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適合導入毒品法庭嗎?

前言

本文為筆者出席聆聽4月10日法務部舉辦之「毒品法庭暨多元處遇方案之展望」研討會,從美國、日本及德國的經驗,回頭檢視目前的台灣引進毒品法庭制度的可行性。本文僅為美國及台灣場次之摘要側記,可能有錯漏或誤解之處,還請不吝來信指正 ivansu@tahr.org.tw

文/顏思妤(台灣人權促進會北部辦公室主任)

介紹美國的做法之前,不妨先了解物質施用在台灣的情形。根據衛福部於2014年的調查[1],台灣藥物濫用盛行率整體約1.29%,而藥物濫用年齡別之盛行率最高為35-44歲的族群(2.1%),以施用安非他命為主;18-24歲族群(1.9%)則以K他命居多。

相較之下,美國的藥物濫用盛行率在2002-2013年期間,總數維持在8-10%,台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周愫嫻教授於會中指出,屏除濫用處方籤的情形,仍落在5-7%左右。

 

美國物質濫用暨心理健康服務署(Substance Abuse and Mental Health Services. Administration,SAMHSA)於2015年6月更新之「全國藥物濫用及健康調查(National Survey on Drug Use and Health,. NSDUH)」,呈現2002-2013年12年期間,國人的物質施用、濫用及依賴之情形 [2]。

毒品法庭的濫觴:美國

美國毒品[3]法庭最初創於1989年的佛羅里達州邁阿密,1999年增長至472個毒品法庭,2004年約1,600個,截至2015年全國有3,142處毒品法庭的設置。毒品法庭種類細分為不同族群,有成人、少年、家事、退伍軍人、DWI(driving while intoxicated)酒駕或毒駕者、原住民、因物質施用導致精神疾病之共病者、違反假釋規定之毒品犯、聯邦毒品法庭、退伍軍人聯邦毒品法庭,以及校園毒品法庭。

周愫嫻教授指出,眾多類型的毒品法庭之中,以成人毒品法庭的數量最多,目前有1,558處,數量近乎所有毒品法庭類型總數的一半;少年毒品法庭則有409處;父母親如有合併施用的情形(即便小孩未施用),則進入家事毒品法庭。收案模式在逮捕與起訴之後,大致分為兩種:審理前(Pre-plea)及審理後(Post-plea),若審理前先認罪,則免除審理程序,直接進入毒品法庭,但能否進入毒品法庭仍有資格限制;而審理定罪後、量刑前,也可能進入毒品法庭。

收案程序與篩選條件

周愫嫻教授進一步說明收案程序,首先由觀護人負責篩選與鑑定是否符合進入毒品法庭的資格,若符合,經院、檢、辯三方之同意,當事人簽署同意書後,便進入毒品法庭;如不符資格,則回歸一般刑庭審理。進入毒品法庭後,配合處遇方案不定期開庭,若當事人表現良好,開庭間隔可以較久,完成方案可獲得免刑、減刑、緩刑或撤銷起訴等酬賞機制;如果當事人未能完成方案,則必須回到一般刑庭重新來過。

觀護人篩選是否進入毒品法庭的條件,包含當事人在本次案件無涉及其他重大暴力犯罪、無重大暴力前科,部分法庭會排除本案同時涉及販毒罪,抑或排除重大犯罪前科超過三次的當事人,也有法庭排除精神疾病相關的毒品犯。大致而言,多數的法庭以單純施用者、允許有財產犯罪者、重大前科次數不多(1-2次)的當事人為主要的篩選條件。

處遇方案設計與評估

處遇方案通常為期一年,處遇至少分成初、中、後三個階段,可視當事人的需求縮短或延長。明確訂定處遇期間必須遵守的規範,配合不同程度的獎懲機制,例如表現良好可減少向觀護人報到的次數、開庭次數,甚至縮短保護管束期、緩刑或減刑等;反之,若情況不佳,則可能被短期收容至監所,甚至增加刑期、退出方案轉回一般刑庭審理。

處遇方案視個案需求設計,例如有些需要治療或住宿設施等,方案必須獲得法院與處遇治療人員的同意才可執行。同時,制定各階段的準則,視個案狀況決定是否進到下階段的處遇方案,也可能退階。若有傳染病或人格疾患,則考慮先轉介醫療院所。重要的是,每位個案都配有一位個案管理師,在每階段評估、定期彙報法庭。

如何評估毒品法庭的成效、評估結果為何?

周愫嫻教授表示,犯罪學上常以三種不同的再犯率作為評估指標,分別為:(一)是否再犯毒品罪以外的一般犯罪而遭逮捕、(二)是否再犯與毒品相關案件而遭逮捕、(三)再次施用毒品但未遭逮捕。追蹤時間一年至三年為主。

Ojmarrh Mitchell等人綜合先前154件有關毒品法庭的研究成果,進行後設分析[4],92件來自成人毒品法庭、34件少年毒品法庭,以及28件DWI毒品法庭,結果顯示成人毒品法庭處遇方案的參加組,與未參加組對照,再犯率換算為百分比36% : 50%,成效較為顯著;DWI毒品法庭的參加組與未參加組,再犯率亦有37.7% : 50% 的顯著差異;惟少年法庭成效較不顯著,再犯率比較僅42.2% : 50%,原因仍待細緻分析。

 

