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李明哲被失蹤,台灣NGO的救援嘗試和反思

 

本文轉載自2017.07.17端傳媒,文/邱伊翎(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委)


7月9日,台灣社區大學課程經理李明哲「被失蹤」112天、中國維權律師大抓捕兩週年的日子,在台灣永和四號公園,除了社區大學的成果展及闖關活動,台灣聲援709事件及李明哲案的團體們也到場舉辦連署、拍照打卡和體驗酷刑的活動。在社大嘉年華會的熱鬧氣氛下,NGO 工作者用麥克風,不斷呼籲大家前來連署。

3月19日,李明哲從澳門入境中國,自始無法對外界溝通,家屬也完全無法與他本人聯繫。台灣政府發去的公文,中國一封都沒回覆。

李明哲,一個文山社區大學的員工,被中國政府扣上「顛覆國家政權」的滔天大罪,至今仍未正式起訴,卻已被中國政府關押近四個月。

儘管李明哲是以顛覆國家政權罪被中國關押,但此事件引發國際社會關注的原因,在於今年是中國實施《境外 NGO 管理法》的第一年。近年來,中國政府侵害外國人人權的案例並不罕見。去年,一名瑞典 NGO 工作者 Peter Dahlin 被任意關押了23天;今年3月,也發生過澳洲學者馮崇義教授入境中國後,被限制出境一週直到認罪才能離境的事件。中國對於人權的侵害,已不再限於中國國民,而延伸到其他外國人身上。

台灣NGO對中國認識不足

過去一段時間,台灣對於《境外 NGO 管理法》及其他中國相關法令的討論日益增加,這是過去很少發生的情況。若我們回顧2012年的鍾鼎邦事件,當時社會幾乎沒有太多有關中國法制的討論。如今相關討論日增,除了因為發生了如李明哲這類重大事件外,也是由於這幾年來,兩岸公民社會的交流互動非常頻繁。709被逮捕的中國維權律師,其中幾個曾來台灣交流,而李明哲自己,也是不斷透過網絡社群媒體或每年去一趟中國,跟中國的網友及公民有許多互動。中國這次的逮捕及關押,會否對這些互動造成寒蟬效應?我聽聞已有團體開始考慮到中國的安全問題,因為說到底,中國政府對於境內人民言論的紅線在哪,始終令人捉摸不定。

當我們展開一波又一波的救援,其實也曾被中國的朋友們嘲笑,怎麼這麼天真,要做什麼事情都事先通告記者。例如李明哲妻子李凈瑜的訪中行程,他們就會認為應該先偷偷闖關,成功後再告知社會大眾。但在台灣,一方面我們認為這是具公共性的社會事件,通常沒有必要隱瞞媒體,而是可以堂堂正正、光明磊落的進行;另一方面,自然也是擔心,若偷偷摸摸地去,到時又多了一人被抓,豈不更加頭痛。

儘管如此,整個救援過程中,也確實凸顯我們對於專制威權的中國了解並不多。他們那種完全不照牌理出牌的方式(例如在李明哲被抓兩個月後才說正式逮補、在半夜發出中介者李俊敏的新聞給部分媒體,卻沒在自己的網站說明任何資訊等),也着實令台灣救援團隊經常要應付一些突發狀況,緊急回應。

李凈瑜的選擇和李俊敏的角色

讓我們把時間推回今年4月。當中國派出前情報員李俊敏作為中介者,要求李凈瑜必須答應他所提出的相關條件時,李凈瑜斷然拒絕了。老實說,在電話這頭聽到她拒絕的當下,除了佩服並尊重她的勇氣外,我也是非常訝異。許多人可能至今都無法理解,李凈瑜拒絕的理由是什麼?甚至有不少人因而開始抹黑家屬,說她有其他政治企圖。

事實上,這個決定就是凸顯出一個事實:李凈瑜並不只是作為被害者家屬,她同時也是一個跟李明哲一起從大學時期就參與許多勞工運動、社會運動的人,拒絕是她的堅持。

早在2012年的鍾鼎邦事件,鍾鼎邦的家屬及當初聲援的民間社團們,就開始譴責李俊敏這種中介人角色。作為一個完全沒有法律授權沒有法令監督的民間單位及個人,他為何能代替中國政府來跟台灣的家屬傳話,並跟家屬談條件? 這難道沒有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1條的規定嗎?面對這些質疑,陸委會至今仍未給出答案,只表示會盡速研商處理,似乎想保留這個模糊空間,讓兩岸之間繼續存在所謂的「掮客」。但這真的是好事嗎?如此一來,陸委會、海基會的存在及兩岸的各種協議,還具有什麼意義呢?

如果今天家屬答應這個中間第三人所提出的條件,而最後被捕人沒有放回來,試問家屬可以對這個中介者提出任何訴訟嗎? 答案恐怕是不能。因為從頭到尾他就是一個完全沒有法律授權,也沒有任何監督機制的私下途徑。

李凈瑜做出這樣的決定,看似給台灣政府及整個救援團體出了一道難題,但事實上這個決定,也正是逼迫台灣政府必須正視及面對這個問題,不要再繼續因循苟且、便宜行事,繼續依循過去的路徑,採取私下方式解決。

當然很多人至今仍會問,採取這樣的救援方式,李明哲本人真的同意嗎?但事實上,李明哲是否同意,根本無人可知。因為他一直處於無法與外界接觸的狀態,沒人可以確定他的真實意志,包括當初李俊敏捎來的那封親筆信,也都無法證實是否出於李明哲的自由意志。對民間的協助者而言,一切救援手段的前提,就是信任李明哲、李淨瑜夫妻倆的理解及默契。

