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權促進會
兩公約第四次國家報告之平行報告
所涉及之公約及條文:公政公約第8條、經社文公約第6、7、8條、移工專章、以及兩公約結論性意見第15、24、25、42、43、44、45、46點。
撰寫者
施逸翔 台灣人權促進會資深研究員
1.呼應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15點,台灣政府應加速讓尚未國內法化的三部聯合國核心人權公約國內法化,特別是「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
我們呼籲國際審查委員維持第三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15點,並建議應升級該點次的語氣,嚴正要求台灣政府應規劃具體期程,且必須毫無推遲以最快的速度讓這三部核心人權公約盡快國內法化。
特別是外籍移工的強迫勞動議題一直很嚴重,將「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國內法化至關重要。但行政院與勞動部在回覆第15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時,以「因應社會變遷及產業需求通盤考量,已經撤回此案」。我們認為,正因為2025年10月發生台灣重要的單車企業「巨大集團」因工廠移工涉及多項強迫勞動指標,因而被美國邊境管理局CBP發出暫扣令WROs裁罰。還有2024年有50家國際知名服飾品牌企業寫信給台灣政府,指責台灣紡工廠的移工涉及強迫勞動,美國人權團體Transparentem也相應發布調查報告揭露移工遭受強迫勞動的處境。這些重大事件正顯示台灣企業必須因應全球供應鍊越來越重視勞工人權與必須消除強迫勞動的「社會變遷」,以及如果台灣的產業要在供應鍊中維持原有的競爭力和永續經營,台灣政府保障外籍移工的重要改革,已經是台灣企業不得不通盤考量的重要需求。而盡快將「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國內法化,就是因應這個社會變遷與回應產業需求的具體作法。
2.台灣政府完全無視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24、25點,國際審查委員應加強力道,要求台灣政府承諾在最短時間內制定具有拘束力的台灣企業供應鍊人權盡職調查法,以及立即實施已經延宕多時的企業人權責任相關政策
台灣政府(特別是經濟部),本應於2024年12月底正式公佈第二期的「台灣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畫」2.0,以及相應的企業與供應鍊尊重人權指引,但這些承諾的政策都跳票與延宕多時,所謂的「國家聯絡點」(NCP)之設立,也毫無運作機制的具體內容。直到2025年十月爆發「巨大集團」被美國政府以WROs裁罰的事件,經濟部才緊急舉辦三場針對企業的說明會。從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審查到第四次審查期間,台灣政府在落實國家行動計畫還是在這兩點落實結論性意見,不僅進展緩慢,甚至有倒退不願意有任何作為的跡象。建議國際審查委員應具體建議台灣政府盡快制定「台灣企業供應鍊人權盡職調查法」草案。
3.關於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42至第44點,請國際審查委員再次督促台灣政府應將ILO C189公約國內法化
雖然勞動部已經有召開多次會議討論是否應將ILO C189公約國內法化,但在其中一次專家會議中,勞動部所邀請的學者專家竟然一致通過,台灣所有現行的關於家事移工的法律與制度,完全符合ILO C189公約的規範。這完全背離基本的實際經驗與常識,也完全違背國際審查委員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截至目前為止,家事移工仍然無法適用勞動基準法,隨著2026年台灣的法定基本薪資要再次調漲,家事移工與其他依照就業服務法引進的外籍移工之薪資又將持續擴大。
