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人權委員會如何找到立足點?

黃默(東吳大學政治系教授)
2000/01/10/聯合報

聯合國提倡設立人權組織(人權委員會或監察專員)以進一步保障人權已有多年歷史,九○年代以降,若干亞洲國家也先後設立國家人權組織,台灣民間人權組織也就這個問題作了初步的討論。去年十二月初「國家人權委員會推動聯盟」在「台灣人權促進會」的倡導下舉行記者會提出說帖;與此同時,若干學者也在報章雜誌及公共電視上就這議題發表意見;國民黨總統候選人連戰先生亦不約而同主張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並引進當代國際社會人權標準,帶動民主政治的優質化。在此背景下,據說若干位立法委員也在積極起草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組織法;由此可見,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議題已開始得到台灣朝野的重視。然而,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牽涉廣泛,一方面必須力求立法的完備,另一方面必須顧及執行上的周延與效率。

在最近有關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文章與報導,對委員會的功能有不少討論,大部分參照一九九三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巴黎原則」及一九九五年有關設立人權機構的手冊。若干評論人也十分關心該會的法律位階問題,對國家人權委員會應設在總統府或監察院有不同的意見,但是在筆者看來,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最關鍵的議題是此委員會必須獨立於政府、政黨及所有可能影響其工作的團體或組織,而能發揮其既定的功能。當然,這並不是說此委員會與政府、政黨或其他機構組織沒有任何的關聯,而是指國家人權委員會是依照法律所設立的。再就現實的情況來說,國家人權委員會也有義務提出報告,同時在財政上也不可能完全自主,因之國家人權委員會也不同於非政府組織。

進一步來看,保障委員會的獨立性有賴於財政與成員的獨立與明確的功能管轄權及充分的權力。就財政的自主來說,一個無法主導財務的國家人權委員會勢必依賴政府或其他機構,在當前台灣的情況來看,如果是立法院能任意地刪減人權委員會的預算,此委員會的獨立性則難以維持,所以在立法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時,應儘可能規定人權委員會的資金來源與性質,例如可以由委員會負責起草年度預算,然後交予立法院核可,而立法院對人權委員會財政事務中的作用,只限於審查與評估財務報告。換句話說,國家人權委員會的預算應受到保證,不因為委員會任何決定與行動而影響其預算與撥款,同時資金的供應也應該充分而連續,如此才能保證人權委員會的運作。

再就國家人權委員會成員的獨立性而言,在設立委員會的法律中應明確記載任命的方法、標準、任期、成員與成員是否可以繼任、何人可解除成員的職位以及可以根據何種理由解除其職,又成員享有何種特種或豁免權。進一步來看,國家人權委員會應力求多元性,容納社會上各種不同的力量與意見,以當前台灣的情況來看,各種宗教思想流派、學術界、法界與非政府組織都應有代表參加,弱勢族群如女性、勞工、原住民,尤其應該在人權委員會中有充分的代表,唯有如此才能保障人權委員會的有效運作。

最後再就國家人權委員會職能與權力簡單說明。以當今台灣情況,在國家人權委員會諸多功能中,我們應強調下列三項:

一、協助政府從事立法的工作或對違反國際人權的法律提出修訂的意見,以求人權的充分保障。台灣退出聯合國後與國際組織少有聯繫,因之對國際人權標準也較少了解,國家人權委員會透過立法或修訂既有法律的活動而提升人權保障,可說是當務之急。

二、推動人權教育:我國的傳統與當代人權觀念或多或少有所衝突,社會上若干保守的意見尤其把人權觀念視為洪水猛獸與道德敗壞的根源,在此背景之下,人權教育的倡導既不可或缺也十分艱鉅。簡單來說,人權教育可分兩大部分,一部分是學校內正式的教育與社會上特定團體如律師、記者、警察、社會工作人員等專業人士的人權教育,另一部份是社會上一般人對人權觀念的初步了解。近幾年來,少數的大學已設立人權課程,若干國中與國小亦已開始從事這方面的試驗,九年一貫教育實施後應有進一步的發展。在專業人士方面,也有不少民間團體如台灣人權促進會、記者協會、婦女新知等等也都盡了一份心力,然而,人權理念的普遍與深化還有待進一步的努力。

三、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設立並不是為了取代,也無法取代司法體系,然而在當今台灣的情況之下,授權國家人權委員會對嚴重侵犯人權的情況進行調查,應是一項有意義的工作。尤其是對弱勢族群,如原住民、女性、勞工、外勞等人權處境作深刻的調查,並對政府提出解決的辦法,以帶動社會的改革。

從以上所說,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的關鍵議題在於確保其獨立性,並就職能與權限作出明確的規定,委員會應隸屬於哪個機構,或總統府或監察院,似乎不是問題所在,同時我們應當了解不論此委員會隸屬於哪個機構並不應該被視為此機構的一部份。然而,以當前的情況來說,在監察院內設人權委員會似乎不是最理想的設計。職是之故,我們應將焦點置於立法的周延性與委員會獨立有效的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