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十大人權新聞

彩色未來
一、 政府明確開展廢止死刑準備工作。
二、 民生輻射屋國賠案勝訴。
三、 〈兩性工作平等法〉正式實施。

黑白現狀
四、 進退兩難-外籍人士居留、收容限制(大陸配偶設籍從嚴管理、外籍人士強制收容規範不足)。
五、 債留台灣,政院遭監察院糾正-勞工權益仍遭漠視。
六、 高檢署搜索壹週刊-國家權力公然侵犯新聞自由。
七、 台灣的孩子不快樂-兒童權利保障不足。
八、 民運人士唐元雋尋求政治庇護懸而未決。
九、 蘭嶼核廢料遷移爭議-漠視原住民族生存權利。
十、 個人資料外洩頻傳,行政機關仍對擴大蒐集個人資料動作不斷(健保IC卡強行上路、全民指紋檔呼聲再起、台北市啟用指紋臉行辨示系統)。


政府明確開展廢止死刑準備工作



行政院院會10月14日通過〈刑法〉、〈刑法施行法〉修正草案,刪除未滿十八歲人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得處死刑規定,法務部在會中也提出其對廢死刑態度,強調死刑源於「應報主義」,係以國家公權力剝奪罪犯生命權,使其永久與社會隔離,由於手段殘酷,不符刑罰亦具教化主張,廢死刑已漸是世界潮流,許多民主先進國家已廢除死刑或有條件的廢除死刑,惟是否全面廢除死刑,應視社會發展、法治觀念是否成熟及民眾之共識與支持。法務部目前提出的配套措施包括,將法定刑為唯一死刑之罪,研修為相對死刑,再研議提高有期徒刑上限及無期徒刑假釋之條件,希望無期徒刑未來能替代死刑。10月16日陳水扁總統出席一場國際人權研討會時也表示在保障人權的具體實踐方面,將加速司法改革,逐步廢止死刑。

死刑的廢除一直是爭議極大的問題,台權會向來的立場是廢除死刑。但依據政府民調資料顯示,目前仍有相當多數的民眾反對廢除死刑。在「治亂世用重典」、「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心態尚未改變之前,「死刑廢止論」恐怕只會淪為多數輿論所謂「浪漫的想法」。法務部研擬的刑法修正案,重點是放在將「唯一死刑」改為「相對死刑」。死刑規定對社會大眾來說,的確有一定程度安撫人心的作用,若以搭配其他配套措施,讓法官選擇長刑度的刑期,而不必一定要判決死刑,讓死刑可以備而不用,達到雖有死刑規定,但無人被判死刑的結果,也是一種尊重生命權的做法。在這些配套措施完成、或死刑被完全廢除之前,我們也要在此呼籲所有承審法官,稟持著前述的的思考,於判決時盡量少宣告死刑;同時,也希望身為死刑執行核准機關的法務部,在核准死刑執行前能更加謹慎,對若干有重大疑義的案子,例如目前民間團體正在聲援的「徐自強案」,就應該暫緩執行。如此才能避免在死刑廢止前繼續造成不可彌補的錯誤。


民生輻射屋國賠案勝訴



本案發生在民國七十四年間,台北市民生別墅住戶啟元牙科因業務需要購買X光機,在安全測試時,發現X光機在未通電情況下,室內竟然有異常的輻射現象。經查輻射是來自建築物的牆壁本身。原子能委員會(以下簡稱「原能會」)確知輻射污染後,並未採取追查、管制及防護措施。直到七年後,住戶出現輻射傷害病變,經台灣醫界聯盟基金會證實,住戶王玉麟等五十七人於民國八十三年五月提出國家賠償請求,原能會仍拒絕賠償;住戶乃以原子能委員會相關人員違法失職,怠於行使職務,致其身體健康受害為由,具狀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一、二審相繼判決原能會敗訴,高等法院是在今年一月卅日宣判,認為民生別墅的建商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原能會是全國輻射安全的主管機關,其怠於執行職務,應構成國家賠償責任。原能會三月八日始接獲判決,上訴期限有廿日,三月廿七日才屆滿,原本還可以再上訴最高法院。但原能會卻公開道歉並決定不上訴,使本案二審即告定讞。

民生別墅輻射屋案是第一個輻射屋提起國家賠償訴訟的個案,法院判決指出賠償王玉麟等四十六人五千五百卅萬元及至清償日止之利息,經估算利息約一千七百萬元,因此這筆國賠金額累積達七千二百餘萬元,創下單一個案國賠最高紀錄。但本案代表的意義非僅止於賠償金額高達歷來之冠。更重要的意義在於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公務員違法不作為」國家賠償責任的確立。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而致人民權利產生損害是否成立國家賠償責任,以往實務上經常以人民不具備「公法上請求權」而否定其國家賠償請求權,此等見解已由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六九號解釋予以修正,本案判決中也加以援引;除此之外,本案判決也對舉證責任有所調整,被害人只須證明公務員有違背其職務義務之行為而使其受害,不須更證明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如國家機關欲免責,必須舉證證明公務員有不可歸責之事由。以上的見解,都使「公務員違法不作為」國家賠償責任更容易主張。

另外,本案於一、二審相繼判決原能會敗訴之後,原能會即放棄上訴並公開道歉。國家原本即必須避免施政侵害人民的基本權利,一旦對人民構成侵害,即應勇於承擔責任,不可藉訴訟拖延賠償,使人民之損害擴大或無處取償。相較於近來的東星大樓案,原能會的態度毋寧較有利於人民,也值得其他政府機關效法。


〈兩性工作平等法〉正式實施



在去年年底立法院通過〈兩性工作平等法〉,並規定在今年三月八日起開始正式實行。回顧這項法案從民國七十九年起共三十九位立委連署送進立法院,經過十餘年各方社會團體的努力終於有了成果,讓長期處在傳統父權架構下的政府部門、民間企業等能開始有一個不同性別間工作平等的全新作法。

