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應速擬定

廖福特(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助研究員) 

陳水扁政府就任後,人權議題已成為其重要政策之一,因此其宣示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及人權中心,引進國際人權法典,舉行人權婚禮,行使特赦權。這些政策提升了人權的能見度,但實質內容則尚待落實。另一方面,這些政策只是點狀分布,較無一完整系統,因此筆者盼望有一完備的「國家人權行動計畫」產生。

「國家人權行動計畫」(National Plan of Action for the Protection and Promotiono f Human Rights)乃是一九九三年維也納世界人權會議的產物。維也納宣言聲明希望每一國家草擬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以闡明其促進及保護人權之步驟。從此以後,許多國家乃著手訂定人權行動計畫,並不斷改進之。
分析各國人權行動計畫後可看出著重於三點方向:(一)檢視現行人權狀況;(二)發現尚待改進之處;(三)決心改善既有之缺失。一般而言人權行動計畫會從幾個面向著手,在國內方面為檢討現行法律謀求改進,改善人權機制並與民間團體合作,及檢討人權教育施行之情形。在國際面向則是說明未來所欲加入之國際人權條約,如何加強與區域及國際人權組織合作,及加強援外及人權保障之促進。

 舉個別國家為例,挪威最近的人權行動計劃便提出十大重點:(一)將兒童權利公約、反婦女歧視公約、反種族歧視公約及禁止酷刑公約國內法化;(二)檢視國內行政程序以符合國際人權監督機構之要求;(三)提出反種族歧視法案;(四)將設立一國家人權委員會;(五)加強人權資訊及教育;(六)設立原住民人權中心; (七)加強與中共、土耳其及古巴之人權對話,並建立與其他國家之對話管道;(八)建立商業及工業有關人權保障之標準;(九)加強難民保護;(十)加強發展合作之人權面向。由此可看出其完整包含國內及國際面向之人權行動計劃。

人權行動計劃內容完整性可由較先進之國家學習之,但建立人權行動計劃之過程及參與人應可由南非之例子得到啟示,南非為了達成共識,在建立人權行動計劃時設立一監督委員會(NAP Steering Committee),由法務部長為主席,召集各相關行政機關、國家人權委員會、民間組織、國會等共同商討,並將此監督委員會依功能區分為研究、策略及資源三個小組,經過完整諮商及協商之後而建立一有共識可落實之人權政策。

 五二○之後人權議題已漸受重視,但是仍缺乏完備之政策及行動計劃。筆者期盼現政府能完整的諮商民間團體,詢問行政機關,諮詢學者意見並與立法院協商,以建立共識,盼望經過半年努力之後,明年阿扁總統就職一週年時能提出「台灣人權行動計劃」。希望此一計劃能兼顧國內及國際面向,同時是未來三年可具體實踐的。如此一來台灣才有完整的人權政策,而未來的總統亦可接續努力,台灣人權才會承續發展進步。

(原載於中國時報 20001208論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