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人權憲章

Asian Human Rights Charter

導言  

長久以來,其間又以殖民時期為最,亞洲人民的權利和自由遭到全面性的迫害。時至今日,我們廣大地區的人民,依然被鎮壓蹂躝,許多社會為偏執和仇恨所割裂。但漸漸的,人們瞭解到,唯有當所有個人和團體的、平等且不可分割的權利,受到了承認和保障,和平及尊嚴才有可能。他/她/她們決志透過為人權和自由的奮鬥,來捍衛自己和後世的和平與正義。為此,他/她/她們通過這部憲章,作為亞洲人民熱切渴望生活在和平與尊嚴當中的確認。

憲章之背景 

1.1 亞洲人追求權利與自由,在庶民社會的抗暴,在反殖民壓迫的政治鬥爭,以及隨後創建或規復民主的奮鬥當中,自有其深遠的歷史根源。而對權利的強調與確認,於今更勝往昔。亞洲正身處快速的變遷,對社會結構、政治制度和經濟生活均產生重大的影響。傳統價值遭到新發展和新科枝的威脅,甚至處理變局的政權和經濟組織也難以倖免。

1.2 特別是經濟的市場化和全球化,正改變著私領域和公領域之間,以及個別國家和國際社會之間的平衡,並惡化貧窮和弱勢者的困境。這些變遷─科技所帶來的背離人性的惡果、市場所帶來的物質取向、社群的解體─正威脅生命與生活中諸多可貴的面相。人們愈來愈無力掌握自己的生命和環境,許多傳統社區住民甚至被迫流離失所,毫無招架之力。勞工遭受嚴重的剝削,工資所得不足溫飽,而低落的工作安全標準,更使工人鎮日面對危險。連最起碼的勞動權利和勞工法也鮮少落實。

1.3 亞洲的發展矛盾叢生。某些群體階層日趨富裕之際,卻存在到處可見,日趨惡化的貧窮。我們的人民當中,極大多數人的健康、營養和教育水平令人慘不忍睹,全無人的尊嚴。與此同時,寶貴的資源卻浪擲於軍備;亞洲已是全球各地區中,最大的武器買家。我們的政府夸夸其談,要追求發展以提高生產和福利的水平,但我們的自然資源卻被毫無節制的虛耗,環境的惡化使得生活品質低落無比,即使相對富有的人也難身免。而修建高爾夫球場竟比照顧貧弱獲得更優先的地位。

1.4 數十年來,亞洲人受害於身受源自極端的民族主義、錯亂的意識型態、族群的岐異、以及各宗教基本教義派等等所引發的各種暴力與衝突之苦。暴力同時來自國家和庶民社會。對廣大群眾而言,人身,財產或社區均少有安全。大規模的流離遷徙和人數日增的難民,隨處可見。

1.5 各國政府一向獨攬大權。他/她/她們以嚴峻的立法壓制人民的權利和自由,並勾結外國企業集團,劫掠國家資源。貪污和偏厚親友橫行猖獗,掌握公私權力者得以恣意妄為。許多國家標榜威權主義,將其奉若全民的意識型態,並據以剝奪公民的權利和自由,視後者為不合亞洲文化和宗教傳統的外來觀念。他/她/她們鼓吹杜撰的「亞洲價值」,只為粉飾他/她/她們的威權統治。全球主要地區中,唯獨亞洲迄今仍無正式區域性憲章或其他/她/她保障各種權利自由的措施,毫不令人意外。

1.6 相較於許多亞洲政府對人權的忽略和蔑視,人民對權利與自由的重要性,卻有愈來愈高的覺醒。他/她/她們瞭解到自身的貧困,與缺乏政治力量,與權利自由不受保障息息相關。他/她/她們深信政治和經濟系統,必須在諸人權和諸自由的框架內運行,才能確保經濟的正義、政治的參與、負責的權力、以及社會的和平。如今已有許多社會運動,為確保人民的權利和自由而挺身奮鬥。

1.7 我們致力於權利的爭取,並非源於任何抽象的意理。我們深信,對人權的尊重是一個公義的,人道的,關懷的社會的根基。權利的體制以堅信人人生而平等,而且有平等的權利過有尊嚴的生活為前提,也奠基於我們通過參與政策制定與執行,而得以決定自身的命運的權利。人權的體制使我們得以發展並享有我們的文化,並使我們的藝術衝動獲得表達,尊重多樣性,確認我們對後代,以及他/她/她們即將繼承的環境的責任。人權的體制也為我們的制度與政策的價值與正當性,建立評價的基準。