在這份由民間團體起草的〈兩性工作平等法〉內容中,主要分為工作平等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及工作場所性騷擾之防治三大部分。工作平等權即是在保障受僱者不會因為性別而在招募、僱用、分發、配置、考績、獎懲、升遷、降調、職業訓練及福利措施等各方面有差別待遇;兩性在職場上一律同工同酬;女性不會因為結婚、懷孕、分娩或養育子女而被解僱。至於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主要有生理假、產假、陪產假、育嬰休假及家庭照顧假等規定,希望藉由這樣的措施讓社會、企業主與男女受僱者共同承擔托育養老之責任。而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之規定更能確保受僱者不會因為同事或主管帶有性意味的言行舉止或性要求影響到她/他的工作條件及工作表現。

雖〈兩性工作平等法〉要求落實兩性平等的立意良善,然該法實施半年多來,也遇到了許多問題與困難。如在業界代表、全國工業總會副秘書長蔡宏明則針對〈兩性工作平等法〉中有關性侵擾防治規定建議,由於每個人對涉及性侵擾的感覺、認知不同,因此政府不妨建立「性侵擾防治範本」供企業參考;工商建設研究會副理事長馬愛珍則以本身經驗認為,平等法相關規定的確造成企業經營負擔,使得女性工作機會無形中減少,且現在社會變化快速,兩年不工作專心育嬰,復職後是否能適應更是一大問題。此外民間婦運團體婦女新知基金會亦公布由行政院研考會完成的「各部會暨所屬機關因應兩性工作平等法施行配合措施」報告,說明政府在兩性工作平等法中各項要點的實施情形,做出施行成效評比。雖然兩性工作平等法的實施有以上等諸多困難,不過相較過去婦女提出兩性工作平等、兩性平權時,常被業者視為找麻煩,甚至成了資遣的理由,但該法的施行,亦使得婦女可以依相關法律要求合理合法的工作環境,業者亦有必要提供協助。亦符合了〈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明文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由於我國長期處在傳統父權社會架構的思考下,因此無法期待〈兩性工作平等法〉的通過實施能在短時間真正落實及解決根本的問題,也因為仍有許多因此延伸的問題,因此真正邁向積極兩性工作平等平權的促進及法律保障,應注意於不斷地回應社會因此發生的相關問題加以修法,才能是真正在現實社會中對於兩性工作平等改善的法律保障。


進退兩難-外籍人士居留、收容限制



1. 大陸配偶設籍從嚴管理
行政院九月廿三日完成〈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政務審查。其中以避免大陸人士利用兩岸婚姻管道來台定居人數激增為由,政院決定對大陸配偶採取居留從寬,定居從嚴的管制措施。

陸委會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中,主張由於現行規定大陸配偶來台居留一段時間後就須換領中華民國身分證,但目前兩岸是採取單一戶籍制,大陸配偶將因此失去對岸的戶籍身份,為提供其來往兩岸之自由與便利,讓不願失去大陸戶籍身分者有一個選擇的機會,新制除了取消大陸配偶結婚前兩年必須分離半年「探親」的規定外,為解決大陸配偶在台工作問題,於新制第三年開始也將再放寬大陸配偶在臺工作之條件。此外,新制新增「長期居留」階段,第五年起陸續給予大陸配偶長期居留及工作的權利,完全保障生活所需,不再強制大陸配偶轉換身分。同時以新制「永久居留」為由,陸委會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中,亦主張將大陸配偶取得台灣身份證的年限由現行八年延長至十一年。

大陸籍配偶在台遇到最大的問題,包含無工作、求學、置產、繼承遺產的權利,甚至遭遇家庭暴力、子女監護、離婚等問題時,都無法利用合法的管道取得保護。以勵馨文教基金會接受的個案為例指出,有高達百分之九十的大陸新娘無時無刻都活在婚姻暴力的恐懼之中,而根據台灣現行法律,儘管大陸新娘聲請核發保護令,還是無法憑保護令來自行申請身分證或延長居留時效,結果被迫返回大陸,導致母子分離,或甚至難以達成協議離婚,落得回大陸也沒身分的困境。而大陸配偶面臨的種種問題,其癥結皆根源於身份證的不易取得。雖說每個國家有權規範外籍人士取得本國國民身份的條件,但不論依據〈憲法〉或〈世界人權宣言〉,人生而平等,無歧視的平等對待應是處理之基本原則,對於大陸配偶設籍從嚴管理,迫使大陸配偶過著比外籍新娘還不如的生活,是明顯的歧視行為。對此,陸委會主委蔡英文竟以現行〈兩岸關係條例〉對大陸人民的在台權益確有差別待遇,但這是〈憲法〉增修條文授權法律所訂定的特殊安排,即使被外界批評為歧視性條款,但其合憲性是沒有疑義的說法回應。此種說法真是令人深感遺憾,因〈憲法〉賦予大陸人民與台灣人民可差別待遇的權利,僅說明大陸籍人民不等同於台灣籍人民,但應未容許從嚴對待之歧視行為。

2. 外籍人士強制收容規範不足\r
被國際刑警組織列為紅色通報的英國籍人士考克斯(Sheridan Leslie Cox)因組成的國際詐騙集團,在歐洲、亞洲及台灣等地,分別開設Mendes Prior及「上達」公司,以投資海外高科技股票、不動產為由,在全球詐騙金額高達三億美金而聲名大噪。Cox在台因冒名入境,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於九十年一月十六日在台北中泰賓館查獲後強制收容,並延長收容處分三十一次,收容期間長達四百六十八日。對於辦案人員無限期收容的辦案作法,英國駐台代表寇大偉(David Coates)曾向法務部長陳定南提出質疑,而寇克斯的委任律師丁中原則質疑,辦案人員有假收容之名、行偵查之實等違反程序正義的情形。

