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律師幫台灣樂生院民打官司

繼2004年10月22日台灣樂生院民向日本政府請求國家賠償遭拒後,今日(2004年12月17日)早上九點三十分,在日本律師團的協助下,由台灣人權促進會、台北律師公會的陪同,陳石獅先生代表日本時代遭強制隔離的台灣癩病患者,對於日本政府的不給付決定,正式向東京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1998年(平成十年)日本熊本癩病患者,以日本政府用強制隔離政策,嚴重違反人權為由,提出「癩病預防法」違憲並請求國家賠償訴訟,在日本首相小泉純一郎最後決定,基於人道理由不提上訴,並向長年遭受國家制度性歧視和迫害的日本癩病病患道歉後,2001年(平成十三年)勝訴判決確定。而日本國會亦於同年通過「對於漢森病療養所入所者補償金支付相關法律」(簡稱「漢森病補償法」)對所有因政府錯誤政策的癩病患者進行補償。

根據「漢森病補償法」,在日本統治時代因癩病政策而遭強制隔離,共計25名的台灣樂生院民,於今年8月23日向日本政府請求國家賠償,然在日本政府以台灣病患並非日本國民,拒絕台灣病患的請求後,在由61名律師所組成的日本律師團的協助下,高齡81歲的陳石獅先生,代表台灣病患正式向東京地方法院提出「取消日本政府國賠不給付台灣病患的決定」。陳石獅先生指出,「在日本時代,我們都屬於日本國民,因為日本的法律而遭強制隔離在日本總督府癩病療養所樂生院。在癩病防制法嚴格的規定下,名為病人實則過著犯人般的生活:療養院的周圍佈滿鐵絲網,監察員每天點名,即使家中父母臨終,不得請假外出。我記得一名叫『國昌』的病友,因不經思鄉之苦,偷跑出樂生院,光腳從台北一路走回新竹家中。但當他回家後,家人告知警方因等不及他回家,已先將其父押至警察局,要以子換父,隨後國昌回到療養院亦受到懲戒。除此之外,日本癩病病患所遭遇的待遇,如強制工作、結紮、墮胎、社會的污名化等等,在台灣也一樣。」「在日本統治時代我們是日本國民,受日本法律規範,遭日本政策所害,日本政府應將正義歸還,取消國賠不給付決定」

日本律師代表久保井則表示「漢森病補償法」明訂只要是戰前進入漢森病療養所都是補償的對象,不論當時日本政權政府是否獨立(如美國佔領時期),不限於國籍、現在的居住地。台灣樂生院的病患,在日本統治時期確實為日本國民,也為日本錯誤的癩病政策所害,有著和日本病患相同的處境及遭遇,因而適用「漢森病賠償法」,為了撤銷日本政府的不給付決定,今日協助台灣院民向東京地院提出訴訟。另外,對於目前樂生院即將因台北捷運機場設置密林拆毀,院民被迫搬入醫療大樓之事,久保井律師也代表日本的182法律人發表聲明,院民長期住在樂生院,對於所有的事物皆已產生情感,且與在社會歧視中長期與世隔離,再度復歸社會生活並非易事,希望台灣政府尊重院民的居住與行動自由的權利,不要輕易變更樂生院,阻斷院民安養天年的願望。

今日除台灣癩病患者代表向東京地方法院提起訴訟外,戰前同為日本殖民地的韓國小鹿島癩病療養院院民,亦在今日中午出庭作控告日本政府的第二次口頭陳述。


附件;日本律師的聲明稿\r
台灣行政院衛生署樂生療養院問題之法律專家意見


我們是一群日本的法律專家。
據聞這一次樂生院之遷移事件,原有生活在療養院的三百多名院民被剝奪他們居住的地方,再一次被強迫遷移到新的醫療大樓。
我們之中的數名成員曾數度訪問樂生院,直接和現地的院民接觸長談。
至少,我們所訪問之對象的所有居民,都不願意搬到毫無選擇的大房間。
我們聽到台灣正展開反對樂生院遷移運動的消息。這種違反院民的意思、破壞居住設施,結果迫使居民不得已搬遷到新居處之行為(政策),已經違反有關<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二條之規定,也就是說:「任何人只要是合法居住在該國的領域裡,便擁有在該國領域內自由移動和居住自由的權利」。
現在的院民均是日本時代錯誤隔離政策所造成之結果,這一結果因為對痲瘋病患的歧視和偏見,使他們無法回歸社會,只能侷限在療養院內或周邊的生活。
已經在院內生活了數十年,對於現在仍仍無法返回故鄉的高齡院民而言,是一種違反他們居注意思、剝奪他們居住權的行為。
我們必須指出,這種強迫院民移住到新醫療大樓的行為是一種嚴重的人權侵害。
我們不僅要表達對於這次遷徙計畫的遺憾與意外,我們更強烈的希望今後樂生院的營運能對樂生居民的人權做到最大的考量。

2004年12月11日\r
記名
(辯護團律師及法律專家姓名)

台灣總統府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r
葉國興秘書長\r
行政院衛生署\r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台北市政府 馬英九市長\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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