一般原則 

2.1 我們以為,從特定的權利,和保障這些權利的制度和程序當中,可以提鍊出一些基礎性的一般原則。這些一般原則的確認和履行,也將促進這些權利的享有。以下所討論的原則,應該可以為公共政策提供一個大致的架構。我們相信權利的促進應該在這個架構內進行。

權利的普世性和不可分割性 

2.2 我們認同〈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其他/她/她保障權利和自由的國際公器。我們深信權利的普世性,每個個人因生而為人就已擁有。不同的文化傳統,影響其社會內部關係的組織方式,但並不因此稍減權利的普世性。權利基本上所關涉的,是公民與國家的關係,以及個人和團體與生俱來的尊嚴。我們也深信權利不可分割,任何以為可以抬舉某些權利以壓制其他/她/她權利的想法,是繆誤的。人類有種種社會、文化和經濟的需求與願望,它們無法被割裂或區隔,而是彼此互相依持。倘若缺乏經濟資源,則公民、政治和文化權利將因難以享有而失去意義。同樣的,如果政治自由,自我的發展和表達,以及參與文化和其它公共論述的機會付諸闕如,則物質財富的追求和獲取,亦將失去意義與目的。

2.3 雖然有其普世性和不可分割的性質,權利的享有和凸顯必須倚仗社會、經濟和文化脈絡。權利並非抽象觀念,而是行動與政策的根本。因此,我們必須脫離權利的抽象陳述,透過審視人權受到侵犯的個別團體,以專注於人權在亞洲脈絡中的具體狀況。只有將權利及其實踐跟緊扣亞洲特殊的情境,其享有才有可能。也唯有如此,亞洲才能對保障權利的世界運動作出貢獻。

2.4 即使在高經濟成長率的國家,普遍的貧窮都是侵犯權利的主要原因。貧窮剝奪個人、家庭、和社區的權利,並促成娼妓、童工、奴隸、器官販賣,和殘害身體以利行乞等情事的泛濫。在貧窮之中,不可能有尊嚴的人生。亞洲國家應將其開發政策導向以公平的發展來消滅貧窮。

保障人權的責任 

2.5 保障權利的責任不分國際國內。國際社會已針對人權實踐的規範與制度取得協議。亞洲人民贊同保護人權的國際措施。國家主權不能成為逃避國際規範、忽視國際制度的藉口。國家主權的伸張,只有當其能全面保障公民權利之際,才能視為正當。

2.6 換另一個觀點而言,國際責任不能成為對特定國家進行選擇性的處罰和懲誡,或偏袒某組權利來壓縮其它權利的工具。某些導致人權迫害的根本原因乃在於國際經濟和政治秩序的不公。而全球秩序的根本變革和民主化,則是普世共享人權的必要條件。遵循權利的普世和平等的邏輯,是國際社會為了全世界人民的社會和經濟福利所必須負起的責任,因此國際社會也必須承擔確保更公平的全球資源和機會的分配的義務。

2.7 國家負有促進人權的主要責任。各個國家及其人民尋求合乎正義的經濟、社會、政治及文化發展的權利,不容為各種全球化的過程所否定。國家必須建立公開的政治流程,確認不同團體的權利義務,並使個人和社區的利益得以平衡。民主而負責的政府,是促進及保障權利的關鍵。

2.8 當行使經濟和社會政策與行動的力量,不斷從國家轉移到跨國企業集團之際,國際社會和國家用以促進和保障權利的能力,已被此種全球化進程所削弱。國家逐漸被金融和其他/她/她集團所挾持,其所推行的狹隘和短視的經濟政策,為少數人積累財富,同時卻使大多數人陷於悲慘的境地。企業集團當為無數侵犯人權的事例負責,尤其是對勞工、婦女和原住民族權利的侵犯。我們有必要透過追究企業集團對侵犯權利的責任,以強化人權的體制。

永續發展與環境保護  

2.9 經濟發展必需能夠永續。我們必需保護環境,免於營利企業的貪婪和劫掠,以確保提高國民生產毛額的同時,不致降低生活品質。科技應該解放,而非奴役人類。自然資源的運用,不能違背我們對後代的義務。我們只是自然資源的暫時管理人,這點我們應當永誌不忘。我們也不應忽視資源乃屬於人類全體,因而負責、公正和平等的運用資源,是我們共同的責任。