針對層出不窮的無限期收容案,監察院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曾就前述Cox及俄羅斯籍Chirine Konstantin兩案作出調查報告及糾正案。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主管機關不斷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每十五日為延長收容之處分,限制外國人之人身自由,俱屬嚴重侵犯人權之舉。因收容是屬於限制人身自由之處置,法律規定之程序必須依法律規定,內容必須實質正當,參酌大法官解釋字第三八四號,係指必須符合明確原則,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強制收容以十五日為限,遠少於偵查期間羈押之二個月,考其立法理由,乃希望儘速了結限制外國人人身自由之收容案件,以符合我國〈憲法〉極重視人身自由保障(甚至以〈憲法〉保留方式為之)的精神,若行政機關或檢察官反而以此作為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乃逸法行為,適法性顯有問題,並不符合實質正當之要求。加上收容並不等同於羈押,可抵刑期,因而被收容的外國人若涉及刑事案件時,則應循刑事訴訟之程序,如偵查中檢察官應向法院羈押,而非「刑事法遁入行政法」,假收容之名,行羈押之實。另強制收容雖非羈押,但同屬限制人身自由的處分,程度未必較羈押輕,參酌大法官釋字第三百號宣示之保障人身自由的法理,強制收容亦不能無所限制。

雖然監院對收容處置提出侵犯人權的糾正,但從目前警局將用來暫時關嫌犯的拘留所充當收容中心,用收押取代收容大陸人士,甚或長期留置大陸人士,及三峽外國人、靖廬大陸人士收容中心人滿為患的情形,對於監院違反人權的糾正,行政單位仍未有良善的改進措施及因應方式。


債留台灣,政院遭監察院糾正-勞工權益仍遭漠視



對於企業錢進大陸、債留台灣的現象,由監委李伸一、趙榮耀與林時機等人所組成的專案小組,於去年十月、十一月間親赴大陸參訪,回國後並召集國內相關單位主管進行座談而完成的調查報告指出,行政院未能掌握台商投資大陸資訊,及時擬訂相關配套措施,以致產業加速西移,國內產業衰退,失業人口劇增。監委強調,對於惡意掏空企業資金、債留台灣的企業,相關主管機關均未能提出有效對策因應處理,行政院難辭監督不周之咎,因而監察院於九月十八日針對台商赴大陸投資情形,通過對行政院的糾正案。

監委在糾正案文中對行政院提出了兩大缺失。一為行政院所屬相關主管機關未能建立有效機制,掌握台商投資大陸資訊,且對大陸地區強烈磁吸效應未能洞察機先,及時擬訂相關政策法令及配套措施,以致產業加速西移,國內產業衰退,失業人口劇增。另一缺失則為大陸台商累計匯回資金僅占匯出資金的百分之一點一八,極不成比例,有違對外投資常態,且對惡意掏空企業資金、債留台灣之企業,相關主管機關均未能提出有效對策因應處理,行政院難辭監督不周之咎。

雖然行政院態度強硬地認為,有關對大陸磁吸效應的處理,不涉政策違失或公務員疏失;經濟問題涉及經濟政策的採行,以及經濟情勢的判斷,監察院不能據以指責行政機關未能提出有效對策因應處理而認均涉有違失予以糾正。監察院所提糾正事項均為長久累積之問題,新政府已以積極態度加以處理,並採行具體措施。然面對大陸的吸磁效應,企業錢進大陸的結果,完全將台灣的勞工權益棄之不顧。人民雖有自由處分財產的權利,政府不得任意干涉,但政府亦有保護勞工的義務,對於惡性倒閉之行為,政府因盡監督之責,而在勞工權益受損後,政府亦有保護之責。然從今年十一月十一日的勞工秋鬥「反貧窮」的訴求及今年各地失業勞工一連串的陳情抗議行動沒有得到政府的具體回應,皆可明顯的看出對於監察院的糾舉、勞工的怒吼,政府的正視度及反應都不夠積極、快速。


高檢署搜索壹週刊-國家權力公然侵犯新聞自由



今年三月廿日清晨,壹週刊刊載國家安全局「奉天」、「當陽」專案內容的當期雜誌即將出刊之際,台灣高檢署根據國家安全局告發壹週刊涉嫌洩漏國防秘密資料,指揮調查人員持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獲准核發之搜索票,搜索壹週刊雜誌社、撰稿記者謝忠良住處及秋雨印刷廠等處所,查扣相關文件資料及準備出刊的雜誌。但檢調人員根據國家安全局的指控,揮軍搜索媒體的作法則使得社會各界對「新聞自由」與「國家安全」孰輕孰重的問題引發重大爭議,並也受到也引起國際間質疑台灣實施「新聞檢查」的疑慮。

在政府、新聞、法律、學界等社會各界的重視關心之下,關於國家安全的檢討處理部份,陳總統聲稱已決定讓情治系統法制化;也回覆美國保護記者委員會(CPJ)「任何人都不能以國家安全為理由而斲喪斷送民主的生機,更不能以國家安全的大纛作為損害新聞自由的藉口」。另外,立法院朝野黨派也紛紛各提不同的國家情報監督法草案。至於在新聞自由界線的處理方面,從各家媒體的標題製作及內容可以發現,大家對新聞自由與國家機密的界線標準都不一樣。以美國的情形,到現在也還沒有把新聞自由的界線訂得清清楚楚,只能靠一次又一次的判例去累積出界線。如果大家能把這次的決策過程整理出來,對於找出界線應有很大的幫助。

