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法修法:重罰失聯無濟於事 政府不該帶頭歧視

關於這次行政院《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特別是草案的第74條之1,將大幅提高逾期停留或居留的外國人(或台灣無戶籍國民)的罰鍰,從原本的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之罰金,提高十五倍至三萬元以上至十五萬元的罰鍰。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在上個月3月20日的審議中,經過多位委員的批評之後,目前是條文保留的狀態。我們呼籲近期內政委員會處理《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之1時,應放棄這一條的修法,維持現狀即可,若要解決失聯移工的問題,那是勞動部與漁業署應該從政策面傷腦筋的事。

當天各立委批評的焦點在於,像是邱顯智委員、賴品妤委員、羅美玲委員、以及陳琬惠委員,都提到這一題本質上就是外籍勞工的議題,移民署新增這一條,想要透過重罰來因應高比例主要是失聯移工的「逾期外國人」,其實就業服務法或相關法律就可以處理,再者,74-1不僅無法達到嚇阻的目的,反而會加深對於移工歧視,甚至衍伸出更多像是產業與長照缺工的問題、國際搶工的問題、基層員警面對更加極端狀況的問題,因此當天委員會多數委員都對74-1有疑慮。

另外一個批評的焦點就是「容留逾期外國人」也要重罰的問題,當天想是吳玉琴委員、鄭添財委員、賴品妤委員、邱顯智委員都指出「容留」應該要連結到不法活動與意圖,才能加以處罰。

台灣高度依賴外籍移工,重罰無法解決問題

雖然召委莊瑞雄委員有舉出屏東漁工逃跑成為農業移工的案例,因此並沒有在多數委員都反對這一條的情況,當場決議拿掉這一條,但從莊委員的案例仔細去想的的話,其實這也突顯出真正的問題其實是整體遠洋漁工的勞動處境應該改善、以及農業缺工的問題,真正的問題不在74-1的罰金有多高,真正的問題在於勞動部的移工政策有沒有好好處理移工不能自由轉換雇主與仲介的問題,真正的問題在於漁業署如何面對血汗漁工的問題,比如我們有沒有要盡快規範讓遠洋漁工在海上可以使用Wi-Fi通訊權,如此才有可能解決漁工申訴、與工會聯繫落實團結權、與家人聯繫、與雇主仲介溝通解決勞資爭議,這樣才有可能改善遠洋漁工血汗的問題。

主要來自東南亞四國的外籍移工人數已經高達七十一萬人,如此高於新住民人數也高於原住民族人數的外籍移工,撐起高齡少子化下的台灣非常重要的長照工作、協助台灣不斷擴增的交通基礎建設、讓許多台灣產業在國際產業鏈中不至於因為缺(廉價)工而失去競爭力,甚至兩萬多的遠洋漁工創造了台灣全球名列前茅的四百多億漁業產值。與其說這些外籍移工需要台灣的工作,不如說是台灣的產業高度依賴外籍移工。

難民保護儘速完備 不遣返原則要入法

在關於難民保護的部份,感謝洪申翰委員與羅美玲委員、時力黨團都有提出有關第22條的修法版本。在目前內政部尚未依照「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提出完整的難民法草案之前,台灣國境上與境內有難民與尋求庇護者是不爭的事實,而制度性善盡保障在台難民權益的國家義務又迫不及待。即使是被移民署認定為不予遣返之難民,最多僅能依照《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發給臨時外僑居留證,無法就醫、就學、就業。移民署在組織法上是難民認定、庇護及安置的權責機關,因此我們呼籲應該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2條保障難民與尋求庇護者取得停留與居留地位,以及免於因入境方式或在境內停留而受懲罰或驅逐的必要性與合理性。

再者,我們也希望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增加對於相關當事人的有效辯護與救濟的權利,因為限令出境的對象被國家以公權力分離於在台家庭、親友、社群、生計與居住環境,我國有保障其防禦權利並維護程序公正性的義務。這些個案一旦被驅逐出境即無從事後救濟。故受限令出境與強制驅逐的即時救濟管道,以及律師與通譯的受任與陪同應在本法予以確立。

發言稿:施逸翔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