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擬亞洲人權法院「公民論壇」發言稿

7/27「#模擬亞洲人權法院」完成了法庭辯論,下午更舉辦了「公民論壇」,商討「模擬亞洲人權法院」的未來,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在「模擬亞洲人權法院」下午「#公民論壇」上,表達她的看法:

對於剛剛羅士翔執行長提的,有人質疑這二天的「模擬亞洲人權法院」是「第四審」的這件事情,我想回應一下,所有的判決書本來就都是公開的,本來就是「可受公評」的,我們這二天的法院是「模擬」,當然不可能改變原有判決,但真正的「區域法院」,本來就是可以改變國家原有的判決,就是「第四審」,不然,我們到底為何要提倡「亞洲人權法院」?不就是希望當事人在窮盡國內所有的救濟途徑之後,還有其他可能的救濟嗎?

另外,剛剛大家也不斷在問的,#亞洲有共同要捍衛的價值嗎?的確,亞洲的宗教種族文化及政體都非常多元,但亞洲的人權情況也有共同面臨的問題,包括威權政權、民主倒退、#中國影響#一帶一路、跨國公司所進行的掠奪土地、勞工剝削、環境破壞等等。這是我們可以共同去面對的。

就如同剛剛來自泰國的Chalida提到的,1997年的「#亞洲人權憲章」就是由亞洲的好多NGO在韓國「#光州論壇」所提出的,裡面包括「和平權」、「發展權」等等,所以我們並不是完全沒有基礎的。而我也同意所謂「人民的法院」是「由下而上」的,我所看過的「人民審判」「人民法庭」,法官都是坐在下面,而非坐在上面,好像要展示權威。

公民社會建立的人權法院,應該更從被害者角度思考,如何讓已經窮盡國內救濟途徑的被害者,可以透過這個法院,獲得一定程度的社會關注及製造輿論壓力。我自己認為,如果是公民社會所舉辦的人權法院,因為不是「真的」法院,反倒不需要太拘泥於法庭模式,可以參考菲律賓的人民審判 People’s Tribunal ,或是我們之前舉辦過的「#東亞迫遷法庭」East Asia Eviction Tribunal。

首先是審判的空間,可能就不是在某個密閉的室內空間,而是在大馬路上,街頭、廣場或公園。是個室外的大型集會,重點是讓城市裡面的居民,注意到這個活動。除了口頭的報告及審判,甚至會有大型展示版,引起街道上經過的民眾注意。審判結束,甚至會舉辦一場遊行。

此外,也可以同時審理好幾國類似性質的個案,陳述不一定有律師,也不一定非得要有對照,但是有法官,法官一樣聽完之後可以寫判決,比較接近像是兩公約審查的模式,但觀審民眾也可以提問。重點是媒體效果及輿論壓力,國際之間相同個案的互相交流。

如果今天我們是「真的」跨政府的法院,那當然就另當別論,但如果真的要推動跨政府間成立區域人權法院,可能對於各國政府的遊說是非常重要的,一個是 #東協,也沒有可能遊說他們接受,或是亞洲地區幾個目前是由比較進步的政黨執政的國家,像是韓國、台灣、馬來西亞,有沒有可能率先聯合發起。

如果真的是跨政府的法院,就必須是有公權力的,必須是可以對於個案真的有所改變其結果,給予懲罰或是賠償,要實際可以翻轉個案的結果,有強制力的,就跟其他的區域人權法院一樣,而不是「模擬」。這個遊說的利基點,其實也是可以腦力激盪的,到底成立人權法院對國家有什麼好處,讓人民還可以跨國來告國家自己,想必很多國家都不願意。

但是我們也可以想一下,除了告國家,是否可以告跨國企業?現在有很多 #跨國企業 製造的人權侵害問題,不亞於國家。如果我們真的期待這個人權法院發揮效力,企業作為被告,是否也應該思考。這樣或許國家也不會覺得好像只針對國家。

其實在很多的經濟國際組織,也都有類似的仲裁機構。例如OECD,從經濟角度出發,強調各國經濟要往來交流,也要有一定的相同人權標準,否則很難保障投資者及跨國工作人員的人權。從這角度出發不知道是否比較容易說服國家,區域人權法院有其必要。

當然如果真的要長期運作,成立聯盟當然可以是一個方式,不過要成立聯盟,就要有經費及專職的秘書處,否則沒有秘書處的聯盟,也只是空殼。要真的讓聯盟運作。聯盟就要設立明確的工作目標,例如是以推動成立真正的跨國人權法院為終於目標,階段性目標又是什麼。如果聯盟重點是遊說國家接受這個提案,那聯盟最重要的工作,可能就會變成是不斷想出遊說各國政府的方案及說帖及相關的倡議。

然後經費也是非常重要的,要讓這個國際聯盟可以實際運作,所需要經費應該不少。必須要有秘書處工作人員針對年度目標,列出詳細預算,爭取國際及國內各種補助基金的支持。

如果是民間舉辦,巡迴法院比較有「區域」的感覺。如果都一直在台灣舉辦,就會很像只是台灣自己的審查。但如果是真正跨政府的正式法院,當然也就不見得要巡迴,而可以固定一個城市。

對於「受理案件」,我認為必須應該「公開」徵求案件,但要在網路上說明清楚受理案件的規則,例如是否要窮盡國內救濟途徑等等。網站可以有線上表格,讓申請者填寫。再由審查小組來決定要審理哪些案件。

#AsiaHumanRightsCourtSim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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