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標集遊法個案觀察-關廠工人

4月3日下午台北地方法院,有一集會遊行權的經典案子在此開庭。桃園產業總工會前理事長毛振飛,因為參加關廠工人於2012年12月30日在總統官邸中興寓所前的抗議,而遭檢察官以集遊法第29條起訴。[1]程序走到言詞辯論,即將終結宣判。

說到「關廠工人」,就要回顧18年前:1996年,聯福製衣等公司無預警地關廠,且負責人皆潛逃國外,勞工們生活落入困境,還得面對公司所積欠的薪水、退休金、資遣費、特休費等費用求償無門的困境。其中退休金的部分,亦因勞委會的失職,許多公司未依法提撥或未提撥足額退休準備金,更讓勞工求償雪上加霜。爾後這群工人透過臥軌、絕食等抗爭,終獲當時勞委會出面代雇主發放相當金額。然而,儘管當時勞委會官員們皆表示勞工不需還錢,卻在2012年時開始追討,使得這些「關廠工人」們,不得不再站出來抗爭。

由上可知,這群辛苦了大半輩子底層勞工,之所以站出來抗爭,不過是為了要維護自己最基本的生存權。但是,這種表達群眾意見的機會,在現行台灣法制下,卻一再受到限制。人們在電視螢幕上看到各式抗議在台灣或世界各地發生,不過,就像本案的被告一樣,抗爭有其風險,除了集遊當下有種種意料之外的狀況外,還包括了事後受到司法體系追訴的可能。台權會作為一個關注集遊權的團體,希冀可以透過在法庭觀察的記錄,來理解和剖析法院現在對集遊權的態度。

除了工作人員建立集會遊行權的法庭觀察記錄外,台權會的副會長曾威凱更是本案律師之一,曾律師擁有豐富社運經驗,投入許多公益案件,今年加入台權會,幫助台權會拓展對公益訴訟的了解。本案的言詞辯論,就從曾律師等人聲請傳喚作證的三位警察訊問開始。在偵查卷記錄中,這三位警察於2012年12月30日到抗議現場執行勤務、並且擔任現場指揮官等重要角色;為了釐清案情,有必要讓三人到場接受訊問。

然而,在隔離訊問的過程中,我們聽到了做為證人的警察們彼此矛盾的證詞,究竟執行勤務時分局長是否在場直接指揮、或是授權他人舉牌?這點尤為律師與檢察官之間攻防的重點。兩指揮官並不認識被告毛振飛,卻一再聲稱毛振飛做了各種鼓舞群眾的事。再者,本案在總統官邸前發生,其作為禁制區,本身就是無從申請的地點,這樣的規範是否合理呢,如果經由公民票票選出的國家行政權的最高機關,居然不願意傾聽人民的聲音,人民還能期待行政權中哪一個位置能依照民意反應?人民被限制在遙遠的廣場外提出訴求,行政機關只聽不到,那集遊權還算有效行使嗎?另外,當人民在街頭表達意見時,難免會對交通造成影響,因他人行使其集遊、表意權而導致交通受影響,應是一個自由民主國家人民必然忍受之不便。況在本案中,這些工人並未真正坐到車道上,而僅是因為人數而有所溢出,對交通影響恐怕微乎極微,卻一再被證人提出作為要對被告不利的理由。最後,對於許多警察而言,拋擲穢物乃是暴力行為,但是,拋擲並不會傷人的牛糞或者本案未出現的雞蛋等物,多是民眾透過穢物來表意,並非刻意攻擊他人之行徑,由此是造成了何種實質的傷害?是否只要是人民所做出的一切行徑,就會輕易被劃在暴力的範疇裡?本案中群眾除了透過丟糞表達其生存權受到極大威脅的情況下的怒意外,他們還透過繩子將彼此緊緊繫在一起,希冀不要太快遭到警察驅離,工人們被勞委會的追討逼迫至此,警察卻拉扯他們脖子上的麻繩,國家的種種行為,反不被定義為暴力嗎?

透過本次法庭觀察中,可以看到集遊法中多處不合理。包括所謂的首謀究竟是什麼?毛振飛先生或許願意擔負首謀的責任,但是事實呢?警察根本不清楚誰是毛振飛的狀況下,如何能一再指控毛振飛在本案中扮演種種角色?再者,禁制區的劃定更是將人民的聲音排除在各大行政部門之外,顯示了禁制區劃定的標準並不是站在維護人民的集遊權,而是剛好相反!而集遊中對社會造成相當程度的侵擾,乃是一個自由民主國家常出現的狀態,國家卻汙名化人民行使權利時所衍生出的各種狀況,導致台灣人更難以行使集遊權,種種問題,都值得我們一一深思。台權會希望,透過每次的集遊權法庭觀察,記錄這些問題一再被複製的模樣,也邀請更多的志工加入我們,一起到各地的法院來觀察和記錄!


[1] 集會遊行法第29條:「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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