施
問題是,如果疫情持續很久呢?是否需要預先設定討論逐步退場或刪除部分已過時資料的時程?希望能在不確定疫情何時結束的當下,儘快開始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