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指紋政策 違反兩公約與釋字603

台灣人權促進會聲明

在2011年年底,外交部宣佈從2012年開始,只要是越南、印尼、泰國和菲律賓這四個國家的外勞申請來台居留簽證,都必須到駐外館處按捺指紋。

針對特定國家的人民要求強制按捺指紋,這本身就是一種歧視性的做法,這樣的政策將特定國家的人民集體視為潛在罪犯,在已經簽署了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二年後的台灣,外交部宣布這樣的政策,根本是自打巴掌,向國際社會做出最糟糕的宣示,也已經違反第二條平等權及第十四條有關無罪推定的保障。

根據2011年6月內政部所通過的「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移民署得蒐集外籍人士臉部特徵及指紋資料。該辦法更允許其他公務機關經移民署審核通過後,亦得利用移民署所蒐集之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其情形急迫者,並得以電信傳真方式提出申請,事後補送書面。這樣的法令也已經違反對於隱私權的保障原則。

2005年,台灣政府因為換身分證要強制全民按指紋的政策,就已經引起許多學者、社團的不滿,而發起了”全民拒按指紋運動”,並向大法官申請釋憲,大法官也於2005年做出釋字603號解釋,判定政府要求強制全民按捺指紋違憲。

當台灣政府簽署了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就表示我國對於基本人權的保障,應擴及所有在國土境內的人身上,而非只限於保障國民。當我國對於隱私權的保障,大法官已作出釋字603號解釋,外交部的強制蒐集指紋政策就不該如此充滿任意性。

2009年,美國參議院法制委員會的移民、難民與邊境安全委員會也曾召開公聽會,討論以指紋建檔來確定合法工作資格之政策是否妥當。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CLU)就曾批評此種政策只會擴大移工與本國人之間的隔閡,也無法真正解決非法移工或無證件人士的問題,因為這些人早已存在於本地社會,此種政策只會迫使他們繼續處於違法狀態,或掉入更糟糕的工作環境中。美國自由聯盟(ACLU)指出此種政策的社會成本與經濟成本,遠遠大於它真正可以達成的預防犯罪成效,因為這項不但要耗費大量人力及經費的措施,仍會出現資料庫發生錯誤或外洩的情況。

事實上,用指紋來辨識身分並不是百分之百就不會出錯。世界上其實也有一定比例的人口是沒有指紋的,這項措施也將對於這些人帶來權利的侵害。但是,我們一再看到政府對於指紋、DNA等科技辨識系統產生盲目崇拜,而完全沒有思考這種大型集中資料庫所可能衍生的問題。

從美國911事件之後,各國就經常以”反恐”等理由,對於入境之外國人進行許多侵害其隱私權、人格權,甚至侵害人身自由的誇張作為,早已引起許多國際人權團體的批評與抗議,台灣政府卻一再將之視為”國際潮流”,加以跟進。

在台灣批准兩公約之後,政府各級單位正在撰寫、準備出版國家人權報告之際,外交部的這項歧視措施,只凸顯出政府的雙重標準,也使得台灣人權狀況雪上加霜。民間社團也必然會將之納入民間的影子報告當中,以昭告國際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