而綜觀以上在高檢署搜查壹週刊事件上等其他引發的問題檢討,仍有一個應該思考、處理的重要問題是:「誰才真正傷害了國家安全?」如果國家的情治單位未合法化、也尚未有國家情報監督法對於人民知的權利保障;雖然媒體報導會有相關可能侵害國家安全的新聞,但政府對於國家安全的制度若不健全、亦未能有法律上對國家安全與新聞自由的界線以界定媒體報導真正嚴重侵害國家安全時的處理之時,真正傷害國家安全的不無可能是政府,並可能也同時傷害了新聞自由。

而目前此案的法院程序中,高檢署為了認定扣案文件資料的機密等級是否屬於「國防祕密」,已將將查扣的文件資料送請國防部作「國防秘密」等級鑑定。但國防部認為這不應在國防部的國安事務範圍而婉拒認定。如果高檢署未能認定持扣文件是否屬國防機密時,國家安全局指控的「洩漏國家機密罪」可能無法成立。


台灣的孩子不快樂-兒童權利保障不足



根據內政部兒童局彙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報表,指出九十年全台受虐兒童有4466人,平均一天有12件兒虐案。今年虐兒案仍不斷發生:阿姨用香煙燙外甥女;女嬰顱內出血;幼兒肝脾受損;父親性侵害女兒;拳打腳踢不寫功課的兒子;鄰居熱水燙小孩…,原本應負起照顧、保護兒童的成人卻成為施暴者。

新聞中我們看到大人的失業、離婚、疾病…,卻帶著孩子自殺或殺死孩子的案例:失業父親餵小孩喝含有安眠藥的牛奶;母親憂鬱症悶死幼兒;父母帶孩子燒炭自殺。今年9月份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主治醫師張家銘進行一項攜子自殺的研究,該研究是收集六大報近十年攜子自殺報導,分析其中所描述的細節。研究發現這三年攜子自殺案例共發生44件,且發生頻率愈來愈高。分析指出在台灣這些案件中,「利他型」高達75.8%,所謂利他型,是指自殺父、母帶孩子走,是出於「為孩子好」、「不想讓孩子孤獨留在世上痛苦」的扭曲想法,因而剝奪了無辜孩子活下去的權利。

失業率升高,許多國中小學生,由於父母親失業等因素,無法負擔教科書及繳交營養午餐費用。為了協助學生,教育部補助補助經費撥給地方政府,但今年5月部長黃榮村視察東部等地區,國中小校長紛紛當面指出,還有不少學生未獲補助。經過調查,8月15日監察委員通過對教育部、主計處和基隆市政府、台南市政府、台中市政府、花蓮縣政府糾正案,中央補助國中小營養午餐經費未專款專用,遭「挪用」或「墊借」情況嚴重。用來購買校長室內設備、數位相機,或用做奠儀、春節聯歡摸彩禮品、警衛薪資等。為使中央補助款有效使用,教育部等相關單位在9月22日將修訂「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辦法」,增加「專款專用」條文,以避免經費遭挪用,預定明年實施。

從層出不窮的虐兒、攜子自殺的案件中,可顯示出台灣政府將小孩視為父母的附屬品、私人財產,可隨意處置孩子的生死而主動加以干涉的觀念仍未改變。依據〈世界人權宣言〉第三條、第五條說明人有生命權,免於酷刑的權利。〈兒童權利公約〉第六條強調兒童有生存權,應確保兒童的生存與發展;第十九條國家要防止兒童受到身心脅迫、傷害、虐待、遺棄、疏忽、強暴、剝削,皆說明兒童不是私人財產或父母的附屬品,而是獨立的個體,國家負有尊重、保護其身體與生命的義務。而在受教權方面,學校、老師挪用中央補助學童的營養午餐費用來購買設備、抽獎…,罔顧學生生存權益,已嚴重違反〈兒童權利公約〉第二十七條要提供兒童生活所需,國家應盡力幫助照顧者提供營養、衣服、住所等生活必需品給兒童的相關規定。


民運人士唐元雋尋求政治庇護懸而未決



2002年10月14日唐元雋自廈門雇用一艘漁船進入兩岸最前線的大、二膽島水域,隨即跳船泅水上岸,向駐軍表明投誠之意,希望獲得中華民國政府的政治庇護。金門海巡隊依違反國安法等罪嫌將他移送金門地檢署偵辦,並暫時留置接受進一步的調查。在第一時間內台權會便收到中國民運人士王丹等希望台權會能給予唐元雋協助的要求。唐元雋在中國從事民主運動,曾遭迫害坐牢,為大陸的民運、人權與工運人士,其所撰寫的文章並經常於紐約民主亞洲基金會的網站上刊登。台權會會長林峰正於10月18日前往金門探視唐元雋先生,確認其為唐元雋本人無誤;11月1日台權會召開記者會要求政府儘速、妥善處理唐元雋案,但此案發展仍未見明朗;11月14日,金門地檢署以不起訴處分,將唐元雋交由內政部送至台灣新竹靖廬收容。

此案根據〈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第32條精神,台灣政府應尊重唐元雋意願選擇前往第三國或定居台灣;第33條規定:任何締約國不得以任何方式將難民驅逐或送回(「推回」)至其生命或自由因他的種族、宗教、國籍、參加某一社會團體或具有某種政治見解而受威脅的領土邊界。因此政府對於應尊重唐元雋意願,並不得將其遣返大陸。今年國際間接連發生北韓人民闖入外國駐中國使館尋求政治庇護案例,而這些案例多於15日以內獲得解決。在政府一再強調人權立國的前提下,希冀政府應儘速妥善處理唐元雋案。而唐元雋案更突顯台灣缺少處理難民問題的機制,台灣過去有許多民主異議人士受惠於他國的政治庇護,在日益民主化的台灣,類似唐元雋尋求政治庇護案,絕非是最後一例,台灣應體認建立處理難民問題機制的必要性,研擬制定〈庇護法〉等相關規定。


