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哲案凸顯兩岸司法互助歸零

本文刊登於蘋果日報9/25論壇 

作者/邱伊翎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

9月25日上午,中國國台辦面對記者提問時,指出李明哲母親及李凈瑜已經於9月24日探監見到李明哲本人,但是,中國國台辦對於李明哲家屬所提出的「奔喪」要求,卻予以拒絕,並表示「於法令不符」。

李明哲做為家中獨子,父親過世,勢必會有許多文件及行政程序,需要當事人處理,中國禁止李明哲返台奔喪,就意謂著,所有家中後事都必須交給年邁的母親處理,或是一切必須由李凈瑜代為處理。中國政府毫無思考其可行性就直接拒絕家屬請求,只是再次呈現出這個政權的冷血。

即使是受刑人有罪,讓受刑人奔喪,也是最基本的人情義理及人道,更何況李明哲僅在網路上發表言論的作為,根本不能算一種犯罪。

在台灣的監獄也有所謂奔喪的安排。在中國,不論是燕城監獄的受刑人、劉曉波,也都曾獲准奔喪。聯合國《關於囚犯最低待遇標準規則》(曼德拉規則)第70點,也有提及,「囚犯的近親或任何其他重要的人重病或死亡時,監獄管理部門應立即通知囚犯。只要情況允許,應批准囚犯在護送下或單獨前往身患重病的近親或任何其他重要的人的床前或參加近親或其他重要的人的葬禮。」

根據台灣的《監獄行刑法》第26-1條,「受刑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准在監獄管理人員戒護下返家探視,並於24小時內回監;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受刑人因重大事故,有返家探視之必要者,經報請法務部核准後,準用前項之規定。」而本會詢問法務部矯正署安全督導組,「如果是外國人,如何辦理?」矯正署安全督導組表示,「外國人也準用《監獄行刑法》26-1條之規定。」先不論外國人回國奔喪,24小時回監是否可能,及是否有其他通融措施,但至少在法條上,我國並非於法無據,可以直接準用。

根據中國的《罪犯離監探親和特許離監規定》第11條的規定,對於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罪犯,可以特許其離監回家看望或處理:(一)剩餘刑期10年以下,改造表現較好的;(二)配偶、直系親屬或監護人病危、死亡,或家中發生重大變故、確需本人回去處理的;(三)有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病危或死亡證明,及當地村民(居民)委員會和派出所簽署的意見;(四)特許離監的去處在監獄所在的省(區、市)行政區域範圍內。

觀看這樣的條文規定,此法應該也僅考量到中國國民的情況,而未考量非中國之國民時之特殊考量。不過,如果今天外國人也同樣準用中國此法的話,此規定的第一款,剩餘刑期10年以下,李明哲絕對符合,也未曾聽過李明哲做過任何違規的作為,第二款直系親屬死亡當然符合,第三款要醫院開證明,也沒有問題。唯一會有問題的應該只有第四款,離監去處需在監獄行政範圍內。今天作為一個外國受刑人,直系親屬死亡或家中發生重大變故,完全都沒有變通辦法, 只因為要奔喪地點在國外,就一律予以拒絕嗎?

中國最推崇的孔子儒家文化,最愛講孝道、家庭倫常,今天中國政府禁止一個政治犯回家奔喪,不也展現出中國寧願竭盡全力地踐踏人權,也不願意遵守自己所宣揚的儒家文化之倫理道德嗎?

根據海基會的統計,台人在陸失蹤人數近3年有67件毫無音訊,然而這都還不是最完整的數據。因為中國不遵守「兩岸司法互助協議」,我國政府根本無從掌握我國國人在中國被失蹤、被任意逮捕或被任意關押的人數。從2012年的法輪功學員鍾鼎邦,到2017年的李明哲,到今年得知的蔡金樹、李孟居,我們得知越來越多的台灣人的名字,越來越多的統計數字,但事實就像個大黑洞,根本填不滿。

這也是為什麼當初香港的《逃犯條例》會將中國排除在適用範圍之外,就是因為不信任中國的司法審判體系。

李明哲被逮捕時,有台灣人說這是因為他踩了中國政府的紅線,所以才會被抓。當連親中的蔡金樹都被中國逮捕,到底還有什麼「紅線」存在?每年有近500萬的台灣人會到中國觀光旅遊,對於中國政府此種任意逮捕、強迫失蹤的作為,不能假裝一切都沒發生。我國政府更應該思考當越來越多國民,遇到此類的跨國人權侵害時,我國政府能提供給人民實質的救濟管道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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