諸權利  

3.1 我們支持贊同包涵在各國際文件當中的所有權利。此處無須重申。我們深信權利必需以整體性的方式加以觀照,而個別權利的追求,最好透過一個比較廣闊的概念架構來進行,這個概念架構是以下各節的基礎。

生命權  

3.2 生命權為諸權利之首,其他/她/她權利和自由均由此而生。生命權絕非侷限於物理性或動物性的生存,而應涵蓋人得以享有生命的任何體能與智力。生命權意味著活得合乎起碼人性尊嚴之權、維持生計之權、居留成家之權、受教育之權、享有清潔和健康的環境之權。倘若缺乏這些權利,生命權將無法落實並有效的行使或享有。國家亦當竭盡可能預防嬰兒的夭亡,消除營養不良和疾病傳染,經由清潔和健康的環境,以及充份的預防和醫療設施來延長壽命。此外,更應提供免費的義務基本教育。

3.3 但在許多亞洲地區,戰爭、種族衝突、文化和宗教壓迫、政治腐敗、環境污染、「失蹤」、刑求、國家或非國家的恐怖活動、對婦女施暴和其它大規模的暴行,持續摧殘人性,導致成千成萬的人無辜犧牲。

3.4 為確保生命權,舉凡鼓吹戰爭或種族衝突,或搧動仇恨和暴行之事,在個人、社會、國家或國際生活的所有領域中,均應予以禁止。

3.5 國家有責任徹底調查刑求、「失蹤」、偵訊期間死亡、強暴和性虐待等案件,並將犯者繩之以法。

3.6 不得任意剝奪人命。國家應採取措施,防止並懲處剝奪生命的犯罪或恐怖行為,也應防範其治安人員任意置人於死或令其「失蹤」。法律必須嚴格管制並限制國家權力機關或官員,在何種條件下才得以剝奪個人性命。

3.7 所有國家均應廢除死刑。即使死刑尚存,也只能偶而施之於最嚴重的罪刑。在以死刑剝奪某人生命之前,必須確保其在獨立和公正的法庭接受公平審判、擁有充份的機會選任法律代理人、享有充份的時間準備辯護、以及享有無罪推定和上訴之權。死刑不應公開執行,也不應公開展示。

和平權 

4.1 所有人都有權在和平的情境中生活,因而得以充份發揮其體能,智能,道德和性靈上的能力,並免於成為任何暴行的對象。戰爭和衝突帶來的死亡、傷殘、境內或境外流亡、骨肉分離、以及整體而言的,種種對文明和和平生活的否定,使亞洲人民蒙受極大的苦難與悲劇。許多國家和社會嚴重軍事化,一切爭執恩仇均以武力解決,公民面對國家和私人武力的脅迫和恐嚇,毫無保護可言。

4.2 國家為履行維持法律和秩序的責任,而訴諸武力之時,其施行必須受到嚴格的限制,並符合國際社會建立的標準,包括人道法。每一個人和團體都有權得到免於所有形式國家暴力包括警察和武裝部隊的暴行的保障。

4.3 生活於和平之中的權利,亟需國家、企業部門、和公民社會在其政治、經濟和社會活動中,尊重全體民眾的安全,尤其是弱勢團體的安全。人民的安全必須獲得保障:人民生活於其中的自然環境的安全,以及使他/她/她們得以藉之滿足需求與願望時,免於壓迫、剝削和暴力,並不致減損該社會所珍惜的各種價值的政治、經濟、社會條件的安全。

4.4 在對抗法西斯主義的侵略、殖民和新殖民主義,以及為人民打造和平生活條件的鬥爭當中,亞洲各國的國家機器扮演過舉足輕重的角色。在這一場鬥爭中,他/她/她們無可疵議的強調國族統合和抗拒霸權的重要性。但是,國族統合的須要或保衛國家免受外國宰制之威脅,如今不應作為否定民眾個人安全及和平生活之權利的藉口,更不得以吸引外資作為壓制人民權利的託詞。同理,拒絕將有關民眾個人安全的訊息公諸於國際社會,也是難以自圓其說的行為。唯有當國家對國際社會負責,人們和平生活的權利才能獲得保障。

