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人權委員會」應在監察院設置

2000.01.06中國時報 社論

國民黨總統候選人連戰所提出的六項政治改革裡面,有一個並不醒目、但十分重要而且值得靜心思索其中道理的題目-設置超然不受政府干預的「國家人權委員會」,讓政府及人民正確認知人權真諦;在新興人權超越主權的國際思潮下,確保兩千二百五十萬同胞不容侵害的和平權;並全面引進國際先進人權標準,使我國成為廿一世紀中的人權先進國家。

連先生將此項題目列為六大改革主張之一,可以顯示他重視人權問題的程度。這樣一種政治態度,基本上頗值肯定,不過,將人權當作口號不難,要政治掌權者真正實踐對人權的尊重,從來都不容易。連先生既然藉競選之便提出重要的人權主張,我們就該認真地追問實現其主張需有怎樣的認識與作為。

我們不妨以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做為討論主軸,國家人權委員會本是聯合國推動多年的人權實踐措施,一九九三年聯合國大會通過巴黎原則,此一國際社會共同認可的目標已不再只是西方民主國家的努力而已,亞洲國家欣然響應者,所在多有。其基本觀念,則是每個國家都應該將積極推動人權保障的工作引為政府正常的功能,才能有效防止侵害人權。台灣的人權紀錄,並不因為已經晉身為民主國家而有令人滿意的改善。政府與民間均普遍缺乏正確的人權觀念,實為主因,也就特別有在政府中設置人權委員會的必要。去年國際人權日,民間人士發起推動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的運動,堪稱為空谷足音。如今得到總統候選人採納為正式的政見,亦不失為一種正面的發展。

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首要的課題是確保其獨立超然。國家人權委員會的主要工作對象,就是政府本身,它將是政府內設的人權啄木鳥,針對人權害蟲以及相關環境進行清除工作。如果不能獨立超然,恐將受到政府侵犯人權勢力的侵蝕與吞噬,只是徒勞無功而已。因此,究竟設置在那裡?必須一問。我國憲政中,憲法規定為獨立超然於政治之外的機構有三:監察、考試與司法。考試院性質不合,固不必說;司法院必須被動行使職權,與人權委員會之應主動積極作為亦不相容。另外,總統身為國家元首,本可被期待超然獨立,但總統民選的實施經驗,顯示總統很難脫離政黨競爭攻訐的宿命,增設此一機構於總統之下,不免賦予更多的使命,引起總統、行政與立法三者間更多的權力扞格,亦不相宜。

最恰當的部門,是監察院。保障人權,本是超政黨的監察院應有的核心功能之一,多年來未見發揮,只能顯示個別的監察委員並不真正足以發揮監察的功能,也顯示了監察院缺乏應有的輔助機構給予行政上的配合支持,以致功能不彰。別的國家是在三權之外缺乏獨立的部門保障人權,我國則是有此憲政設計卻不受重視,以致功能不彰。檢討監察權保障人權的功能,並於監察院中設置人權委員會,引進「巴黎原則」所要求的五大功能(侵害人權調查究責、人權立法提案、規劃人權政策建議、推廣人權教育、年度人權報告),正當其時。希望連戰先生不要存有此一機構隸屬總統的私心,真正推動一個可行的、符合國際標準的人權機構。

廿一世紀的人權主張,要特別注意人權與主權的關係。經過百年以上的經驗,人類漸已領悟到「主權乃是人權的天敵」的道理,因此人權主張必須超越主權。連戰先生顯然也已注意到此一發展。台灣今日的困境之一,其實也在於未能完全走出主權觀念的桎梏。如果講究人權只是伸張主權的工具,其實是對人權最大的嘲諷與侮蔑。國家人權委員會所要爭取的是人的權利,不是國家的權利,如果望文生義,指鹿為馬,就失卻提倡國際標準人權的真意了。總統候選人為相關的人權主張,允宜就此三致其意。

我們樂見總統候選人以提倡人權做為政治標榜,也希望聽到更進一步落實其主張的具體構想,作為評價其主張可行性的張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