蘭嶼核廢料遷移爭議-漠視原住民族生存權利



對照台灣政府與社會長期對於原住民族權利的漠視,經濟部長林義夫五月親抵蘭嶼公開為核廢問題致歉,似乎宣示了台灣社會對達悟族人的「高層次」歉意,給足了後者面子。

但深究其道歉脈絡,則道歉實質意義著實令人質疑。

蘭嶼核廢貯存場一九七八年動工,達悟族原住民回憶台電謊稱建立「魚罐頭」工廠,騙取居民同意工程進行。此貯存場可存放98,223桶放射性廢料。貯存場自一九八二年正式接收核廢。

為使台灣享用核能發電,核廢惡靈的陰影長期籠罩蘭嶼。達悟族對核能輻射污染環境、衝擊生態、傷害人體,嚴重威脅族群生存指證歷歷。

眼見核廢遷場又將跳票,近兩千位達悟族人於五月初集結向台電抗議,憤怒的達悟族人要求林親抵蘭嶼,否則不惜與貯存場玉石俱焚。

台電至今無法落實一九九六年的遷場承諾;達悟族人抗爭當日,台電仍以漢人社會的資本主義邏輯,表示未覓得其他場址,將提高補助延長核廢在蘭嶼的貯存年限,可見其仍未認同無論如何都應基於族群正義,以遷場為第一考量;再看抗爭當日,台電本只派出低層次代表前往蘭嶼,當然坐實經長道歉只是為暫時平息達悟族怒氣、拉攏安撫原住民立委的懷疑。

對達悟族人而言,「作祟」廿餘年的核廢是否遷移,是個非黑即白的問題,任何道歉都不比攤在眼前的遷場時程表。政府若無積極實質作為,則道歉不過是種為漢人政府拉長戰線,以便再以金錢分化部落的政治手段。

據報載,行政院雖依經長與達悟族的議定,成立「蘭嶼貯存場遷場推動委員會」,但至今只開了三次會;九十二年度的「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中,也沒編列遷址預算。經長也坦承處理核廢進度確實落後,蘭嶼問題短期難解。

握有權力者不思反省,十一月間,執政黨屏東選區立委鄭朝明還公開怒罵,謂核三廠高放射燃料還放在屏東,「我們還不是默默忍受,那裡像有些人天天在吵?比第五縱隊還可惡」,甚至建議經濟部每人發五十萬元買斷蘭嶼,台聯立委黃宗源則建議一人發一百萬元,「他們就會拜託不要遷走。」執政黨立委郭榮宗也說,蘭嶼才三千人,乾脆一人發五百萬元,就可以把蘭嶼變成永久貯存場。經濟部次長尹啟銘竟然回應,相關方案可以研究看看。

官員與民代不知是否思考過,即使要遷村或接受補助繼續容留核廢,也該由達悟族人以其步調、遵循其機制達成共識向台灣政府提出,而非由漢人社會站在強勢地位介入,甚至以外來者的身分粗暴決定達悟族人的未來命運,分化仍在凝聚自主共識中的部落。

國際間早公認土地與傳統領域是原住民生存的核心,聯合國也有許多保障原住民族相關權力的公約,例如國際勞工組織通過的<原住民和部落民族公約>,就明定除非符合特定條款,原住民族不得被迫從其土地上遷移,其中包括原住民族必須自主明確表示同意,若不然,則國家只有在履行立法等程序後才能提出要求;今年八月在南非召開的聯合國永續發展高峰會的與會代表們也達成認同原住民族的生態智慧是地球永續發展關鍵的共識。

從蘭嶼核廢料的後續處理來看,顯然道歉的政治語言無法掩飾握有權力的漢人對原住民族群存續視若糞土的自大態度。時值聯合國國際原住民族十年,官員與民代仍擺出高傲身段,漠視原住民族對於人類社會與生態
多樣性的貢獻,正暴露其族群沙文主義與無知!


個人資料外洩頻傳,行政機關仍對擴大蒐集個人資料動作不斷



1. 健保IC卡強行上路,隱私國安危機重重
台灣目前個人資料外洩事件頻傳,其中不少顯示了公部門對個人資料保護漫不經心的態度,例如財政部為最大股東的財金公司140萬筆個人資料遭到竊盜、花蓮縣「地價稅繳稅通知單」寄發未加封套,納稅人身分證字號等資料全部「露餡」、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擅自將8000多筆師生資料交給銀行辦卡、警官自2000年即涉嫌盜賣民眾資料給徵信社等…。但健保IC卡發卡前後,行政機關對個人資料保全問題並無進行客觀討論,只一味強調其採先進防偽技術。健保被保人無權選擇只顯示繳交保費紀錄與就診次數的紙卡,均被迫使用IC卡,承受隱私遭到公開、個人資料外洩的風險,這種後果是小則難避免垃圾資訊強迫推銷之騷擾,大則個人工作權將因雇主獲悉個人就醫紀錄與病史,遭到極大衝擊。

健保IC卡發行牽涉民眾隱私醫療資料保全,本將於初始階段即放入各種民眾就診紀錄與其他隱私健康資料,後因民間反彈暫緩登載。但中央健保局仍於七月將全國第一張健保IC卡頒發給陳水扁總統,並於十月發出34萬張IC卡。惟行政機關強行發卡,顯為成就其行政便利,目前發卡健保局並無法源依據,健保局全依其裁量自由決定卡片內容,未來若全民健康保險法增修十六條之一通過,依其內容仍將完全授予行政機關決定發卡各項事宜權利,政府是否於最後階段將民眾權益納入考量端賴其自由心證。

