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人權委員會及人權審判庭簡介

廖福特教授

一九七七年加拿大國會通過一人權法案設立了人權委員會(Human Rights Commission)及人權審判庭(Human Rights Tribunal)。本來人權審判庭設於人權委員會之下,但其獨立性則受到質疑,因其經費乃是由人權委員會提供,一九八八年以後人權審判庭漸漸獨立運作,直到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方正式成為一獨立機構。一九九八年加拿大國會再次修改人權法案,以下即依新修訂之法案,簡介加拿大人權委員會即人權審判庭。

人權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及三到六位委員組成之。其中主席及副主席為全職,委員可為全職或兼職,全職人員之任職最長為七年,兼職任職最長為三年。其人員均由加拿大總督(Governor in Council)任命之。在保障方面,只要各成員行為端正(good behavior)即可繼續任職,但總督得經國會同意後免去成員之職務,其次,各委員得連選連任。再者,委員應受薪水及執行職務所需之旅行及生活費用。

人權委員會之職責為:
(a)促使大眾瞭解人權法案;
(b)從事或協助有關人權法案之研究;
(c)與各地方委員會合作以建立共通之政策及措施;
(d)執行與地方委員會之協議;
(e)考量任何與人權有關之建議;
(f)執行任何可能送交至法務部長的有關人權議題,並做成報告;
(g)評論任何有關人權法案之規則成國會之授權命令;
(h)以適當方法減低或抑止歧視行為。

其次,人權委員會得建議總督以規則(regulation)之方式擴張人權委員會之職權。人權委員會並得就其職權範圍內事項,建立指導原則以明確建立各項保障之原則。人權委員會就其內部權利及程序,有權自行訂定規則規範之。但其經費必須由財政部核准。

人權委員會內部設立了行政秘書、法律服務、反歧視部門、平等雇用部門、促進人權部門、地區辦公室、政策及計畫部門、合作及人員服務部門等內部機關。人權委員會得設立十二個區域辦公室,而其總辦公室設於首都渥太華。
人權法案保護任何在加拿大生活的人不受下列機關之歧視:(a)聯邦機構及企業;(b)郵局;(c)公營銀行;(d)航空公司;(e)電視台及廣播電台;(f)跨州之通訊及電話公司;(g)跨州之巴士及鐵路運輸事業;(h)其他聯邦管理之工業。

依據人權法案雇用人或提供服務者如在聯邦司法管轄權之下,以下列原因而歧視他人乃是違反法律的,這些原因包括:(a)種族;(b)膚色;(c)出身;(d)宗教;(e)年齡;(f)性別(包含懷孕及有子女負擔);(g)婚姻狀況;(h)家庭情形;(i)身心障礙(包含依賴酒精及藥物);(j)假釋犯;(k)性傾向。

個人或團體認為有上述歧視情況發生得向人權委員會申訴,申請人並可委由代理人提出。人權委員會並得主動調查是否有上述歧視情況發生。有下列情形人權委員會不得受理申訴案:
(a)為用盡合理可適用之內部申訴程序;
(b)此申訴案部分或全部依法較適合由其他機關處理;
(c)人權委員會無管轄權;
(d)申訴案不重要、無意義、無理由或有惡意;
(e)已超過一年期限,或人權委員會依其情況所認定之期限。

另外,如果人權委員會認為雇用人已修改其雇用政策,得拒絕受理申請案。人權委員會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不受理。

受理申訴案後,人權委員會得進行和解程序,如雙方和解並得到人權委員會認可,則此案終結。如未和解,人權委員會得命一調查委員調查事實,此調查委員得向聯邦法院申請搜索票,而於合理時間進入並搜索任何調查所需之機構。調查委員會並得要求任何私人機構提出或?有關之書籍或文件,或取得副本。調查委員應向人權委員會提出調查報告。

如果申訴案有關國家防禦與安全,人權委員會得駁回此案,或將其送至有關國家安全之「審議委員會」,待此審議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再繼續審理此案。
人權委員會亦得任命一仲裁者,以尋求雙方可接受此方案,使爭議和平解決,此仲裁者不得與上述之調查委員同一人,同時仲裁者對其所獲得之訊息,除非訊息提供者同意公布外,應保守秘密。

對於各申訴案,如經和解,則可由雙方當事人或人權委員會向聯邦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命令。如未有和解,而人權委員會認為無證據顯示有歧視之情形,則應駁回申訴案。相反地,如人權委員會調查認為有違反人權之情形,則可向申訴案送交人權審判庭審理之。

人權審判庭最多包含十五位成員,並設有主席及副主席,其成員由總督任命之。主席及副主席必須為具十年以上資歷之執業律師,其他成員應為人權之專家或具有經驗、興趣並關心人權者,其成員之選任應考量各區域之代表性。另外,如果人權審判庭案件過多時,總督得任命臨時成員,其任期為三年。另一方面,主席及副主席之任期最多為七年,其他成員之任期最多為五年。主席及副主席為全職,其他成員可為全職或兼職。

如果各成員行為端正,於其任期內不受解職,且連選得連任。如有下列原因,主席得請求法務部長決定是否對其他成員懲戒或免職:
(a)生病無法執行職務;
(b)任職一不適合執行其職務之職位。
此項懲戒或免職爭議可由聯邦法院審理之。各成員有薪俸,及旅行及生活費用,前者由總督決定?額,後者不得超過財政部所核可的範圍。人權審判庭主席有權設立程序規則。

人權審判庭只能受理尤人權委員會送交之申訴案,於收到申訴案後,主席得指派一人或三人小組調查事實,但亦得指派一人進行和解。如無和解,則人權審判庭繼續審理程序,其得聽取雙方當事人之言詞辯論,證人之證詞(但進行和解之成員不得為證人)。人權委員會並應基於公共利益而出庭陳述意見。此審理程序應公開進行,但於下列情形,得由當事人申請不公開之:
(a)牽涉公共安全;
(b)基於社會利益;
(c)可能使相關人受傷害;
(d)某特定人之生命、自由或安全非常可能受危害。
人權審判庭得為必要措施或命令而使其程序不公開。

如果人權審判庭認定申訴無理由,則應駁回申訴案。如果人權審判庭認定申訴有理由,可為下列判決:
(a)要求當事人除去其歧視行為或防止相同或類似情形之發生,其方法應與人權委員會諮商,並包括採用特別計畫及安排;
(b)當事人以最快速度提供被害人權利、機會及特權以為救濟;
(c)當事人賠償被害人所有薪資;
(d)賠償被害人取得其他物品、服務、設施或住宅等之實用;
(e)賠償不超過兩萬加拿大幣之精神慰撫金。
如果對人權審判庭之判決不服時,可上訴至聯邦法院為司法審查之程序,如聯邦法院不同意人權審判庭之判決可發回重審之,如同意則案件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