雖然勞動部不斷宣示仲介對移工收取的買工費是違法的,但由於家事移工的不利處境、債務拘拘束、與扣留身份證件等強迫勞動的處境,讓移工不敢檢舉申訴,導致當移工契約期滿想要繼續留在台灣工作時,被迫支付買工費給仲介才可能獲得新的工作,這種違法的情況仍非常普遍,而勞動部仍然束手無策。
國際審查委員所建議的「將外籍家庭看護工納入政府承諾制定的長期照顧計劃」,衛生福利部與勞動部仍未真正跨部會討論這項政策建議。台灣政府的「長期照顧計劃」已經邁入3.0,但這項政策在仍未真正整合家事移工成為長照制度的人力,家事移工的勞動保障至今仍未獲得充分的保障。至於衛生福利部所說的「喘息服務」、以及勞動部所說的「短照服務」,雖然表面上在緩解家事移工休息休假的問題,但這些服務的發動權是在雇主而非移工手中,因此究竟這些措施是否真的改善了家事移工的休息問題?答案是很消極的,這些配套措施無法根本上解決家事移工過勞與強迫勞動的問題。
4.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45、第46點所談到的遠洋外籍移工,是所有種類的移工中最容易發生強迫勞動的移工,國際審查委員要求台灣政府立法保障遠洋漁工在海上可以享有Wi-Fi通訊的權利,可大幅降低強迫勞動的風險
請國際審查委員參閱台灣人權促進會與日本人權組織Human Rights Now在2025年9月30日所公布的研究報告「 Silenced voices: Human rights risks hidden in the opaque tuna supply chain from Taiwanese fishing vessels to the Japanese market」,這份報告的內容,應該就可回應國際審查委員在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45、第46點中所談到的「報告相互矛盾的情況」,這份報告已經透過實際訪談銪富號與裕順668號的遠洋漁工,證實懸掛台灣旗幟的遠洋漁船上的遠洋漁工,涉及多項ILO 的11項強迫勞動指標,包括被嚴重積欠薪資(10個月至15個月的欠薪)、被扣留身份證件、超長時間的工作以及惡劣的工作環境,其中最爲嚴重的就是遠洋漁工在海上孤立、無法對外通訊等等被濫用弱勢處境的情況。
雖然台灣政府漁業署有透過第一期和即將公布的第二期「漁業與人權行動計劃」試圖解決遠洋漁工強迫勞動的問題,但由於這項行動計劃並沒有處理要台灣漁業產業的「聘僱雙軌制」,因此遠洋漁工仍然完全被排除在台灣的基本勞動保障制度之外,造成遠洋漁工與近海漁工的薪資、社會保障和其他相關的勞動保障,完全不同。這也能說明為何台灣政府提出「漁業與人權行動計劃」之後,台灣漁業仍然在2024年連續第三度被美國政府列入「童工與強迫勞動清單」中。
事實上,懸掛台灣國旗但在世界各地進行魚撈工作的遠洋漁船,應該被視為國境之延伸,也因此,遠洋漁工在法律上應該要像其他依照就業服務法引進的移工一樣,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與健康保險、以及像是職業災害保險法和其他相關的勞動保障之規範。因此,請國際審查委員在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中要求台灣政府也應該將遠洋漁工納入勞動基準法與其他勞權保障相關的制度保障。
在有關遠洋漁工的申訴制度,勞動部和漁業署都會一在強調遠洋漁工一但海上遭到虐待、欠薪或任何需要申訴的情況,可以透過1955申訴專線或LINE@移點通來申訴。但在大部分遠洋漁船仍未裝有Wi-Fi設備,或有設備但卻沒有規定要開放給漁工使用,遠洋漁工除非靠岸獲得Wi-Fi,否則在海上根本無法使用台灣政府宣稱的這些「多元之船員申訴管道」。因此,強烈建議國際審查委員務必在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中,嚴正要求台灣政府在遠洋漁業條例中修法強制規範所有遠洋漁船都應裝設Wi-Fi設備並確保所有船員在海上都能想要Wi-Fi通訊的權利。
漁業署在報告中所提出的透過遠洋漁船的CCTV來進行海上監管,這裡所謂的監管其實主要是在監管IUU的非法捕撈漁獲,並非用於監管遠洋漁工的勞動狀況。再者,這項政策也因為法律規範不足,「遠洋漁船船舶攝錄影系統裝設及管理辦法」本身並沒有規定CCTV的影像紀錄由公正第三方來保存監管,這與漁業署在報告中說2023年會委託第三方公正機構來進行監管,其實存在很大的落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