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署立即停止限制性別表達自由

台灣人權促進會與跨性別倡議站聯合新聞稿
2013年12月28日

職場內對服裝儀容的要求向來是性別焦點議題之一,近幾年,馬偕醫院周姓工程師因性別認同著女裝遭解雇,到今天警政署不斷對留長髮的警察L作申誡處分,可以見臺灣職場仍對跨性別充滿敵意,讓個人在自我認同與職場壓力間掙扎。台灣人權促進會與跨性別倡議站最近協助一起個案,主角警察L基於其性別認同蓄留長髮,卻在職場中多次遭到主管依照《警察人員儀容禮節及環境內務重點要求事項規定》規定男性需留短髮,而予以各種處分,包括不予錄用之警告、管制配槍、申誡等,嚴重影響L的職場權益。

依據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公務人員等在本法適用範圍內;第七條規定,雇主對受雇者之聘用、考績、升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就業服務法》第五條亦有反歧視規定。性別作為個人的重要認同核心之一,無論個人的性別認同是男、女或跨性別,皆不得歧視之。早在2003年,台北市「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便曾在一位男性補習班老師因裝扮遭解雇的案件中表示意見。審查結果認為:此類案件屬於性別歧視,無論任何性傾向者都應在職場上享有同樣的機會。限制個人基於性別認同的性別表達,乃是對個人的性別歧視,侵害當事人的性別平等和工作權。警察L留長髮屬於《性別工作平等法》保障範圍,卻因為上述的事項規定,屢遭主管刁難,侵害其工作權與基於性別認同的性別平等權。儘管L透過申訴、訴訟等方式在制度內尋求救濟,卻只得到敷衍、迴避其性別認同議題的回應。

當事人警察L陳述,其因為性別認同蓄留長髮,卻一再受到長官基於內規的告誡。主管認為留長髮傷風敗俗、破壞警察形象、甚至是精神異常的表現,使L不斷受申誡、被排除考績名單外、管制配槍等處分。主管恣意、汙名化的處分,逼迫警察L剪掉長髮,以符合特定性別刻板印象。對於警察L而言,此舉完全否定其性別認同,是對其自身存在價值的嚴重傷害。

針對於此,跨性別倡議站發起人陳薇真表示,可以理解警察人員代表國家形象,但是不應以性別硬性區分,譬如規定長髮過肩需髻起即可。目前的髮式規定乃立基於性別刻板印象上,透過申誡、考績等方式威權地管理髮式。此舉使跨性別感到極大的焦慮、壓力和自我否定。跨性別不應在職場中繼續受委屈,機關內部應建立友善環境,讓不同性別認同者可以互相認識與學習。

另外,台權會執行秘書施逸翔引用已內國法化的國際公約,表示內政部警政署基於性別刻板印象的髮式之規定,已違反《兩公約施行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以及這三部公約中相關之消除工作上性別歧視之規定。《經社文公約》第20號一般性意見的第32段指出:針對性別認同的歧視是被禁止的歧視。且根據2009年所通過之《兩公約施行法》第八條之規定,違反公約之法律、命令、行政措施都應在兩年內修改完成。警政署放任「警察儀容要求事項」持續違反施行法和公約,嚴重失職怠惰。警政署應比照總統府在2009年為符合兩公約主動修改《總統府總統侍從侍衛人員服裝購置要點》中有關性別刻板印象之規定,立即修正《警察人員儀容禮節及環境內務重點要求事項》,並取消警察L因而受到的所有申誡懲處。

多年來,警察L因其性別認同而有的性別表達,在機關內部多次遭到歧視,警政署不應再漠視。若因職務所需而有特定外觀之需求,亦不應因性別有所差異,而須符合個人基於身體自主權、性別認同的平等權之前提,不得再基於性別刻板印象限制外觀。根據上述,我方要求:

1. 警政署於七天內刪除男性警員只得留短髮的規定,以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實踐《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公約第五條、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二條,排除基於男女而生之偏見及一切作法。

2. 警政署承諾不對警察L秋後算帳,保證警察L在工作上不再因性別表達或其它原由無故受聘用、陞遷、考績之不利益。

台灣已經有性別平等的相關法律,但仍未確實實踐,政府應正視性別多樣群體的困境,助其早日走出敵意職場之陰霾!

主辦單位:台灣人權促進會、跨性別倡議站、尤美女委員國會辦公室
聲援團體:婦女新知基金會、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出席人員

主持人:陳靖涵(台灣人權促進會法務)

與談人:當事人

        陳薇真(跨性別倡議站成員)

        施逸翔(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秘書)

        林實芳(婦女新知秘書長)

        尤美女(立法委員)

        勞委會代表        

        警政署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