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競賽中共技巧漸熟 台灣怎可保守

黃文雄 撰

前天,藉著和聯合國人權委員會高級專員(等於主席)瑪利羅賓森夫人見面的機會,中國國家主席江澤民和副總理錢其琛分別宣布:中國下個月將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柯林頓訪問北京之前,中國已經如此宣布過一次。這回又宣布一次。而這還只是「答應」簽署而已,以後還有「真正」簽署,以及人大的通過和其他批准程序,每一步都是人權公關的良機。中國人權外交技巧之日益成熟,由此可見一斑。

公關歸公關,這件事本身仍然是可喜的發展。江澤民和羅賓森夫人見面時,大談擴大「社會主義民主」和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之餘,仍然指出發展經濟和解決溫飽問題是首要之事。錢其琛並且特別「讚賞」羅賓森同等重視所有人權的說法,衿持之中,不無有針對過去傾向於亞洲價值的說法尋找下台階的味道。其實,諸人權不可分割之說由來已久,一九九三年維也納世界人權會議並再度重申,並不自羅賓森夫人始。但是一個一黨獨裁政權肯下功夫為自己找下台階,無疑是值得鼓勵的事。比較值得注意的反而是其他後繼動作,例如簽署之後批准的時間表(去年簽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至今仍未批准),例如對公約中那些條款提出保留,例如是否也簽署容許個別公民向聯合國投訴的第一號議定書等。至於向聯合國遞交人權報告以及公約的執行,還是更以後的事。

這件事最大的意義是把中國的人權問題國際化。如果,中國政府將來表明接受該公約第四十一條,人權就不再只是中國自身的「家務事」,其他國家可以對之提出侵犯人權的指控。除此之外,該公約之下的專家監督委員會在審查中國的人權報告時,中國或國際的人權團體並將可以提出批評質疑的反報告。除了某些罪行如滅絕種族之外,目前聯合國人權體系主要依賴的仍然是事實的曝光和世界輿論的壓力。但是中國戰全球總人口的五分之一,任何有利於中國人權生長的發展都不能不有某種歷史意義,尤其是在「亞洲價值」之說曾經盛極一時的亞洲。

針對台灣而言,這件事也有它的意義:台灣雖然不是聯合國的一員,是不是就可以自外於上文所提到的兩條公約所代表的國際人權標準呢?曾經有政府官員說過,我們已經不在聯合國體系之內,因此不必……云云,完全是似是而非的說法。台灣被逐出聯合國太久了,連一本代表國際人權標準的國際人權條約彙編都要等到年底才會由民間團體出版。朝野既不熟悉國際人權標準,也很少有人去想這件事。在這種情況下,以下幾點很值得提供政府和社會的參考與省思: 
第一, 台灣已經在一九六七年簽署過上述兩個公約,並已簽署並批准了其他六個。
第二, 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十八條,即使一個國家只簽署(但未批准)了國際條約,該國仍然不能做出任何違反該公約的行為,換言之,仍須接受國際標準的約束,除非該國明白聲名退出各該公約。
第三, 國民黨政權一九七一年退出聯合國並沒有聲明廢棄各該公約。事實上,當時政府的聲明是:「……仍當一本當年參加聯合國之初衷,循守聯合國憲章所揭示的目標與原則……」。聯合國憲章有關人權的宣示正是世界人權宣言以及其所衍生的數十條國際人權公約之所本。 

當然,台灣可以繼續以「比中國好」作為不在人權上更努力推展的藉口,但是中國是人權記錄最糟的國家之一,「比中國好」並不是什麼光榮的事。十年前解嚴時國民黨所解凍的一些人權應該只是台灣推展人權的灘頭陣地。台灣既然信誓旦旦的要「走出去」,開始瞭解並遵守國際人權標準(例如將之國內法化)應該是合理明智的下一步。面對北京日臻技巧的人權外交和人權公關,這樣做也將是對國際社會極佳的宣示。

(作者係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原發表於九月十六日中國時報十五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