不過,當台灣的政府及民間社會其實沒有展現出太多支持家屬的力道時,李凈瑜也就決定了試行過去戒嚴時期救援黑名單或政治犯的方式——國際救援。2012年的鍾鼎邦事件時,鍾鼎邦的女兒鍾愛也是透過法輪功團體的安排,到美國國會進行聽證。

但是,這次的救援並沒有使用法輪功的國際串聯網絡,一切只能靠家屬及台灣  NGO 自己,因此在方向決定後,我們開始展開國際人權團體的連署、積極與國際媒體連繫,也跟聯合國的人權機制寫了緊急救援的申訴。

聯合國人權機制的受理

4月6日,台灣「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向聯合國的四個特別機制,提出緊急救援李明哲的申請。分別是:言論自由特別報告員人權捍衛者特別報告員強迫失蹤工作小組任意逮捕工作小組。最後,聯合國決定由強迫失蹤工作小組作為窗口,正式受理此案。

台灣向聯合國申訴個案並非沒有先例。然而由於台灣並非聯合國的會員國,加上聯合國一向奉行一中政策,因此過去台灣申訴的案件,就曾因聯合國將該個案轉交給北京政府(而北京政府又非侵害該個案人權的政府),導致那樣的申訴完全無效。但這次的李明哲案,正好因為侵害人權的國家是中國,使得聯合國可以有介入的空間。

在6月底,我們去日內瓦拜訪四個特別機制的專員前,剛發生過有台灣的教授及學生參訪聯合國,卻因為持中華民國護照而被拒絕進入的事件。因此,我們起行前也是戰戰兢兢的,但由於協助行程的國際人權組織 FIDH 曾跟我們說明,若真的在安檢門發生問題而無法進入,人權機制的專員也不排除在外面咖啡廳和我們見面,我們才感到稍微安心。

順利進入聯合國大樓後,除了與四名人權專員見面之外,也見到了其他關切此案的專員,他們表示目前雖先由強迫失蹤工作小組作為窗口處理,但其他人也會持續追蹤此案,後續這個個案若解除強迫失蹤的情況,也可能再轉給另外三個(任意逮捕/人權捍衛者/言論自由)機制。

在這趟行程中,我們也見了不少駐日內瓦的其他國家代表。他們也都十分關注此案,並對台灣的人權狀況或實施人權公約的情況表示好奇,同時也紛紛對於台灣最近通過的同婚釋憲表示讚嘆。

對於台灣或可作為亞洲國家在民主人權上的一個帶頭示範,又或是可能對中國造成正面影響,其實有不少國際人士都表示,他們需要台灣,也認為台灣需要他們。不過長期以來,由於台灣被排除在國際社會之外,好像我們跟其他國家有的就只是經貿往來,台灣的 NGO 其實不像很多中國人權倡議等組織,那麼懂得如何運用這些國際勢力。

歐盟議會的決議文

除了聯合國之外,歐美國家對此事的態度,其實也影響着整個國際社會輿論的走向。

雖然歐盟在今年6月的聯合國大會上,因為其中一個會員國的反對,導致歐盟第一次沒有針對中國人權提出呼籲警告,但歷年來歐盟與中國的人權對話,及歐盟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會議中,都曾針對中國提出人權方面的呼籲。因此,也是在這樣的基礎上,跨黨派的歐盟議員於7月6日一致通過要求中國釋放劉曉波及李明哲的決議文。

歐盟議會討論聲援劉曉波及李明哲案當天,我們看着網絡直播,一直很擔心會不會有人只願意聲援劉曉波而不顧李明哲,畢竟劉曉波是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幸好,每個國家的議員上台發言時,都口徑一致,要求中國釋放劉曉波及李明哲。

在台灣,大多數人應該從來沒有這樣關注過歐盟議會的開會過程。李明哲,竟讓我們跟那個遙遠的、時差六小時的歐盟議會,拉起關係。

除了劉曉波跟李明哲,我們看到在歐盟正式通過的決議文中,其實還提到中國通過的《國家安全法》、《反恐法》、《網絡安全法》、《境外 NGO 管理法》等,都限制了中國公民社會的自由及發展。事實上,劉曉波跟李明哲這兩個個案,都只是凸顯出中國持續惡化的人權現況,已經無限蔓延。而身處台灣的我們,真的還覺得這些事情都跟我們無關?

還可以做什麼?

或許有人會問,接下來,還可以做什麼?老實說,如果只有國際社會的譴責及奧援,而台灣政府及社會對此事並不表態,中國政府恐怕仍是可以完全不理會歐盟議會的決議文,或是聯合國的人權機制。

台灣政府及社會本身的反應,其實也左右着中國接下來還要把人關押多久,或是願不願意跟台灣政府溝通。

如果大眾繼續對於此事表示冷漠,或是保持中立,甚至譴責李明哲為什麼要去中國,那麼,事情恐怕不會有什麼好的發展。因此,除了連署之外,我們也希望展開更多對話,不論是519的晚會、64晚會或79的擺攤活動,或相關的演講,都是希望跟不同的社會大眾,進行更多的討論。

台灣每年有500萬人次進入中國,當中攸關基本人權的課題,我們絕對不可能視而不見。對於中國持續惡化的人權情況,台灣無法迴避。台灣的政府及公民社會,要選擇用什麼姿態去面對中國政府,如何透過與中國公民社會的相互交流,透過國際社會的支持,與中國政權交手,我們需要有更勇敢地踏出更多可能及嘗試,而不是自我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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