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同時刊登於2015.7.30蘋果日報
在輿論的壓力之下,台北市警察局火速完成了佔領教育部相關執法爭議的檢討報告,隨後被媒體披露內容。雖然煞有介事地對「爭議事項」提出了一套說法,但仍舊是處處避重就輕,規避責任。
首先警方說上束帶、手銬,是因為警力沒有優勢,又怕民眾自傷傷人,合乎比例原則。但束帶根本不在「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的範圍內,警方宣稱只要有「繩帶性質」就算「警繩」的一種,那如果哪天拿出帶刺鐵絲或粗糙麻繩綁人,是否也都能合理化?
再者,根據「警察機關拘捕留置人犯使用警銬應行注意要點」第四點,使用警銬要看罪名輕重、態度、警力情勢、蒐證、有無脫逃、對象身分來判斷。「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十條則是規範在抗拒、傷人或自傷時可上銬。學生只是手無寸鐵勾手靜坐,不逃不躲,即便有侵入住居也是輕罪,另外根據警方報告,在報案半小時內就調度30名警力到場完成逮捕,這樣算是「警力無絕對優勢」嗎?硬掰說靜坐學生「有自傷傷人可能」就算數嗎?使用警銬的必要性究竟在哪裡?
另外警方否認有扣押手機相機,但從網路流傳畫面看來,警方到場第一時間就是先壓制住拿攝影器材的學生,警方先前對外的說法則是「沒扣押,只有保管」。但「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一條對可扣留物品的範圍有明確規定:「軍器、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並且須當場簽發扣留清單。請問手機跟相機是當中哪一項?有什麼危險或危害?更別說還違法剝奪了被逮捕人聯繫律師的法定權利。沒有法源依據的「保管」,說穿了就是搶奪!
最後則是逮捕記者的部分,警方報告中也寫著記者是「在現場攝影記錄」,顯然記者本身並無參與行動本身。根據釋字689號解釋,新聞採訪者對於具有公益性、新聞價值的事件進行採訪,就算是正當理由,也就並非刑法306條的「無故」。遵守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是每一位員警的義務,絕非沒設新聞聯絡人,記者就無權採訪,警察就可免除保障人民的義務。
筆者不厭其煩舉出上述法規,就是想強調警察執勤必須要依法,不是沒有自訂的「SOP」,或是訂出擅自擴權的「SOP」,就可為所欲為。目前警察的SOP,恐怕就是先確保民眾、媒體無法蒐證,然後為所欲為,遭批判後再隨便拿幾個條文要件一套,最後貼上「保障合法、取締非法、防制暴力」的例稿,若惹出訴訟,則以「找不到人」、「沒有畫面」搪塞之,吃定上級會袒護,檢察官不願查,民眾沒證據。如此有權無責,視法律如無物的「SOP」,無怪乎過當執法層出不窮,反正就算睜眼說瞎話,好官我自為之,頂多找基層出來扛,民眾又奈我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