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生法案出局-人權、人道、人性的失落

十二月二十日,已通過朝野黨團協商的漢生人權法案,因無法即時完成黨團簽署而出局,關係所有漢生病友尊嚴與權益的條文歸零,樂生院古蹟指定也喪失在院會進行表決的機會。經過七十七年,全體漢生病友的基本人權仍舊敵不過政治人物與政黨的政治利益操作。而七名來到立法院參與「陪漢生法案等最後一段∼36小時持續靜坐」的白色恐怖時期政治受難者,同樣歷經苦難,同樣高齡,他們沈痛地說,「感同身受」。昔日政治受難者對於今天的「政治」受難者所表達的焦急與關切,讓所有催生漢生人權法案的社團與個人無言以對,也同時感受到更重的責任。

漢生人權法案本身並不完美,卻是長期參與漢生病人權益與樂生院保留運動的民間社團,一再面對行政、司法、立法機關相互推諉的情形下,為了突圍所作的努力。
(一)法案的保障對象,包括樂生院內、院外所有漢生病人:在國家錯誤隔離與歧視政策下,所有漢生病人皆應予以精神補償,而曾被強制隔離者再依時期長短予以補償。
(二)法案的權益內容,涵蓋對過去的補救以及對未來的保障:國家應正式道歉、調查事實、回復名譽、消除歧視,並且保障漢生病人終身受醫療與生活照護,現居樂生院區的院民則另外保障其於院區的居住權、提供社區照護、尊重其個別意願。
(三)法案的落實,則設計了漢生病人參與其中的人權保障與推動小組,且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如果法案通過,行政機關就不能再以過去一切依法、並無錯誤,悍然拒絕國賠協商;就沒有立場單方面決定樂生院與漢生病人的拆或遷;也無法繼續敷衍那些質疑捷運工程的院民,而必須應漢生人權保障與推動小組要求,盡完整公開資訊的義務。如果法案通過,司法機關就有機會超越與責任無涉的「補償」,進一步追究國家的人權侵害「賠償」責任;就不至於誤認「新醫院」的提供可以取代樂生院的社區照護;也不應該將院區保留與公共工程的選擇認為是一般的行政裁量。

今天,立法機關原本可以在自己的權限範圍內,為漢生病人權益與樂生院保留盡力,我們等到的卻是,台聯拒絕簽署協商結論並宣稱,「一切問題只需行政解決、毋庸立法」。倘若如此,自救會何須抗爭多年全無結果?難道任一國家機關的怠惰,都可以拿其他機關的怠惰來卸責嗎?台聯拒簽的另一個理由是,「法案不完美」,而無視自救會要求通過法案的呼籲,那麼它就必須自行對法案主體的犧牲負責。親民黨團的拒簽,實際上則是害怕樂生院古蹟指定影響捷運工程而有礙其選舉利益,全然不顧樂生院民人權遭受侵害的傷痛與應受補救的迫切性。

自救會發表的「哀莫大於心死」聲明中表示,他們會記得這一切,我們相信,歷史也會記得。而漢生病人權益與樂生院保留運動,仍將繼續。至於政治人物與政黨的人權、人道、人性立場,就交給所有選民在這一輪選戰中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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