中研院學者曾以專業建議以10.3億元成本改良現行紙卡,毋需大費周章發行健保IC卡,即可確認保費繳納、稽核醫療院所支出,且其每年控制醫療資源浪費與醫療院所浮報效益為健保IC卡三倍。惟政府仍無視中央與健保財政虧損加劇,執意於三年內耗資40億成本,罔顧全民隱私與國安危機,發行功能並非不可取代且欠缺法源依據、只有廠商得利的昂貴掛號證。

此卡依原本設計,將結合電子錢包與其他用途,更顯示大筆民眾個人資料在健保IC卡建構完成後,許多與健保無關的行政或商業機關也極可能覬覦其資料建制完整性企圖遊說連結或擴充之,此卡因此極可能為1998年國民卡借屍還魂,當然令民間憂心人民公僕握有如此多的個人資料,將成為無視民眾隱私已成就對人民控制的「老大哥」。

再說自2001 年11月到2002年7月,台灣總計有42個機關、216個網站遭到中共駭客入侵,竊取相關學術資料與機密資料。在此情況下,包括重要首長在內之全民基本資料與敏感醫療資料的保障,恐皆因上述網路安全問題與人為盜竊問題威脅。為IC卡承包商東元電機設計軟體設計的盟欣數位與中國企業的密切關係也令人憂心國人機密的安全問題。

健保IC卡牽涉人民重大隱私權利問題,根據民國九十年實施的「行政程序法」,應以法律規定相關事項,全民健康保險法增修第16條之一即為補健保IC卡法源依據之不足,但此法目前卻仍未通過二讀,IC卡卻不顧各界質疑強行上路,此做法顯為開法治與民主倒車。

政府發卡決定草率,民間與學界警告將出現的問題已逐一浮上檯面。卡片未全面上路,就出現製卡延遲、讀卡機卡住卡片、甚至試辦開始,澎湖民眾仍對讀卡機判讀不穩抱怨頻頻的一籮筐問題;試用IC卡的18家醫療院所一起連線取得健保局開機認證就要花100秒,已有業者指出未來全台所有醫院診所同時開機認證,網路塞車將嚴重影響就診者權益。近來重大個人資料外洩案例頻傳,政府實不應再扮演被廠商剝皮的肥羊、強迫全民成為健保IC卡白老鼠、眼睜睜地看著IC卡挾更多牽涉隱私、國安、民主法治的問題衝擊台灣社會。

2. 全民指紋建檔企圖敗部復活,再次引起爭議
全民指紋建檔於去年因人權顧慮踩煞車,但法務部長陳定南仍於八月利用民眾對重大刑案破案的期待,再公開提出全民指紋建檔之議,卻未考量要求民眾提供指紋資料建檔以利犯罪偵查的目的與手段根本不成比例。

目前電腦犯罪與個資外洩案例頻傳,政府部門危機處理準備與能力亦難令人信任,如政府擁有全民指紋資料庫,難保指紋資料庫被竄改或資料遭外洩變造,若產生糾紛,社會恐將付出高過於效益的成本。尤其若不思精進全方位科學辦案能力,卻過度迷信指紋的證據力,指紋檔對正確破案的助益將難如預期。

3. 台北市政府開始指紋建檔作業,漠視個資蒐集爭議
台北市於八月份啟用指紋及身分證影像辨識系統。雖然市民可選擇是否留下指紋檔,但行政單位仍僅宣傳指紋辨識身分便利性,卻不談其中問題。

國際間,學界與人權團體為減低政府蒐集人民個人資料程度,以免國家與人民權力不平等程度惡化,提出「最低需求」概念已久,即行政機關若不是缺乏某種民眾個人資料即無法運作,則應避免蒐集民眾個人資料。但市府竟然只承諾指紋資料不做為犯罪偵查用,由戶政單位出面廣徵指紋資料,卻明確表示資料只要取得當事人同意,將可用於任何便民與確認身分用途,更考慮未來將資料庫擴大至金融業客戶身分認證之用,實令人憂心。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中九種曖昧不清的規定,也給了所有行政機關在未來要求使用這些指紋資料的的空間。

新聞稿\r


2002年台灣十大人權新聞
一、 政府明確開展廢止死刑準備工作。
二、 民生輻射屋國賠案勝訴。
三、 〈兩性工作平等法〉正式實施。
四、 進退兩難-外籍人士居留、收容限制(大陸配偶設籍從嚴管理、外籍人士強制收容規範不足)。
五、 債留台灣,政院遭監察院糾正-勞工權益仍遭漠視。
六、 高檢署搜索壹週刊-國家權力公然侵犯新聞自由。
七、 台灣的孩子不快樂-兒童權利保障不足。
八、 民運人士唐元雋尋求政治庇護懸而未決。
九、 蘭嶼核廢料遷移爭議-漠視原住民族生存權利。
十、 個人資料外洩頻傳,行政機關仍對擴大蒐集個人資料動作不斷(健保IC卡強行上路、全民指紋檔呼聲再起、台北市啟用指紋臉行辨示系統)。

台灣人權促進會(台權會)自2000年起,即廣徵民間團體意見,再由台權會執委會篩選年度十大人權新聞,以提醒社會大眾反省台灣當年度人權發展。台權會今年亦依照往例,於12月2日假台大校友會館舉辦「彩色未來VS黑白現狀-2002年台灣十大人權新聞發表記者會」,公佈年度十大人權新聞,檢視新政府宣示人權立國後,究竟台灣人權狀況是否確實獲得提升?

