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角色和地位

黃默教授

自由時報六月五日社論「推動人權何需設立太上機構」,對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民間版本的用意與基本精神,似乎有所誤解。我只在這裡提出兩點看法,來就教於大家:

一、經過一年多的討論,二十二個民間團體於去年十一月底得到初步共識,決定組織國家人權委員會推動聯盟,並同時設立一個組織法起草小組,開始起草組織法的民間版本(本版本已經在前天記者招待會發表)。簡單來說,這個組織法的基本精神與特色如下: 多年來聯合國鼓勵各國設立一個國家人權機構,通稱人權委員會,以推動人權保障。一九九0年初,聯合國在巴黎聚會,進一步歸納各國的經驗提出巴黎原則,作為如何設立國家人權機構與有效運作的典範,國際特赦組織也發表他們原則性的建議。根據聯合國的原旨,國家人權委員會設立的目的即在於統籌該國各種相關人權事務(包括人權侵害事件的調查,人權保障機制的建立,以及人權教育的推廣等…)並不表示國家權力的擴張。我們的這份草案,一方面參考巴黎與國際特赦組織的建言,以及各國設立家人權委員會的經驗,尤其是我們鄰近的亞洲國家;另一方面,我們又十分關注台灣當前的社會、政治現況,以及可預見的將來與可能的發展。

在這樣的背景之下,我們的版本強調以下三個原則, 第一,明確的職權。 我們認為只有國家人權委員會被賦予明確的任務與工作,才可能發揮作用。 第二,獨立與有效的運作。 這裡所謂獨立指的是國家人權委員會不受任何政黨、政府的干涉,在預算方面有獨立的權限,同時人事的任用也受到保障。對於實際的運作,我們十分強調每一個委員會都有個別的運作能力,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力求精簡,不設立一個龐大的官僚機構。不論從那個角度來看,國家人權委員會不可能取代司法體制保障人權的功能,只是處於一個輔導的地位。 第三,國家人權委員會應該納入民間社會的力量,尤其是那些為弱勢族群爭取權益、有特殊貢獻的人士,應該盡量被納入組織之內,只有這樣才能對人權的尊重與保障發揮實質的作用。 歸納以上所說,國家人權委員會對人權事務具有整合的功能,包括建議政府立法與修法,以符合國際社會的人權標準,也協助人權教育的推動等等。今後職務的推動可能會面臨種種的難題與瓶頸,如何取得社會的信任,一步一步發揮作用,還有待時間的考驗。然而,成為「太上機構」逾越另外機構的職權,以這部民間版本來說,卻是絕對不可能的事。

二、展望未來,政府的精簡是大勢所趨,也是社會的共識。我們可以想像若干對這民間版本持質疑態度的人士來說,再設立一個新政府組織(即使是獨立運作,而且是不重複官僚體制覆轍的機構來說),是弊多於利,不值得提倡。但是在我們民間團體來看,這裡牽涉了一個十分基本的觀念,也就是如何定義精簡政府。我們認為精簡應該從一個積極的、動態的角度來看,而不限於消極的、靜態的的觀點來理解。精簡不等於刪減,精簡應該被解讀為在有需要、有充分理由時,增設有助於社會進步、有助於政治結構改革的的機構,同時淘汰、費去阻撓社會進步、沒有效率,被公認為不合時宜的機構。換句話說,我們民間組織認為,在增設必要機構時,正是大刀闊斧改革的時候,也是把握時機使社會邁進一步的時候;我們認為在這個時候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是必要而有深遠意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