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的悖亂政治/黃丞儀

2012年終回顧 司法人權篇

本文原刊登於2012年12月29日 蘋果日報 作者為台權會副會長,中央研究院法律研究所助研究員

 

若問民眾對當前政府最深的印象,「依法行政」大概可排前幾名。都更拆遷、美麗灣環評、旺中購併媒體,一切「依法行政」。維多利亞時期的英國歷史學家曾用「悲觀的科學」來形容馬爾薩斯人口論所代表的經濟學,如今「依法行政」在台灣的地位也庶幾近之。

過去這一年,許多重大社會爭議都繞著法律問題打轉。相較扁政府,馬政府上台後,法院已成為社會運動的重要場域。一來,由於行政和立法同屬一黨,當政治部門不動如山時,司法便成最後一道防線。同時,透過司法來挑戰具有瑕疵的行政行為,可堅實社會動員基礎;判決象徵的正義,使參與者獲得道德感的滿足。 

但當我們期待法官在社會議題上扮演積極角色時,不要忘了司法判決的結果也可能帶來反挫。太依賴法院恐造成社運在政治社會領域的萎縮,乃至失去動能。更重要的是,從這1~2年的經驗來看,行政機關即便敗訴,也常以技術性工具搭配行政裁量自由性,繞過判決結果,進而暴露法治國的形骸化。 
誠然,政治權力的運作過程從來就不可能禁絕裁量的自由性。德國戰後一整套法治國思想就是在避免無限上綱的權力集中,及隨之而來的恣意決斷。因此,「依法行政」的本意在以具有民主正當性的國會創造規範,藉法規範來框架政治權力,縮減行政恣意的空間。但在法規範外,並非毫無政治權力運作的餘地,許多憲法以緊急命令來容許行政特權即為著例。 

以法律混淆特權

政治學家恩斯特‧福朗格(Ernst Fraenkel)曾以「雙重國家」來描述這種規範性國家和特權國家並存的狀態。事實上,特權國家常透過行政權運作的縫隙,滲漏到日常政治中。台灣的政治人物更透過「依法行政」的修辭,企圖將特權國家的大量措施合乎法律。這種合法性的悖逆語用模式,讓政治部門得以混淆課責,也讓以法律為中心的社運策略無計可施。此時,若政黨政治無法發揮制衡功能,似乎就只能賴憲法法院發揮合法性和正當性,以違憲審查來否定特權的擴張。

很遺憾地,由15人組成的司法院大法官,在過去1年內僅作出了12件解釋。而僅有9名大法官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光是去年10月1日到今年9月30日,就已作出78件判決,是我國的6倍多。
台灣大法官的工作產出如此稀少就算了,更令人不解的是這12件解釋裡僅4件和稅法無關,其他都是關於所得稅、貨物稅和營業稅的案件。若從去年10月1日4位新任大法官就任起算,17件解釋文中更有11件均為稅法案件。新興民主國家的憲法法院在民主轉型初期,常以稅法案件作為試金石,免遭政治權力的反撲。即便如此,從1987年到1996年,我國大法官每年作成的稅法相關解釋也從未超過40%,今年卻直逼7成。彷彿除了涉及彩色電視機及清涼飲料的稅額是否違反租稅法定主義外,人民的其他基本權利對大法官而言都不重要。

當大法官在稅務案件中迷航,行政權挾持立法權、凌駕合法性控制的藩籬時,「依法行政」儼然成為一種悖亂修辭。一旦這種悖亂修辭層出不窮,人民的政治判斷將逐漸磨損,特權國家的陰翳亦將日益擴大。2012年的台灣社會就是在「依法行政」這朵鑲金邊的烏雲底下,目睹民主崩壞的徵兆不斷浮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