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人權地球村,應「慢慢地趕快」

黃文雄

昨天行政院院決議發動我國批准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程序。這是一個深具意義的作為,但其在國內和國際上的意義,以及應有的配套作法,恐怕需要和其他幾個發展一起看,才能彰顯。
這兩個公約是〈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兩者和〈世界人權宣言〉一起構成〈國際人權法典〉,是國際人權標準的基石。〈宣言〉本來只是一個聯合國的議決,但是因為某獨特的歷史地位,已取得相當國際習慣法的效力,我國當年曾參與起草並協助通過。兩個公約我國也曾於一九七六年簽署。
這兩個公約必須經過簽署(sign),批准(ratify)和送到聯合國存放(deposit),才算完成程序。我國至今只走了第一步,現在要走的是第二步。然而以目前的國際情勢看,走第三步(存放)的難度極高。在這種情況下,目前先走第二步的批准有什麼意義?
單純從國際政治的功利觀點看,這樣做最多只有外交公關的象徵意義。北京無疑會如此看待,國內恐怕也有人難免如此。然而,這並不是唯一可能的觀點。
首先,成為國際人權條約的一員所代表的是一個國家對國際人權規範的承諾。簽署、批准和存放所代表的是承諾的不同程度。許多國家就一再拖延,無法承受國際的政治和道德壓力時,才一次走一步。北京即是如此,一九九七和九八才分別簽署上述兩公約,今年才在聯合國人權專員羅賓遜夫人訪問北京時由人大常委員宣布將批准〈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我國在威權時代也曾在簽署之後,猶豫多年。然而至少批准這一步是可以完全操之在我的動作。新世紀的台灣沒有理由不能走多遠就走多遠,至少先完成批准的手續。
然而,就我國而言,批准的意義還不止如此。在國際社會真正關心人權者眼中,一個國家"成為一個國際公約的成員"固然有其象徵〈承諾〉與實務〈接受監測和某些約束〉的作用,卻只不過是第一步。最重要的還是國際人權準則在個別國家中的落實。而聯合國雖未強制,也一直在敦促及協助各國向這個方向努力。具體而言:第一種措施是國際人權準則的國內法化,第二是國家人權機構的設立。〈甚至有通稱「巴黎原則」的設立原則〉這兩者才是比較嚴格的試金石。
從這個觀點去看,不論國際或國內真正關心人權的人更加重視的,將是政府的另外兩項政策,也就是將國際人權標準化為國內法的人權基本法以及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設立。目前人權基本法已有初稿,而國家人權委員會也已有民間、國民黨和行政院的三個組織法草案的版本。和前述批准互相搭配,似乎是一鼓作氣,畢其功於一役的時候。然而,以筆者多年參考國際國內人權運動的經驗,卻另有看法。
政府所走的方向的正確性與正當性是無庸置疑的,在國際人權運動裡(本國人權運動也是其一部)也多受肯定。然而政府的自我期許和社會對政府的期待,都應該注意兩件事。第一,已經走過這個過程的國家在程序上都非常嚴謹,從政策的出爐、法案的草擬,公共討論的展開到法案的通過,兩、三年絕不算慢,而且這個過程本身就是很好的人權與公民教育。第二,筆者三月五日在本版分析過,由於種種歷史和國際處境的原因,國內有關人權及其國際面的知識、資訊和實務經驗極為缺乏(例如可以稱為專才的人不超過一打),尤其必須謹慎從事。
英文有句話,要「慢慢地趕快」(slowly in haste)。等了那麼多年,終於走對了方向,朝野最好都能支持這種「慢慢地趕快」的精神,做好提升國內人權的主產品,提升國際形象地位形象的形象的副產品才會自然水到渠成,批准那兩個公約的動作所代表的人權承諾,也才會有世人無可否認的實質。
(作者為台灣人權促進會執委與總統府國策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