台權會在記者會中公佈了以下年度十大新聞:政府明確開展廢止死刑準備工作;民生輻射屋國賠案勝訴;〈兩性工作平等法〉正式實施;民運人士唐元雋尋求政治庇護懸而未決;進退兩難-外籍人士居留、收容限制(大陸配偶設籍從嚴管理、外籍人士強制收容規範不足);債留台灣,政院遭監察院糾正-勞工權益仍遭漠視;高檢署搜索壹週刊-國家權力公然侵犯新聞自由;台灣的孩子不快樂-兒童權利保障不足;蘭嶼核廢料遷移爭議-漠視原住民族生存權利;個人資料外洩頻傳,行政機關仍對擴大蒐集個人資料動作不斷(健保 IC卡強行上路、全民指紋檔呼聲再起、台北市啟用指紋臉行辨示系統)。

台權會長、執業律師林峰正表示,前三條新聞為正面人權新聞,而唐元雋已順利獲得美國政治庇護,於11月29日前往美國,也可算是正面人權新聞,「但台灣缺乏庇護法的問題仍然存在。」

今年台權會公佈了四個正面、七個負面人權新聞,林峰正表示「雖不滿意但可接受」,台灣仍應加強人權保障工作。

行政院院會10月14日通過〈刑法〉、〈刑法施行法〉修正草案,刪除未滿十八歲人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得處死刑規定,法務部在會中也提出其對廢死刑態度,目前提出的配套措施包括,將法定刑為唯一死刑之罪,研修為相對死刑,再研議提高有期徒刑上限及無期徒刑假釋之條件,希望無期徒刑未來能替代死刑。10月16 日陳水扁總統出席一場國際人權研討會時也表示在保障人權的具體實踐方面,將加速司法改革,逐步廢止死刑。

林峰正除公佈政府準備廢止死刑為正面新聞,並表示「死刑完全廢除前,所有承審法官應稟持廢死刑的思考,於判決時盡量少宣告死刑,法務部核准死刑執行前能更加謹慎。」

林峰正並指出,對若干有重大疑義的案子,例如遭監察院調查有嚴重缺失的案件「盧正」案、「徐自強」案,基於死刑執行不能回復的理由,就應該暫緩執行。而對於死刑廢止,近期內,台權會將與各社團推動「全面暫停執行死刑」運動。

台權會副會長、執業律師魏千峰則表示,民生輻射屋案發生於民國七十四年間,民生別墅建物牆壁本身就是輻射來源,導致住戶產生生理病變。原子能委員會(原能會)確知輻射污染後,並未採取追查、管制及防護措施。住戶王玉麟等五十七人於民國八十三年五月提出國賠請求,原能會仍拒絕賠償;住戶乃以原子能委員會相關人員違法失職,具狀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一、二審相繼判決原能會敗訴,高等法院是在今年一月卅日宣判,原能會怠於執行職務,應構成國家賠償責任。原能會三月八日始接獲判決,原能會公開道歉並決定不上訴,使本案二審即告定讞。

「相較於台北市東星大樓案,原能會的態度毋寧較有利於人民,也值得其他政府機關效法。」

魏千峰另外說明,去年底立法院通過〈兩性工作平等法〉,並規定在今年三月八日起開始正式實行。回顧這項法案從民國七十九年起共三十九位立委連署送進立法院,經過十餘年各方社會團體的努力終於有了成果,讓長期處在傳統父權架構下的政府部門、民間企業等能開始有一個不同性別間工作平等的全新作法。

由於我國長期處在傳統父權社會架構的思考下,因此無法期待〈兩性工作平等法〉的通過實施能在短時間真正落實及解決根本的問題,也因為仍有許多因此延伸的問題,因此真正邁向積極兩性工作平等平權的促進及法律保障,應注意於不斷地回應社會因此發生的相關問題加以修法,才能是真正在現實社會中對於兩性工作平等改善的法律保障。

而回顧今年10月14日唐元雋自向中華民國政府尋求政治庇護案,金門海巡隊依違反國安法等罪嫌將他移送金門地檢署偵辦,並暫時留置接受進一步的調查。儘管熟識唐元雋的海外民運界積極協助確認其身份,且台權會於11月1日召開記者會要求政府儘速處理此案,但此案發展仍未見明朗;11月14日,金門地檢署以不起訴處分,將唐元雋交由內政部送至台灣新竹靖廬收容。儘管唐已順利赴美,林峰正仍提醒台灣應體認建立處理難民問題機制的必要性,研擬制定〈庇護法〉等相關規定。

對於大部分非台灣籍人士的人權保障,台權會則於記者會上提出批評。

例如行政院九月廿三日完成〈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政務審查。其中以避免大陸人士利用兩岸婚姻管道來台定居人數激增為由,政院決定對大陸配偶採取居留從寬,定居從嚴的管制措施,「兩岸關係使得台灣接受對岸人民來台必須考量國安,但由人權立場分析,因國籍一概認定其為匪諜,對其權利從嚴限制,這就是歧視。」林峰正說。

另外,林峰正指出,雖然監院曾對收容處置提出侵犯人權的糾正,但從目前警局將用來暫時關嫌犯的拘留所充當收容中心,用收押取代收容大陸人士,甚或長期留置大陸人士,及三峽外國人、靖廬大陸人士收容中心人滿為患的情形,對於監院違反人權的糾正,行政單位仍未有良善的改進措施及因應方式。

針對層出不窮的無限期收容案,監察院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曾就英籍Cox及俄羅斯籍Chirine Konstantin兩案作出調查報告及糾正案。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主管機關不斷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每十五日為延長收容之處分,限制外國人之人身自由,俱屬嚴重侵犯人權之舉。

同樣牽涉國家安全問題,今年三月廿日,壹週刊刊載國家安全局「奉天」、「當陽」專案內容的當期雜誌即將出刊之際,高檢署根據國家安全局告發壹週刊涉嫌洩漏國防秘密資料,指揮調查人員搜索壹週刊雜誌社、撰稿記者謝忠良住處及秋雨印刷廠等處所,查扣相關文件資料及準備出刊的雜誌。引發各界對「新聞自由」與「國家安全」爭議,並引起國際質疑台灣實施「新聞檢查」。