4.5 國際社會國家成員在亞洲地區的戰爭和國內衝突中,一直有極深的涉入。外國役使亞洲集團為其代理人,發動戰爭,並且提供武器給國內衝突中的政府和團體,從軍火買賣中賺取暴利。鉅額的軍備支出,挪用了原應用於發展國家與人民福祉的公共收益。軍事基地和其他/她/她設施(經常為外國列強所有)威脅鄰近人民的社會安全和人身安全。

民主權  

5.1 殖民主義和其它方面的近代發展,大大的改變了亞洲各政治社會的性格。國家對人民負責,以及人民參與公共事務的傳統方式,經歷根本的變革。公民淪為臣屬,政府插手眾多事務並且權力暴增。殖民律法和威權式的行政舊慣與積習,一直持續到獨立之後。國家淪為腐敗與迫害人民的淵藪。然而國家的民主化和人性化,卻正是尊重和保障權利的先決條件。

5.2 一個國家既然宣稱以人民的成長與福址為首要任務,就應當以合乎人性、開放,並對人民負責。尊重人權,就必須有一套使人民能夠自由表達意見、以說服他/她/她人、並尊重少數者權利的寬容多元的體制。人民必須得以透過選舉、和其他/她/她決策及執行程序的方式來參與公共事務,並免於種族、宗教和性別歧視。

文化認同與良心自由權 

6.1 生命權不但牽涉物質條件,也涵蓋了人生意義豐富所需的精神道德條件。這種意義不只取決於個人,也立基於與他/她/她人共有的生活經驗。亞洲的傳統特別強調共同文化認同的重要性。文化認同協助個人和社區克服經濟和社會變遷的壓力;在鉅烈變動的時代,它們賦生命以意義,是自尊與安全感的泉源。和其它各地一樣,亞洲有許多脆弱的社群,他/她/她們的文化遭受威脅和嘲弄。亞洲人民和政府必須尊重地區內不同社區的文化和傳統。

6.2 亞洲文化認同的多元性,不但不與人權的普世性相矛盾,反而因其成為人性尊嚴多采多姿的文化展現,而更豐富了普世性的規範。我亞洲人民同時也應該消除我們的文化當中有違普世人權原則的某些特徵。我們應超越以父權傳統為基礎的家庭觀念,以在各自的文化傳統當中,規復其原有的保障婦女人權的各種家庭規範。對於袒護性別歧視的宗教信仰,我們當勇於突破,賦與新解。我們必需消除以種姓、族群起源、職業、出生地、和其它因素為基礎的種種歧視,同時在各自文化當中,提昇與互相寬容與互相扶持相關的所有價值。我們必須停止為集體或當權者而犧牲個人的行徑,從而重建我們的社區與國族的團結。

6.3 許多亞洲人虔誠信仰宗教,使宗教和良心的自由在本地區格外重要。在貧窮和迫害當中,宗教是安撫與慰藉的一個源泉,許多人從宗教找到最基本的認同。但是,宗教的基本教義派,也是分裂與衝突的根源。宗教寬容,包括改宗權,對他/她/她人享有良心的權利,有根本的重要性。

發展權與社會正義權  

7.1 每個人均有權取得基本生活所需,並得以保障其免於凌虐與剝削。我們都有權學習讀寫並獲得知識、享有食物和清潔的飲水、住屋和醫療設施,以享有健康的生活。所有的個人和團體,都有權分享科技進步和全球經濟成長所帶來的益處。

7.2 所謂發展,無論針對個人或國家,都不僅意味著經濟發展,而是意指個別人類所有潛能的體現。因此人們有權享有藝術的自由、表達的自由,和培養文化與精神能量的自由。發展意味有權參與國家與社區的事務,同時意味著各國有決定自身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政策,不受霸權的壓力和影響的權利。


弱勢社群的權利  

8.1 亞洲國家應按上述關於權利的普遍架構,制定及推行公共政策。我們深信這將為我們的個人和集體生活,打造公平和人道的環境,並確保社會正義。但是,基於歷史的或其他/她/她原因,某些特定社群更為無力和脆弱,亟需特別照護,才得以有效而平等的享有其人權。我們將只討論某些社群,但我們承認,還有其它社群遭受歧視與迫害,包括那些因為民間衝突、政府政策或經濟困難而流離失所,在國內外各處避難的人。我們的國家和社會,對於少數和原住民族群,寬容日減,他/她/她們連最基本的權利也遭受侵犯。我們之中的許多社會依然歧視男女同性戀,拒絕承認他/她/她們的性別認同所帶給他/她/她們極度的悲痛和困苦。各種經濟社群,像農民和漁民,不但飽受剝削,且因地主和資本家對其生計的威脅,而終日擔驚受怕。所有這些社群,都應受到特別的關懷。我們呼籲國家和社區,對於他/她/她們的社會和經濟條件,給予最優先的改善。

