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您好,我們是無權決定收國外實習生的NGO

 

新政府上台之後,宣布新南向政策,大力鼓吹台灣加入TPP(跨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關係協議,Trans-Pacific Strategic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以試圖擺脫過去八年來,馬英九政府將國際關係僅局限於兩岸關係的布局。

但經過這次的國外實習生申請來台事件,我再次對外交部、投審會、內政部社會司、台北市社會局這些公務機關的僵硬甚至蠻橫驚嘆不已。透過現有的行政流程,以及公務人員低落的人權或法治意識,我真的無法相信台灣能夠走進國際社會。

誰在決定NGO能不能收國外實習生:外交部、社會局、秘密法規、國家主權?

大約在今年十月,一個在德國念書的馬來西亞學生,向台權會表示因學校的實習時數要求,希望明年可以來台權會(NGO)實習三個月,了解台灣的人權現況及NGO關注的面相。他寫信到我們組織,並附上他的專長、實習經歷,作為窗口,我也和他約了時間進行網路面談。由於這次實習的時間較長,面談時我請他向德國的在台辦事處詢問簽證事宜,以免屆時免簽入境後,無法延長簽證。

之後,他來信表示,我國駐德代表處要求台權會提供證明文件,於是我們依照要求,提供了蓋有會章及簽名的實習同意書。

再過幾週,他又來信說,駐德代表處告知,需要我們的主管機關,也就是台北市社會局的同意書。

這就讓我們有點納悶了,外國實習生來NGO實習要徵得社會局同意?這不僅前所未聞,更讓我們百思不得其解。但為了不讓學生困擾,於是我打電話去問台北市社會局。台北市社會局也不明所以,只表示他們無權決定誰要來哪個民間團體實習,更無法幫我們擔保任何人的入境及入境後的作為。

我說,我們也不懂,但這是外交部要求的,而你們輪流推來推去,現在到底要怎麼辦。

於是,我再問駐德代表處的外交人員,法源依據何在。起初外交部的人員對此支支吾吾,說不出法源,我試著問了是不是內規,想不到對方竟然說對,並表示這個法令需密碼才能看到。聽完對方這般說明,我頓時不太曉得該做何反應。

我說,所以你們要依據一個秘密法令,要求我們提供主管機關的同意書?你們這樣沒有違反憲法及兩公約所賦予人民的集會結社自由嗎?你們憑什麼用一個秘密內規,來限制人民團體要接受誰來實習?

憑什麼?

但後來想想,依據台權會長期和外交部人員打交道的經驗,外交部人員這樣的作風也不太讓人意外。長久以來,外交部人員對於和本國人結婚之流亡藏人,都能只因他們拿了印度旅行文件,而非中國護照,就蓋上一個無法轉居留的章。你若追問理由,他們便只會說,這是我國主權的行使,不再提供其他原因。這種將國家主權當做唯一理由,並拒絕探問任何基本人權的作法,究竟與中國政府有何差別?

令人百思不解的主管機關:投審會

後來外交部領事局人員查證之後,又再度告訴我,他們是依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五條,辦理有關「居留簽證」的問題。但其實我還是不了解,來台灣實習三個月,當事人也沒申請居留簽證,為何外交部會需要辦理「居留簽證」的手續?

  •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外交部。
  • 外國護照簽證之核發,由外交部或駐外館處辦理。但駐外館處受理居留簽證之申請,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核發。

因為不滿,所以我在臉書稍微抱怨了這件事,其他民間友團看到了,便傳來《外籍人士來台實習申請停留簽證手續說明》,要我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並準備相關文件。就在其他團體傳來文件後不久,外交部的人也來電告知,表示要向投審會申請。

聽到消息的第一個念頭是:為何是投審會?或者說,為何還要向投審會申請?儘管不解,但由於時間緊迫,我們還是儘速備妥所有相關文件,送出申請。這些文件包括台權會的立案證書、章程、年度財報、該學生填寫的實習申請書、在德國的學生證明文件、學生簽證等。

  • 律師事務所請洽法務部(電話:02-23146871);建築相關機構請洽內政部(電話:02-23565000);土木相關機構請洽公共工程委員會(電話:02-87897500);金融機構請洽行政院金融管理委員會(電話:02-89680899);企業及法人、經濟部及所屬團體、協會、外僑商會請洽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電話:02-33435727)

之後,又等了數週,同樣是苦無處理的著落,於是我只好再次去電詢問狀況。

投審會的人告知,由於他們不是台權會的主管機關,所以他們請台北市社會局評估之後,再給他們意見。我告知投審會,台權會早已聯絡過台北市社會局,社會局也表示他們無權發此同意書。投審會的人聽了則回覆說,沒關係,同意書是投審會發,他們只是需要台北市社會局的意見。

再隔幾週,投審會的人再次告知,無論是台北市社會局還是內政部社會司,都說他們不是此事的主管機關,無權給意見。於是,投審會決定做起我們的主管機關,來跟我們要營運資料。

但問題在於,就算投審會真的可以擔任台權會的主管機關,它到底又憑什麼來索取營運資料?倘若台北市社會局(台權會立案登記的機關)或內政部社會司都認為他們無權管民間團體要收誰當實習生,投審會到底又在審查什麼?

依據《外國人投資條例》及《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經濟部所成立的「投資審議委員會」,主要是負責有關僑外投資、技術合作及對外投資之審核業務。它根本無權審查民間團體運作的相關業務。退萬步言,投審會如要確保該學生不是來非法打工或投資,本會也已出具相關證明,除此之外,並沒有任何法源依據,賦予投審會來審查一個民間團體的運作。

從國外實習生到結社自由,再到一個真正民主的國家

從十月到十二月,時間一直流逝,經歷這樣漫長的等待及推諉,我其實不知道這個來自馬來西亞的學生,在明年一月時還有沒有辦法來台灣實習?

而這個事件突顯的,也絕非僅是台灣欠缺處理國際事務能力的問題。它更突顯的是,在解嚴之後,政府對於人民的集會結社自由,究竟是否真的給予尊重或保護?

不久之前,在與中國維權律師與民間組織工作者交流的場合中,我曾分享台灣的人民團體法及集會遊行法的規定,及人民實際上遇過的行政刁難,他們聽完之後的反應是,其實台灣的規定也沒有多進步嘛。

台灣自1987年解除戒嚴至今還未滿三十年,民主的年齡比1984年就非法創立的台權會年齡還小。台灣本質上仍是一個很年輕的民主國家,因此也還存在許多延續戒嚴時期威權心態的法律,這些法律試圖不合理地管控人民團體,並且對於外國人的入境管理,也預設了各種懷疑及排拒的心態。從舊政府到新政府,改變的地方可說微乎其微。

若各級政府部門繼續用這樣傳統威權、不透明黑箱的方式,來處理國外實習生、跨國婚姻,甚至是難民無國籍、新移民、移工等國際議題,其實所謂國際化或新南向,不過就只是口號。因為它們永遠都不可能在這樣的作為底下被實現。

最後,在這個全球化的時代,各國政府都在鼓勵資本的流動,外資的挹注,而當這些本國資本在其他國家發生侵害人權的事情的時候,國家主權就紛紛退位,認為這件事應該是對方國家的責任,互相推諉,拒絕向跨國企業究責,也無視所謂國際正義。但談到實習、婚姻,還是流亡海外、尋求庇護的人們的跨國移動,國家主權卻是處處設限,禁止交流。所謂的國家主權,似乎只能處理微小個體的流動。這不啻又是本案帶來的另一悲哀的啟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