林峰正表示,高檢署以白色恐怖手法,搜查壹週刊的事件,各界應思考:「誰才真正傷害了國家安全?」如果國家的情治單位未合法化、也尚未有國家情報監督法對於人民知的權利保障;雖然媒體報導會有相關可能侵害國家安全的新聞,但政府對於國家安全的制度若不健全、亦未能有法律上對國家安全與新聞自由的界線以界定媒體報導真正嚴重侵害國家安全時的處理之時,真正傷害國家安全的可能就是政府,並可能也同時傷害了新聞自由。

對於企業錢進大陸、債留台灣的現象,監察院於九月十八日通過對行政院的糾正案,但行政院並無積極補救。魏千峰表示,面對大陸的吸磁效應,企業錢進大陸的結果,完全將台灣的勞工權益棄之不顧,政府亦未積極保護勞工。「從今年十一月十一日的勞工秋鬥、失業勞工陳情抗議行動均未獲政府具體回應,可看出政府對監院糾正與勞工怒吼反應都不夠快速。」

對於企業錢進大陸,在台大量裁員的舉動,魏千峰認為,勞委會對企業西進關閉台灣廠制訂了「大量解雇保護法」草案,但其內容相較於「大量解雇保護措施」,還是令人失望。

原住民族同樣權利受到決策者的相對漠視。

蘭嶼核廢貯存場一九七八年動工,達悟族原住民回憶台電謊稱建立「魚罐頭」工廠,騙取居民同意工程進行。此貯存場可存放98,223桶放射性廢料。貯存場自一九八二年正式接收核廢。為使台灣享用核能發電,核廢惡靈長期籠罩蘭嶼。達悟族對核能輻射污染環境、衝擊生態、傷害人體。

台電至今無法落實一九九六年的遷場承諾,且據報載,行政院雖依經長五月與達悟族的議定,成立「蘭嶼貯存場遷場推動委員會」,但至今只開了三次會;九十二年度的「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中,也沒編列遷址預算。經長也坦承處理核廢進度確實落後,蘭嶼問題短期難解。

十一月間,執政黨屏東選區立委鄭朝明還公開怒罵,謂核三廠高放射燃料還放在屏東,「我們還不是默默忍受,那裡像有些人天天在吵?比第五縱隊還可惡」,甚至建議經濟部每人發五十萬元買斷蘭嶼,台聯立委黃宗源則建議一人發一百萬元,「他們就會拜託不要遷走。」執政黨立委郭榮宗也說,蘭嶼才三千人,乾脆一人發五百萬元,就可以把蘭嶼變成永久貯存場。經濟部次長尹啟銘竟然回應,相關方案可以研究看看。

魏千峰表示,國際間早公認土地與傳統領域是原住民生存的核心,聯合國也有許多保障原住民族相關權力的公約。「蘭嶼核廢遷場是觀乎達悟族人生存的問題,政府當然不該撒錢要求別人離開自己的土地!」

根據內政部兒童局彙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報表,指出九十年全台受虐兒童有4466人,平均一天有12件兒虐案。今年虐兒案仍不斷發生。

台權會執行委員、中研院資訊所副研究員莊庭瑞表示,從層出不窮的虐兒、攜子自殺的案件中,可顯示出「台灣政府將小孩視為父母的附屬品、私人財產,可隨意處置孩子的生死而主動加以干涉的觀念仍未改變。」

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除特定目的、法令規定執掌範圍內、個人資料不得任意轉為他用,但其中除外條款太多、罰責太輕,且主管機關本習於忽視民眾權利,因此不論是健保IC卡發行忽略人民隱私權、法務部長無視指紋屬隱私資料且可能遭變造再公開呼籲全民指紋建檔、台北市政府啟用指紋與臉行型辨識系統,卻未一次限定資料用途,都對人權保障構成重大威脅。

莊庭瑞說,台灣目前個人資料外洩事件頻傳,其中不少正顯示了公部門對個人資料保護漫不經心的態度。



採訪通知\r


為紀念《世界人權宣言》的通過,聯合國訂每年的12月10日為國際人權日;為提醒人權侵害的事件無所不在,台灣人權促進會將每年的十二月訂為人權月。從 2000年「人權的曙光與暗影」開始,每年的十二月,台權會皆針對台灣當年度的人權侵害與保障狀態,徵詢民間社運團體意見,再經由台權會執委會討論、篩選出台灣具重大意義或影響的十大人權新聞,希冀透過新聞事件回顧台灣今年人權的發展狀況,以供社會共同反省。
自2000年新政府宣示人權立國後,「人權」一詞時常充斥於耳,但台灣的人權狀況是有實質的提升,亦或是沈淪?政府的各項措施究竟為民眾創造出彩色未來,亦或是持續著黑白現狀?繼2000年「人權曙光與暗影」、2001年「美麗人生?悲慘世界?」後,針對2002年台灣的人權總體檢,台權會以停下腳步、看看現狀、聽聽人民的聲音為立基點,將於台大校友會館舉辦「彩色未來VS黑白現狀-2002年台灣十大人權新聞發表記者會」,其中除公佈今年度十大人權新聞外,亦深入探討十大人權新聞的意義與重要性,並將於會議中宣佈人權月的影展座談等系列活動。歡迎各界媒體記者參加、採訪。
  
時 間:2002年12月2日(週一)10:30
地 點:台大校友會館3A(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1號,近中山南路口)
出 席 者:林峰正(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
魏千峰(台灣人權促進會副會長)
莊庭瑞(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
流 程:
1. 公布2002年度十大人權新聞
2. 公布人權月相關活動
主辦單位:台灣人權促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