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第29屆常會:降低與預防暴力侵害婦女

文 / 成影彤(香港城市大學應用社會學系、台灣人權促進會實習生)

(圖片取自http://www.ohchr.org/EN/NewsEvents/Pages/MessageisclearHRStillMatter.aspx)

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第二十九屆會議中,多名高級專員、高級專員和秘書長在他們的年度報告中,就全球各地的人權狀況和重大問題進行了討論,包括婦女被侵害及歧視、殘割女性生殖器習俗、提高對白化病患者權利的認識、增進和保護患者權利、工商業與人權、恐怖主義團體博科聖地犯下的暴行及其對受影響國家人權的影響等等。當中最備受關注的,是有關婦女受到不同類型、不同層面的侵害及歧視。

就婦女遭受侵害的問題,理事會對外公佈了很多駭人的相關數據,包括:全國平均有三成婦女表示,她們在身體上和性生活上曾遭受伴侶侵害,有三成八的婦女遭謀殺案的加害人更是她們的親密伴侶。根據聯合國毒品犯罪辦公室發佈的2012年兇殺問題研究報告資料 所顯示,在云云兇殺案當中,有接近一半的女受害人(47%,約43,600名婦女)是被其家人或親密伴侶所殺;相反地,男性受害人則較少,佔6%,即20,000人。由此可見,親密伴侶之間的暴力對婦女而言,是一種最常見的性別為基礎之暴力。聯合國兒童基金會一份研究報告更指出全國每三名年齡屆乎十五至十九歲的女子,就有一名曾經遭受其丈夫或伴侶在情感上、身體上或性生活上的暴力。可見婦女被侵害及歧視是一項非常需要社會關注的議題,因此,在多國和不同邊境之間定下的公約、宣言和決議也直指這類對女性的暴力是一種對人權的侵害,也就此促請各國政府立法減少這類暴力。當中聯合國婦女地位委員會更在2013年公開強烈譴責各類型對女性的侵害,當中家庭暴力是對於全國各階層的女性施加的暴力中最猖獗、最普遍的一種。

對於這個問題構成的原因,不同國家政府和政府之間一再重申對女性的暴力是因性別歧視和有害的性別定型而引起的,例如女性應該在社會上擔任什麼角色,繼而塑造出相對的社會、經濟、文化、政治等社會結構,這些結構直接地影響著女性在該社會的生活和待遇。在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委員會通過的第12和19號一般性建議中更清楚指出對女性所施加的暴力是最大的兩性不平等的表現。

為了緩和婦女被暴力侵害和歧視的問題,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在第 6/30 號決議中,決定在工作方案中抽出充分的時間,每年舉行至少一天的會議,用作討論婦女的人權問題,以及各國和其他利益攸關方可以採取什麼類型的措施,以緩解婦女的人權受到嚴重侵害的問題。人權理事會在第 23/25 號決議中,人權高專辦在年度舉行的婦女人權問題全天討論會期間,討論秘書長於 2014 年召集並由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員會組成的不限成員名額政府間專家組會議的結果,其討論內容大致為,如何更加有效地防止、起訴和懲處與性別有關的殺害婦女和女童事件,以及如何在長遠地把落實的工作做得更好。另外,理事會在第 26/15 號決議中,回顧其在第 23/25 號決議中的討論內容,以及就與性別有關、特別針對婦女的殺人問題展開了更深入的討論,當中絕大部分的兇殺案的主謀更是受害人的親密伴侶。

在前文也提及過,要徹底解決婦女受到侵害的問題,其背後構成的原因也不能忽視。當中,對婦女的歧視是最嚴重的因由。為此,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在第 15/23 號決議中,決定設立婦女歧視問題工作組,探究如何在法律的基礎底下保護婦女免受歧視,以及如何落實有關條例。這個工作組的主要任務為參考聯合國人權機制和廣義的聯合國系統之研究結果,向理事會遞交有關法律和實踐中對婦女的歧視問題和消除各種歧視的恰當做法之年度報告。理事會在第 26/5 號決議中,也請該工作組繼續圍繞重點主題:包括政治與公共生活、經濟與社會生活、家庭與文化生活、健康與安全,繼而開展工作,並特別注意如何良好地推動成年男子和男童在內的全社會消除對婦女和女童在一切形式上的歧視。在下次報告中,工作組也打算重點論述在家庭和文化生活中、在法律上和實踐的層面底下,解決歧視婦女的問題的可行辦法,再把有關報告交予經理事會進行審議。

在種種有力的數據支持底下,我們不得不承認各國婦女每天活在侵害和歧視下的陰霾和痛苦。要有效地制止這類侵害的發生、預防及保護婦女們,現行父權制度的社會必須要承認和釐清這副體制到底如何塑造性別定型和歧視,以及社會上的固有規範及文化如何助長整個社會結構。

就台灣而言,經過多年來民間婦女運動團體的努力,推動修法,在家庭、職場、教育、人身安全等領域推動性別平等,現行台灣婦女的人權也受到一定程度的保護,保障女性權益的法規制度也相對完備。根據聯合國公佈的性別不平等指數(GII)。2011年,台灣女權甚至排名世界第四、亞洲第一。然而,台灣的性別歧視問題仍然存在,「重男輕女」的傳統觀念仍然相當盛行。一個明確例子是在職場上的歧視。縱然《勞動基準法》與《性別工作平等法》等法例明確規定僱主應該給產假及育嬰假予其僱員,但多數的工作環境對懷孕女性依然相當不友善。不少企業主更直指女性員工「假太多」,有生理假、婚假、產假、育嬰假,抱怨僱用女性「很麻煩」,因此只願意僱用男性。不少僱主更會在面試女性求職者時,詢問對方「生理期是否會嚴重經痛?」、「家中是否有五歲以下幼兒或長者需要照顧?」等問題,若答案都是肯定的,就不會考慮錄取該名女求職者。

此外,香港的職場上也有許多性別不平等的情況。儘管在香港職場,中層管理人員中約有45%為女性,遠遠比日本的16%及印度的8%理想,然而,若果我們作深入一點的觀察,就會發現職位愈高,女性的身影愈少。香港女性出任上市公司董事局的比例只有9%,擔任行政總裁的更只有5%。由此可見,縱然國家有制定一套保障女性的制度,但在落實方面卻有一定的難度,「法律上平等」不等於「社會上平等」。

總括而言,要有效地消除婦女被侵害及歧視的問題,除了需要各國在制定法例和公約上的共同努力外,如何有效地在不同社會落實有關條例、認清社會結構所帶來的困難與阻礙也是很重要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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