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只要見法官 我要見認真的法官!

【提審法】不只要見法官  我要見認真的法官!

文 / 施逸翔(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

司法院詼諧地以秦檜12道金牌拿下岳飛的形象廣告,讓岳飛以「我要見法官」來取代皇帝的尚方寶劍,藉以宣傳2014年7月8日正式上路的新提審法。但假若岳飛穿越時空來到台灣聲請提審,很可能會因遭遇不同法官而面臨截然不同的命運。

A法官一看岳飛是通緝犯,就直接省略提審聲請的法律依據,認定檢警逮捕、拘禁過程並無違法,用不到半張A4的文字,草草駁回了提審聲請,讓岳飛繼續處於拘禁狀態。但B法官,卻以岳飛作為外國人的身分,詳查其聲請意旨、事實卷證、相關大法官解釋與意見書、人權保障規範、甚至是國外考察心得等等,洋洋灑灑地以17頁堅實理由,裁定釋放岳飛。

相信不管是精忠報國如岳飛,還是尋常老百姓,都不願在自己聲請提審時遇見A法官,而希望能碰到B法官,從維護基本權的角度,實質地就事實細節、法理爭議認真審理。

其實,上述兩法官並非筆者任意杜撰。在去年新法上路至今的全國地院111件提審案中,士林地院的刑103提6,及桃園地院的行政103行提1,就分別代表了A法官和B法官。而實際上,一百多件提審案中,只有6位法官與B法官一樣明察秋毫。

其實看看司法院當初送立法院審議的提審法修正草案第8條之立法理由,司法院早就表明其劃地自限的態度,認為各法官在接到聲請案時,只要進行形式審查就好,無須就案件內容實體原因與拘禁之必要性進行實質審查。換句話說,若讓司法行政系統來選,肯定會愛戴A法官的配合,並嫌惡B法官是麻煩製造者,竟然膽敢在裁判書中寫下「甚且勢必引發更多收容中外國人或中國大陸地區人士的競相聲請提審的『海嘯效應』」這等豪語。

讓我們回到提審法本身:既然官方以Habeas Corpus Act來翻譯本法,就應契合拉丁字源「人身保護令」的精神,戮力讓這部法案成為透過司法程序保障基本人權及人身自由的重要救濟程序。這一點也被已國內法化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及第35號一般性意見所確認。因此,提審法新法上路後,任何法官皆應審慎地就案件本身拘禁的事實、法律基礎、必要性、合理性等等原則,迅速地進行實質與程序保障的審理,確保不會有人被錯誤的剝奪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