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憾法院未能還回正義 行政機關應面對錯誤 樂生將再提上訴

【聯合聲明團體】樂生保留自救會、青年樂生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OURs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昨(12)日早上,高等行政法院宣判樂生環評訴訟案結果,原告樂生保留自救會/國際愛地芽協會台灣分會(IDEA)、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OURs)、台灣人權促進會再度敗訴。樂生保留自救會、青年樂生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表示,此案原本在2011年一度敗訴,經上訴後,獲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審(102年度判字第165號);遺憾的是,纏鬥六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更一字第36號)竟無視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審意旨,再次以程序理由駁回樂生多年的『重做環評』訴求,更一審敗訴,令院民與許多關心樂生的社會大眾深感失望與遺憾。原告等3公益團體及律師團將會繼續上訴。

2007年的「530方案」中捷運新莊機廠變更設計,原告等3公益團體及律師團即認為應依環評法重做環評或進行環境差異分析之環境影響評估;但身為開發單位的捷運局,卻以開發規模縮小,對環境及居民的影響也將變小,因此僅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提出「變更內容對照表」,送交環評委員會審查並通過。導致樂生療養院自開挖以來多次瀕臨走山危機,卻未曾受到環評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環評法所應為之要求;而早在2008年年底新莊捷運機廠工程動工之際,樂生院民、聲援者與公民團體就已提出假處分聲請,要求捷運機廠工程停工、緩拆院區內重要建築,然而法院卻遲至院舍已遭拆除後才發出開庭通知。

本案訴訟中,第一次敗訴時,原告團體和律師團不服判決、提出上訴,終於在2013年,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審意旨謂:「上訴人於原審主張系爭捷運新莊機廠減縮部分開發,造成斷層帶及超高地下水之山坡地砍腳情形,足見計畫變更對環境及保護對象確有加重影響,對環境品質之維護,亦有不利影響乙節,尚非無據。......是參加人台北市捷運工程局申請變更系爭新莊機廠環境影響評估書,就其申請變更部分,若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38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應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而未依規定辦理,即逕行為開發行為,自屬有違本法第16條及其授權訂定之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系爭捷運新莊機廠開發變更案經原審重為調查後,仍認無須重新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是否無庸提出...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同非無疑,......上訴人等3公益團體依據本法第16條之1規定於備位聲明第2項請求判決.......縱非可採,然依本法施行細則第37條第1項規定,則非無據。」等語(102年度判字第165號)。高等行政法院依法即應依上開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審意旨,進行重新審理。雖今(2015)年1月底的言詞辯論庭上,台大地質系陳文山教授以輔佐人的身分指出,530變更方案是個錯誤,已經使得地表龜裂、下陷,加重破壞該區環境。然而在今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102年度訴更一字第36號)忽視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審之意旨,且對於公民團體對於地質問題可能危害周遭人民的安全及文化資產的保護,均未有適切的回應。再次讓樂生院民和支持者的希望破滅。原告等3公益團體及樂生律師團基於期待司法作為保障人權及守護法治之使命,將依法再次提出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

捷運新莊機廠施工十二年來,兩度停工;院區房舍和路面因工程大小裂縫不斷,證明山坡確實滑動,已經造成樂生療養院乃至新莊地區的安全。無論捷運局再如何會鑽法律漏洞,也無法迴避此一事實。

對於高等行政法院未能正視機廠工程對於樂生院民、院舍古蹟的加重影響,也忽視在言詞辯論庭出庭的陳文山教授的警告,僅以程序理由駁回樂生原告之訴,我們要在此表達嚴正抗議——環保署、捷運局等行政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本次判決未能指正之,我們將繼續提出上訴,直到督促司法權落實為守護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之責任,監督及指正行政機關之怠職與錯誤、完成守護人民基本權利及公平正義之使命。樂生保留自救會與青年樂生聯盟也嚴正呼籲,行政機關捷運局勿以院民及新莊地區居民性命為賭注、心存僥倖,樂生地質危機顯而易見,也業已經專家學者再三警告,捷運局應立即懸崖勒馬,『自行』停工,遷移機廠,還給院民和南新莊地區居民一個安全的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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