婦女 

9.1 婦女在極大多數亞洲社會,承受歧視與迫害之苦。對她們的迫害既有其過去歷史的淵源,也肇因於當代社會和經濟體系。

9.2 父權體制的根源是結構性的,而其結構宰制所有制度、態度、社會規範和習慣法、和亞洲社會的宗教與價值,而和階級,文化,種姓和族群的界面縱橫交錯。迫害的形式繁多,最常見的如性奴役、家庭暴力、人口販賣和強暴。她們在公領域和私領域中都遭歧視。許多亞洲社會愈來愈軍事化,導至在武裝衝突的情況下,對婦女施暴愈來愈猖獗,包括集體強暴、強制勞動、種族主義、綁架和流離失所。武裝衝突下受害的婦女,經常無法享有正義,無法恢復名譽重新過正常生活,以及獲得因遭受戰爭罪行所應有的補償和賠償。因此必須特別強調,有組織的強暴行為是戰爭罪行之一,應視同殘害人類全體的罪行。

9.3 為終結職場上對婦女的歧視並保障婦女工作權,婦女應享有就業機會、自由選擇職業、不被任意解雇、同工同酬等權利、家務勞動有償的權利、保障健康和安全工作條件的權利,尤其是生育保健,以及在懷孕期間免於有害的工作等特別保護措施。婦女應享有完全掌握自身與性生活及生育有關之健康的權利,免於歧視或強制,並擁有取得與性生活、生育健康維護、以及安全生育科技等相關訊息的管道。

9.4 在家庭和父權領域之內,保障婦女免於權利被侵害的法規極少。她們在公法中的權利更難得受到落實。應有積極的糾正措施,以確保婦女得以完全並平等的參與社會的政治和公共生活。婦女在各種國家權力機關的席次應有相當的增加,婦女在企業,農業,和土地所有權等方面,亦應有積極的施。婦女獲得政治,社會和經濟上的權力,對捍衛她們的合法權利至為必要。

兒童 

10.1 如同婦女一般,兒童遭受的迫害不一而足,其中最常見的是童工、性奴役、兒童色情、人口買賣、雛妓、器官販賣、強迫參與販毒,遭受家人施以身心和性虐待、對愛滋病童的歧視、強迫兒童改宗、因武裝衝突導至孤兒和有家兒童流離失所、歧視和環境惡化。愈來愈多的兒童被迫流浪在亞洲城市街頭,並喪失家庭和社區的社會和經濟援助。

10.2 普遍貧窮、缺乏教育管道和鄉村區域的社會崩解,都是導致兒童傾向於愈來愈孤苦無依、岌岌可危的部份原因。長期形成的剝削與虐待模式,像賣身為奴、利用兒童行乞、或洩慾的現象十分猖獗。由於父權制的性別偏好,和閹割女陰,某些亞洲國家殺害女嬰的現象極為普遍。

10.3 亞洲國家疏於照顧兒童,連起碼的吃穿住都無法供應的情況,令人不忍卒睹。我們呼籲亞洲國家批准並落實〈兒童權利公約〉。也呼籲各社區要負起監測侵犯兒童權利的事例的責任,並督促當局各依其社會狀況,執行聯合國公約。

殘障人士  

11.1 傳統上亞洲社會曾經照顧身心殘障的人。但逐漸的,在新式經濟組織模式的壓力下,我們的社區價值和結構,對這些人變得愈來愈少寬厚。在取得教育、就業和住屋上,他/她/她們受到嚴重的歧視。由於對他/她們的偏見以及缺乏照應他/她們特殊需求的措施,他/她們無法享有各種應得的人權。他/她們仍有的相當多的才能不受重視,被迫從事低報酬而昇遷無望的工作。他/她們有權享有能使他他/她們活得尊嚴,獲得安全與尊重的各種措施,以及發揮全副潛能的機會。

