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第一輪審查會議(集會遊行權)台權會發言

本文為2019/08/12,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第一輪審查會議,台權會副秘書長施逸翔的發言

一、兩公約的第三次國家報告,在公政公約第21條有關集會遊行權的部分,應提供報告期間相關的統計資料,包括全國總共有多少次集會遊行?申請案件准駁的數據?警方歷次集會遊行部署的警力有多少?警方部署人數與當次集會遊行的人數想比的比例是多少?報告期間總共有多少抗爭者被以下法律移送、起訴或裁定:

1.集會遊行法第29條

2.刑法第135條、140條、149條

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2條?

二、監察院曾就2017年12月23日的反勞基法大遊行,警方濫用警察職權行使法將抗爭群眾進行「丟包」的情事,監察委員在2018年6月7日的調查報告中指出警方的這種處理集會遊行的「新模式」,已屬憲法第8條「逮捕拘禁」範疇,確有「失當」。再者,監察院也在2019年6月12日公布一份調查報告,報告中提到2014年12月11日的高雄護樹聯盟在市府前的抗議案件、2016年11月4日高雄公督盟在市長官邸前的抗議案件、2018年4月16日花蓮環評會有關193拓寬案的抗議案件、還有2018年8月2日與4日兩次大觀事件自救會的抗議案件,這一份報告,監察委員有要求內政部警政署、國安局、以及行政院應進行相關餓的檢討報告。台權會認為這一系列的案件,顯示警政單位在處理人民集會遊行案件時,容易發生違反比例原則、嚴重侵害人民行使和平集會權,關於內政部、警政署在報告期間到底就警察執法符合比例原則進行相關培訓或其他改善措施,應在國家報告中進行說明。

丟包案調查報告違反比例原則各案的調查報告

三、最後,台北市政府曾公布一份集會遊行四原則,在此項政策風行草偃下北市府以違反《臺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台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等地方自治規則為由驅逐公投盟在立法院旁的帳篷,以及驅離二二八公園原轉小教室的據點,台權會認為這個四原則有違反憲法保障集遊權、公政公約第21條、以及違反母法集會遊行法的疑慮,國家報告應作說明,尤其應說明現行集遊法仍屬許可制的情況下,中央政府到底應該如何避免地方政府再變相以地方之行政規則、政策不當限制全台人民集會之自由。

四、在國家報告有關公政公約第20條禁止鼓吹戰爭、種族仇恨與歧視言論的部分,目前國家報告的內容仍不足以回應公約條文所要求的規範,我們認為國家報告仍有必要說明我國如何以法律來禁止任何鼓吹戰爭與宣傳歧視與仇恨的行為,比如2019年4月間所要促統會在台中打算舉辦的兩岸統一大遊行,邀請主張武力統一的學者李毅演講,雖然後來因為輿論的壓力取消,但到底目前現象法制規範是否有相關規定可以禁止這些明顯鼓吹戰爭或者宣揚仇恨歧視的行為?國家報告有必要進行說明。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