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人權現況--國家人權委員會之建立

Sak Khosangruang(泰國法律學會會長)

泰國與許多其他東南亞國家相似,其人權議題常受到討論與批評。昔日泰國議會民主制度運作始終未達當初立法的理想,過去數十年來,軍方曾發動無數政變,為謀私利而奪權執政。此一情況在近十年間已獲大幅改善,雖然泰國在諸多方面仍有改進之必要,但最近已積極建立並保護國內人權。

泰國公民權與政治權已有進步,相較於區內各鄰國,其進步更加明顯。然而,泰國也有一些明顯的問題;官僚與警察執行其公權力時,仍有欠公平。雖然近十年經濟進步顯著,但所得並未平均分配。農民失去土地,更多婦女從娼,童工遭受剝削。水與森林等自然資源受到極大傷害,在為求餬口的村民與惟利是圖的商人破壞之下,環境嚴重惡化。近幾年的經濟與社會陰霾也在某種程度上造成文化傳統惡質化。

我國政府中的官僚體系有時未善盡治理之責,應維護人民福祉者有時不但未保護大眾權益,甚至反其道而行之。嫌犯或個人在偵訊期間遭虐待之事時有所聞。某些官員甚至與強勢團體勾結,共同剝削人民。泰國與世界各國一樣,受引誘吸毒的人口與日俱增。毒品、婦女與兒童人口走私為目前的重大問題。毫無疑問地,某些官員的過失與怠忽職守使這些問題更加嚴重。

民眾認識到政府無法保護及推廣人權,於是開始另尋他法解決這些問題。1992年5月泰國發生了近代史上第一次歷史性事件,在這次事件中飽受挫折的民眾(其中多半來自泰國中產階級)走上街頭示威,反對成立軍政府。

這次事件之後,要求政治與官僚改革的呼聲四起。數個人權組織與泰國法律學會支持民眾要求設立人權保護機制的主張。此一呼籲又衍生出泰國近代史中第二次歷史性事件,即1997年新憲法之訂定。新憲中規定許多保護泰國全體國民的新措施。

依據新憲法,政治改革與人權團體可要求增訂憲法條文,規定國家必須設立保護人民權利之機構。其結果是國家必須設立兩種重要機構:監察使與人權委員會。既有憲法明文規定,這些機構勢必依法設立。

根據泰國新憲法第199與200條規定,泰國應設立一個獨立國家人權委員會。該委員會應有獨立的財務與行政,並應就國內公益團體與非政府組織所推動的人權保護與推廣工作,予以支持。

委員會本身將負有人權教育宣導、人權保護與協助處理人權申訴案件的職責,並有權依據聯合國大會所認可的巴黎原則(?)對人權侵害案件進行調查。

國家人權委員會法案已通過眾議院審議後送交參議院審查。參議院可望於數週內審查該法案。因此,人權法應能依新憲法規定,於1999年10月如期完成立法。國家人權委員會可望於2000年初成立並開始運作。

該法案摘要內容如下:

1. 明文規定『人權』一詞的定義,係指泰國憲法或其他國內法或泰國應遵守之國際條約所承認或保障的個人尊嚴、自由與平等。
2. 應成立提名委員會,負責推薦人權委員。人權委員應具代表性,分別代表各公益團體,包括非政府組織、政府機關、學術界與政黨。提名委員會應提名二十二位合格人選,這些人選不是一般政府官員,而必須是在人權活動方面背景深厚的公民,參議院應由這二十二人中挑選十二名並任命其為人權委員。
3. 國家人權委員會辦公室應設立並附屬於參議院秘書處。
4. 國家人權委員會負有推廣與保護國內外人權的權責,負責監督人權侵害情況,並向總理、國會與其他相關政府機關報告其監督情況。委員會亦應提出修訂人權法律及政策的建議、推廣人權教育、以及撰寫並向國會提出年度人權現況報告及建議。
5. 國家人權委員會有權傳喚證人及取得證據以作為人權侵害案件調查之用。

對泰國而言,國家人權委員會是個很陌生的概念,因此社會上保守人士對此概念相當反對。他們認為泰國此舉『只不過是追隨西方國家的腳步』,或是『西方國家以人權之名行貿易保護之實,泰國已淪為西方國家的工具』。他們並聲稱人權保護將阻礙經濟等各項發展。

所幸經過人權組織、學術界與人權侵害受害者的共同努力,保守勢力的反對聲音被壓下。雖然在立法草案公聽會與討論會的諸多與會者對國家人權委員會法案強烈支持下,保守團體阻撓委員會設立的企圖並未得逞,但是他們還是修改了部份法案的原始內容,例如『人權委員不得為專職,亦不得支薪』(?),委員會不得向法院提起訴訟等規定。修改的結果是委員會並非完全獨立,反而附屬於參議院秘書處。所幸有關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的相關條文獲得保留。

我們期盼即將成立的泰國國家人權委員會除了保護與推廣國內人權之外,亦能積極與其他東南亞國協(東協)成員之國家人權團體與機構共同合作。我們也希望未來東協各國能共同成立區域人權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