圖表來源:同註腳4

進一步探究影響毒品法庭成效的重要因素,在統計上有無顯著影響的項目如下。

有統計顯著影響者

無統計顯著影響者

  1. 每月開庭超過兩次者,毒品相關犯罪再犯率低
  2. 完成方案者、撤銷起訴者,毒品相關犯罪再犯率低
  3. 方案完成率若超過50%-75%者,一般犯罪及毒品相關犯罪之再犯率低
  1. 審理前(Pre-plea)及審理後(Post-plea)的收案程序
  2. 毒品法庭成立時間長短
  3. 方案分為三期或更多期
  4. 每週驗尿兩次或更多次
  5. 每週治療三次或更多次
  6. 處遇期間(12月、15月或更長)
  7. 單一或多個治療團體

資料來源:周愫嫻(2018),「美國毒品法庭的成效與借鏡」簡報資料

毒品法庭之前,應先擴大多元處遇的基盤

回頭檢視台灣現況,周愫嫻教授指出,以目前台灣的法律與組織架構,設立毒品專業法庭的難度相當高,主要原因在於:(一)法院並無觀護人配置[5]、(二)法院缺乏與政府機關、民間組織的合作經驗、(三)混亂審判與治療執行角色、(四) 法院缺乏意願。

周愫嫻教授提出心得,在不修法前提下較適合由檢察機關來做,可考慮在地檢署設置毒品處遇專組,但不依一般案件數量計算成績。同時,將緩起訴處分細緻化,明定更詳細的多元處遇程序,包括獎懲機制與執行方法;另一重點則是,提高對再犯的容忍度,意即提高緩起訴的撤銷標準。此外,在緩起訴期間,建議不由司法單位執行驗尿,交由醫療機構處理。

關於緩起訴流程,目前的作法是,先做緩起訴處分,等職權再議確定後再送戒癮治療,周愫嫻教授建議倒置為先送戒癮治療,確認被告有意願繼續接受治療後,始再為緩起訴處分,成效可能較好。

支持設立毒品法庭的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達,也表示現況難度高,建議分三階段漸進式推動,首要之務在於,修改《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採取多元處遇的立法模式,主張廢除初犯與再犯之分,讓刑罰與保安處分相互輔助,而非先後或互斥關係。林達檢察官坦白表示,初犯,並不是第一次犯,而是第一次被抓;同理,再犯亦然,第幾次被抓與當事人自身的成癮性並無關係。然而,由於立法政策上將初犯、再犯,作為保安處分或刑罰的構成要件,導致實務運作繁複,各種處遇之間缺乏換軌空間。

若能讓刑罰與保安處分的搭配運用,並且一項良好者可免除他項,保安處分表現良好也可給予後續減免或其他酬賞機制,強化當事人改變的誘因。林達檢察官進一步舉例,刑法第88條在實務上從未運用,且禁戒期間一年以下的限制並不符合成癮治療所需要的醫療期程,即便禁戒時的表現良好,也無法免除刑的執行,缺乏足夠的心理酬賞機制。

第二階段則是地方法院設置毒品專股,集中處理單純施用者之毒偵案件,建議地檢署配置毒品專股公訴檢察官,提升同類案件偵審效率。同時,檢察官求刑與聲請保安處分,應納入各方專業意見,如觀護人與醫療人員。

羅秉成政務委員於綜合座談表示,目前在不修法的情況下,能著手的就先行,擴大多元處遇的基礎,如何在本地既有的條件下,發展屬於台灣自身的模式,毋須拘泥於毒品法庭這個名詞,各國在此議題上所面臨的問題,本質上相同,只是在各自的經驗與脈絡下,長出不同的對策與方法,彼此借鏡。

導入毒品法庭也無藥可解:國會重刑修法

研討會上,來自各方的專家學者分享自身經驗,審慎看待一套制度的導入、評估成效,試圖緩解司法系統將施用者不斷向後輸送至監獄的窘境。然而,立法院本屆會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各方委員提出的版本[6],除了提高法定刑與罰金額度之外,擬將持有各級毒品之「純質淨重」門檻均調降為「淨重」5公克以上,皆以「提高刑責」與「擴大處罰範圍」為導向。

而面對各式各樣性質未明的新興物質,修法草案卻僅以「化學結構類似」此等意味不明的歸納,全部拉近「毒品」的框架之中,貪快躁進、便宜行事的修法,只怕是徒增後續執法的紊亂;而隨之湧入的龐大案量,毒品法庭恐怕也無力承接。在嚴刑主義的牢籠裡,遙望那不可及的轉向、減害模式。


附註

[1] 衛福部,103年全國物質使用調查結果,最後瀏覽日2018年4月12日。

[2] National Institute on Drug Abuse, annual National Survey on Drug Use and Health Revised June 2015,最後瀏覽日2018年4月12日。

[3] 美國毒品法庭專業人士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Drug Court Professionals,NADCP)執行長Carson Fox於會中說明美國毒品法庭運作的十個要件與最佳做法,Defining Drug Courts: The Key Components,最後瀏覽日:2018年4月16日。

[4] Ojmarrh Mitchell, David B. Wilsonb, Amy Eggersa, Doris L. MacKenziec (2011), Assessing the effectiveness of drug courts on recidivism: A meta-analytic review of traditional and non-traditional drug courts , Journal of Criminal Justice 40 (2012) 60–71 

[5]王以凡(2017),毒品法庭是台灣解毒良方?ETtoday新聞雲法律專欄,最後瀏覽日:2018年4月12日。毒品法庭設定法官為領導整個團隊(檢察官、律師、觀護人、處遇方案設計者等)的要角,惟台灣的審檢制度與運作,法院職司審判,並無編列執行人力,相關經費與補助也由法務部執掌,司法與行政互不隸屬,法院無管考權力。

[6] 目前第9屆第5會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趙正宇等20人之版本,以及何欣純等16人之提案。最後瀏覽日:2018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