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ILO認證的台灣血汗境外聘僱漁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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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籍高雄遠洋漁船「福甡11號」,因今年5月間違反國際勞工組織(ILO)的188號「漁撈工作公約」,在停靠開普敦港時遭南非官方扣留一個多月,ILO遂於7月18日在官網首頁刊登這則消息,並指出這是該公約在去年11月生效之後,首艘因違反公約而遭扣留的案例。

根據ILO發言人范羅倫(Hans Von Rohland)與南非督察員保羅(Thelma Paul)的說法,這艘船沒有船員名單、環境惡劣、食物不足,船上安全和衛生條件太差,甚至連救生圈都爛了,船錨也無法使用和不見,船艙還會進水,根本不適合航行。

雖然漁業署已於18日傍晚發新聞稿澄清,被扣留只是設備問題並非違反公約,但文稿中也迴避不答ILO與南非官方的上述事實發現,似乎有意引導外界這只是個案,且並沒有ILO說的這麼嚴重。

但無論如何,在ILO官網並未主動撤下這則讓台灣漁業丟臉的報導前,台灣政府高層都有責任主動獨立調查事實並釐清真相,並應儘速研擬有效改革外籍漁工勞動條件的政策,否則漁業署將於下週「防制人口販運國際工作坊」發表「臺灣預防境外漁工免於剝削的新紀元」,這則ILO的消息,無疑對一再宣稱有能力「管理」境外漁工勞動事務的漁業署,大大賞了一巴掌。

到底是不是「台灣人」

諷刺的是,當5月福甡11號仍被扣留在南非期間,農委會漁業署才因為立委的監督、行政院人權業務與防範人口販運工作的督導,相繼於5、6月迅速召開兩場關於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勞動權益的會議,邀請許多關注漁工人權的團體、專家學者、以及各地方業者出席座談,會中恐怕除了官方代表之外,與會者其實都不知道遠在南半球正在發生的「台灣兩光」事件。

6月12日的會議中,各地北上與會的業者、漁會代表還信誓旦旦地宣稱,他們都有善待漁工、很多外籍幹部月薪都超出450美金很多,人權團體到處揭發醜聞傷害台灣漁業,到底是不是「台灣人」。

當天更有勞動學者發表驚人主張,認為有些台灣船長比較不懂公衛,因此當在海上發生傳染病時,船長把漁工推下海進行隔離,這跟船長惡意把漁工推下海,是不一樣的要有所區別,結果這段驚悚發言,只是為了建議漁業署要讓外籍漁工來台工作前應該落實健康檢查。

這一兩年來,漁業署為了應付來自歐盟的黃牌警告、監察院針對印尼漁工Supriyanto海上死亡案的糾正案、以及大大小小來自國際媒體與NGO的批評與壓力,已祭出許多表現善待漁工但根本無法解決結構問題的政策。

比如漁業署在6月25日行政院人權會議中表示,已要求漁船主必須自評符合境外僱用外籍船員之生活照顧最低標準,但為何ILO會指出福甡11號有一長串生活惡劣的問題,又比如5月28日農委會副主委主持的會議紀錄寫著:「本會將以滾動式達到ILO第188號公約之目標」、「倘有漁船違反〈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農委會即依法罰鍰、收回執照、扣除漁獲配額」,但漁業署林國平副署長在回應福甡11號一案時,完全看不出官方想要針對此案開罰。

結構性的壓迫

甚至這次事件的兩位境外聘僱漁工,也完全放棄漁業署最自豪的申訴管道-「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直接寫信給南非當地的督察員反應遭到剝削,可見漁業署自豪的這些政策,實在無法在結果上反映出漁工勞動條件具體的改善。

事實上,福甡11號不會只是個案,而連具體統計數據也無法掌握的這些境外聘僱漁工,所面臨的其實是結構性的壓迫,他們被我國主管勞動人權事務的勞動部放棄,因為政府依據行政院於2013年9月25日所召開的會議結論,認為不宜以抽象之管轄權觀念將境外海域之漁船視為我國領土之延伸,因此勞動部只願意負責依照就業服務法引進的境內聘僱外籍漁工,而不願意負責這批同樣在台灣漁船上工作的境外聘僱漁工,因此他們完全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而農委會漁業署是一個主責漁業產業的政府機關,該署並沒有勞動權益保障的專業,管理漁工就像在管理漁獲,對漁業署而言,漁工不是活生生立體的人,漁工只是政府在發展漁業資源的工具。更嚴厲地說,如果漁業署要談防範人口販運,除非完全廢除境外聘僱,所有漁工都納入勞基法保障,漁工勞動事務由勞動部負責,否則所有境外聘僱的漁工都是人口販運的受害者。這些民間長期倡議的政策改革,才是稱得上是漁業署所謂的「新紀元」!


顯示圖為「2018-05-17 杜絕外籍漁工受虐記者會」資料照,何宇軒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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