11.2 以尊重人權來對待殘障人士的必要性,呈現於亞洲國家處置愛滋病人那種令人痛心的方式時,尤其明顯。他/她們是無法忽視的歧視的受害者。尊重人權的文明社會理應承認他/她們有活得也死得有尊嚴的權利,並保障他/她們得到充份治療,以及免於偏見,歧視,甚至迫害的權利。

勞工  

12.1 亞洲社會快速工業化,掏空了傳統的生計經濟模式,並摧毀廣大鄉村居民的謀生的可能。他/她們和其它團體逐漸被迫從事雇佣勞動,在令人駭異的條件下,在工業區工作。對多數勞工而言,不公平的勞動法規的保障不是不存在就是太少。許多人毫無組織工會和集體爭議的基本權利。工資嚴重不足,工作條件經常嚴苛而危險。全球化的傾向,使許多亞洲國家經常與外國集團和國際金融體系勾結,壓低工資,而越發增加對勞工的壓力。

12.2 外藉勞工是特別脆弱的一群。他/她們經常離鄉背井,在外國遭受剝削,而他/她們不明瞭也不敢訴諸外國法律。他/她們經常無法享有當地勞工享有的權利和條件。他/她們終日勞動,卻無適當的膳宿、醫療或法律保障。很多情況下,外藉人士飽嘗種族主義和仇外情緒之苦;充當私人家庭佣工者經常遭受羞辱,有時甚至遭受性虐待。

學生  

13.1 亞洲學生向來為掙脫殖民主義,推動民主化和社會正義而奮鬥。他/她們對社會轉型無畏的堅持,得到的常是國家暴力相向的迫害,至今仍是掃蕩行動和國安法及其運作的眼中釘之一。學生經常被剝奪學術、言論和結社自由。

囚犯和政治犯  

14.1 就大幅度違反國際公認的規範而言,很少有像對囚犯和政治犯那樣嚴重。

14.2 任意逮捕、拘留、監禁、虐待、刑求、殘忍而非人道的懲罰,在許多亞洲地區經常發生。被拘留和監禁的人,被迫生活在衛生條件極差的環境,缺乏充份的食物和醫療,並不得聯絡家人,獲其協助。不同犯行的囚犯混居牢中,男人,女人和小孩往往摻雜在一起。牢房總是擁擠不堪,偵訊期間致死時有所聞。人犯經常不得聘任律師,也得不到公平和及時的審判。

14.3 亞洲政府常依行政裁量權,規避司法程序而逕行拘押。他/她們依國安法逮捕並拘留反對派人士。我們應留意許多亞洲國家,以行政命令鉗制言論和結社自由,導至對思想、信仰和良心自由的限制。


權利保障的落實 

15.1 許多亞洲國家在其憲法中明文保障人權,也批准各種國際人權條約。但是橫亙在那些文件所敬重訂定的人權,和否定人權的醜陋現實之間的鴻溝,卻渺然難以跨越。亞洲國家應採緊急行動,保障其公民和住民的人權。

落實保障的原則  

15.2 我們深信保障權利的系統,應以下列原則為基礎。

15.2a 人權常遭國家、公民社會和企業集團所侵犯。權利的法律保障應加以延伸,擴及所有上述團體的侵權行為。而且有必要加強各該團體的倫理基礎與價值觀,並灌輸他/她們對弱勢者和被壓迫者的責任感,促其改革。

15.2b 社會上所有團體均有責任促進及保障權利,雖然主要責任必須由國家承擔。各種權利,尤其是社會和經濟權利的享有,需要政府扮演積極主動的角色。非官方組織在提升人權意識、訂定標準、確保政府和其它團體善盡保障之責等方面,可以扮演清楚而正當的角色。像律師和醫師等專業團體,依其工作的本質,更負有促進權利的實際保障,防範權力濫用的特殊責任。

15.2c 基於權利在動亂中橫遭侵犯,於承平時期獲得伸張的道理,國家和其它團體有責任尋求和平的手段,以解決社會和種族衝突,並促進寬容與和諧。同理,任何國家都不應企圖宰制其它國家,而國與國之間應和平解決爭端。

15.2d 落實民主與合議精神,有助於權利的提昇,因此所有國家和其它團體,均有責任在其作業和相互往來當中,促進民主與合議的實踐。

15.2e 亞洲許多個人和團體,因遭到習俗舊慣的限制和壓迫,無法伸張其權利,尤其在種姓、性別,或宗教等領域。所以立時改革這些習俗舊慣,對保障權利至為必要。而且改革應強而有力,堅定不移的推行。

