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反思--跨性別者的收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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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自由時報報導,日前宜蘭收容所收容一名泰國籍跨性別人士「旺財」,「旺財」兩年前來台打工,因故成為逃逸外勞。「旺財」生理性別為男性,在台工作期間,開始施用荷爾蒙,改以女性樣貌示人及生活,被桃園專勤隊查獲後移送宜蘭收容所。所方因為無法判斷同時保有男性性徵及女性性徵的「旺財」應該住進哪一性別的收容區,只好安排他住進獨居房,一個人生活。

最近跨性別議題在台灣的公共辯論領域裡沸沸湯湯,先是內政部違背自2006年起我國婚姻制度改採登記主義,無視當事人性別認同與性別疑義,貿然撤銷吳氏伴侶的婚姻。一直到近幾日,德國立法通過「公民狀態法」,成為繼澳洲、紐西蘭、尼泊爾之外第四個承認「第三性」的國家。這些案例在在反映出,隨著時代演進,嚴格區分男女二元性別對立的各種制度,已經出現無法因應的窘況。

長期以來,監獄、拘留所等收容機構,就一直是高度性別二分的設施。現今應該如何處理跨性別人士因為犯罪或是其他因素,須要被關押於收容設施時,所面臨到的難題,挑戰了政府對於收容機構的管理與人權保障該怎麼平衡的智慧。日前宜蘭收容所所遇到的困境,並非首例。早在2001年日本就發生過,一位完成性別重製手術,由男性轉換為女性的跨性別人士,因為涉案而被逮捕拘留。其過程不但被男性員警強制搜身,還被迫與男性囚犯一起洗澡,其侵害人權的嚴重程度,在日本社會中引發軒然大波。於是遂有日本學者指出,像這樣已經完成性別重製手術的女性,應該關押在女子收容設施。

實際上,性別轉換是一道漫長的程序,當事人經過心理評估、荷爾蒙補充療法、日常生活轉變、階段不一的性別重製手術、性別變更登記等若干歷程。在收容實務上遇到處與性別轉換階段的受收容人,屢見不鮮。例如在1991年,美國緬因州,監獄人員基於當事人的意願,將一位尚未完成性別重製手術的女性(MTF),與其他女性受刑人一同關押,結果引發室友強烈質疑自己的隱私權受到侵犯,並提出訴訟。為了回應這樣的爭議問題,在2000年初期,透過判例實務的累積,逐漸發展出對跨性別人士的收容基準(但是判例仍以男性轉換成女性為多):如果已經完成性別重製手術者,便關押於女性收容區;尚未完成手術者,不論處於何種轉換階段,皆與男性受刑人一同收容。

此一收容政策一出,反而引發更大的人權隱憂,由於社會長期系統性地排斥跨性別族群,使得在監獄之中,跨性別者比起一般收容人更容易遭受到歧視、暴力、酷刑與虐待。與跨性別人士身體健康息息相關的荷爾蒙藥物補充,更有可能因為隨著人身自由受限制而遭受剝奪。這些施虐暴行可能來自於獄友,也有可能來自於監所的管理人員。有論者提出,基於保護性少數族群(尤其是跨性別和雙性人)免於其他收容人的暴力威脅,並且考量到拘留機構的秩序管理,得以將他們單獨收容。這雖然不失為一解決之道,然而長時間單獨收容等於變相剝奪受拘禁者與他人交流的機會,更容易造成他們精神上的危害。

值得一提,2010年義大利啟用了全世界第一所專門收容跨性別者的監獄,當地的同性戀團體表示歡迎。而在2012年5月,洛杉磯緊接其後,涉立了全美第一座專門收容跨性別者(MTF)的監所空間。由於涉立的時間尚晚,目前成效還不知如何,但世界各國願意從人權的角度為跨性別族群提出嶄新的收容政策,總是為人樂見。

回到本案,宜蘭收容所能顧及這位泰籍跨性別姐妹的特殊情狀,給於私人空間、並保有女性私人物品等待遇,固然值得贊同。但是本案須要深究的本質,在於「收容」是此案中最必要的手段嗎?宜蘭收容所在執行收容前是否已經進行妥善的個案評估?

如果實際走訪全台四間外國人收容所,便會發現,這些「收容」處所,實質上就是限制人身自由的監獄。不但戒備森嚴,處處充滿警衛與監視,收容人更是居住在鐵柵圍籬之中,每天過著按表操課的生活,即使外出就醫或者遣返回國,也必須要全程上銬由警衛高度戒護。根據移民法第38條,外國人收容所所收容的只是逾期停居留的外國人,或者是無證的移工和移民,而他們只是違反我國入出境管制等行政法規的行政犯。收容的目的也僅是為了遣返,收容所和監獄在本質上仍有差異。更進一步探究深沉的結構性因素,這些成為無證移工的逃逸外勞,多半是因兩國高額的仲介費用以及我國嚴苛的移工管制政策所造成。也曾經有過一些無證的移民,是從母國逃離的難民。這些人真的有必要被剝奪人身自由並嚴加控管以示懲罰嗎?

今年年初及年中,司法院大法官作出兩號攸關外國人人身自由的解釋,在在強調「收容的最後手段性」,亦即「收容」僅是為了執行遣返所必須,如果尚有其他可以確保遣返的手段,如具保、責付、限制住居、定期通報等,便不能貿然將人予以收容。除此之外,被收容者的身體狀況是否適宜收容,也是評估的重點之一,孕婦、幼童、身心障礙者、老人等都是不適宜收容的對象。

檢視目前移民署的收容政策,仍以收容為原則,只有在「逃逸外勞自首且自願離境」的情況下,才會免予收容。並沒有考慮到個案是否可以具保;辦事處或NGO是否願意接受責付、是否可以提供地方安置;限制住居與定期通報等種種措施的可行性,而以逕付收容為主。顯然與大法官作出的708號與710號解釋的精神有間。

依照移民法第38條,外國人收容天數的上限最長可達4個月。宜蘭收容所選擇收容「旺財」,並讓他一人獨居生活,只能是為了遣返所必須的最後手段,在那之前應該先進行各種替代收容可行性的評估。如果最後評估的結果仍必須收容「旺財」,也要注意跨性別者的用藥、心理支持與人際需求,以避免長達120天的收容生活,對當事人的身心造成不可回復的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