15.2f 我們需要一個人道而生氣蓬勃的公民社會,以促進並保障人權與自由,保障公民社會中的權利,並對國家機關發揮制衡功能。言論和結社自由,對建立並發揮公民社會機制的功能至為必要。

15.2g 必需節制企業集團的剝削行徑,確保他/她們不得侵犯勞工,消費者,和大眾的權利。

強化權利的架構  

15.3a 確保權利的法律架構至為必要。所有國家均應於憲法中明文保障權利,並以憲法確保不得藉修法削弱各項權利。各國也應批准各項國際人權條約。各國也應依國內和國際標準,檢驗其立法與行政作業,以廢止有抵觸這些標準的法規,尤其是那些殖民時代留下的法例。

15.3b 應提昇大眾,國家與公民社會對權利的認知和意識。促進對本國和國際權利公約的認識。個人和團體應熟悉保障權利和防範濫權的法律與行政程序。應鼓勵非官方組織熟習並運用國內和國際機制,以監測和評估人權狀況。保障權利的司法和行政決策,應在各國和整個亞洲地區廣泛傳播。政府、非官方組織和教育機構應協力宣導關於人權的內涵和重要性的訊息。

15.3c 無數侵害權利的情事,發生於人們遭到拘禁之際,或肇因於治安人員的種種行徑。某些時候,侵權行為因治安人員罔顧其職權範圍,或不知其行事所奉之命實乃違法而發生。對警員,監獄工作人員,和武裝部隊應提供關於人權規範的教育。

落實權利保障的機制  

15.4a 司法體制是保障人權的主要手段。它有權力接受侵權的控訴,聽取証據,提供侵權的救濟,包括對侵害者的懲罰。只有當法律體制強固而慎密,司法體制才可能發揮這些功能。司法人員理應稱職、熟練,而且願致力於人權、尊嚴與正義的實現。司法人員在司法單位的任用應由司法人事委員會裁決,並以憲法保障任期,以保障其相對於司法及行政部門的獨立性。司法制度應反映人們在宗教、區域、性別和社會階級上的差異。這意味著應對司法和調查機制進行重組。國家應特別致力於將更多婦女,弱勢族群和為社會所排斥者,從其不利地位提昇,提供必要的訓練以參與司法工作。只有透過此種策略,那些在傳統亞洲社會權利常遭蔑視的弱者,才得以建立對司法的信心。

15.4b 法律專業應有獨立地位。無力負擔律師費用或無從使用法庭者,應得法律援助以保障其權利。不當限制司法途徑的法規應予改革,以提供更廣泛的接近使用的機會。應授權社會和福利組織,代表無法求助於法院的個人和團體,採取法律行動。

15.4c 所有國家都應成立人權委員會和專職機構,以保障權利,特別是社會弱勢成員的權利。各該機構可以為人權遭到侵犯的受害者,提供便利、友善而所費不多的管道以伸張正義。這些機構可以補充司法所扮演的角色,並擁有特殊的優點:可以協助建立人權規範的實施標準;可以傳播關於人權的訊息;可以調查侵犯權利的控訴;可以促成和解,居間調停;可以經由行政或司法手段,設法落實人權。既能回應公眾成員的申訴,也能主動行事。

15.4d 公民社會組織可以組織人民法庭,觸發政府與公眾的良知,因而有助於權利的強化。創建人民法庭在於強調,保障權利人人有責,絕非政府獨有。法庭的裁定不必侷限於法律條文,卻因此有助於揭示人權的道德與精神基礎。


保障權利的區域性機構  

16.1 人權保障的追求應於地方、國家、區域和國際等所有層次同時進行。不同層次的制度有其優點和專長。但保障權力的主要責任在於國家,所以應優先強化國家善盡此一職責的能力。

16.2 亞洲各國應採區域性或次區域性機構來促進和保障權利。應經由國家和區域性非官方組織的合作,進行區域性公開討論,融鑄成一部區域性的國際人權公約。該條約應針對亞洲的實況,特別是妨礙人們享有權利的障礙。同時也必須和國際規範和標準完全一致。除了國家機關之外,絯公約並必需涵蓋團體和企業對權利的侵犯,也必需建立獨立的委員會或法庭以強制該條約的履行。該委員會或法庭應向非官方組織或其它社會組織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